11月21日,湖南高院的一紙通報,為這起橫跨十六年的案件再次落槌:駁回劉某、謝某的申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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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入獄那天起,兩人始終拒不認罪,甚至喊出“要么清白出獄,要么牢底坐穿”。家屬也常年奔走申訴,質疑判決不公。然而這一次,湖南高院以清晰措辭,為這起案件釘上“鐵案”之釘——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程序合法。
有人或許會問:十六年過去,證據是否依然可靠?是否存在未被看見的隱情?
但法院公布的細節表明,此案的證據鏈極為扎實,根本不容翻弄。不僅有兩名兇手本人的供述,還有家屬包庇行為的側面印證,更有法醫鑒定形成的鐵證閉環。
十六年來,“喊冤”之聲不絕于耳,但司法并未因此動搖。正如那句被廣泛傳播的話:“17歲不是惡的遮羞布,正義或許會遲到,但從不會缺席。”
這一次,湖南高院的判決再次向社會傳遞明確信號:犯罪者年齡不是脫罪的理由,證據與法律,才是審判的唯一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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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5日晚,湖南冷水江制堿廠生活區里,夏末的風還帶著未散的燥熱。17歲的劉某與謝某,兩個本應在教室里備戰高考的高中生,卻坐在門球場邊,用手機觀看淫穢視頻。
“去找那個常在樓頂散步的女的。”不知是誰先開口,這個邪惡的提議瞬間點燃了兩人的惡念。他們早就留意到每晚獨自在11棟樓頂散步的劉老師。為確認目標,兩人特意跑到14棟樓頂眺望——劉老師果然一個人在那里。
揣著一根撿來的木棒,他們悄悄摸上11棟樓頂。趁劉老師不備,劉某一棒狠狠砸下,謝某緊隨其后用拳頭猛擊。劉老師當場昏厥。然而,當他們正欲施暴時,發現她仍有動靜。這兩名少年沒有絲毫猶豫,再次撲上前拳打腳踢,直到她徹底失去反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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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殘忍的是,施暴過程中,謝某竟一腳猛踢劉老師背部,導致她的下巴重重磕在水泥地上;侵犯時,更用腳狠狠踩踏她的腹部——那是人體最脆弱的部位之一。完成這一切后,兩人將作案木棒隨手扔進附近醫院的豬舍旁,如同無事發生般離開現場。
當晚,有人發現倒在血泊中的劉老師。雖經緊急送醫,她還是永遠停止了呼吸。法醫鑒定顯示,劉老師系被鈍器擊打致傷,最終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案件偵破迅速,警方很快鎖定了劉某和謝某。審訊初期,兩人還試圖抵賴,但在確鑿的證據與心理攻勢下,最終如實交代了作案全過程。
令人心驚的是,他們的供述與現場勘查、法醫鑒定結果高度吻合——謝某供述曾踢中劉老師背部致其下巴撞地,法醫果然在其下頜處發現對應損傷;他承認踩踏被害人腹部,而現場照片中,劉老師的裙擺上赫然留著一枚清晰的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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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諷刺意味的是,本案的關鍵證人中,竟包括兇手的親生父母。
案發當晚,劉某就將強奸之事告訴了母親許某紅。次日得知劉老師死亡,許某紅非但沒有勸子自首,反而教他編造“案發當天在家與表兄弟玩耍”的虛假說辭。謝某的父親謝某東同樣知情不報,竟讓兒子背熟當天的電視節目單,以應對警方可能的盤問。
然而謊言終究不堪一擊。警方很快發現,劉某所說的“表兄弟”實為次日才登門;謝某自稱案發當晚在家,卻有目擊者證實他與劉某曾在14棟樓頂出現。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許某紅因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謝某東也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試圖以親情掩蓋罪惡,換來的只能是法律的嚴懲與道德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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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個關鍵細節曾引發廣泛關注:現場檢測出的第三人DNA成分。這是否意味著真兇另有其人?甚至有人據此懷疑,劉某與謝某可能被冤枉。
這一懸念直到2019年才徹底揭曉。當年3月,警方抓獲男子張某,其DNA與現場遺留的第三人成分完全匹配。審訊中,張某如實供述:2009年8月25日晚,他在該棟樓中躲雨,雨停后上樓頂透氣,發現倒在地上的劉老師后,竟趁機實施了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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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為何未檢出劉某與謝某的DNA,反而張某的痕跡得以留存?
關鍵在于一個時間差與天氣巧合。劉某與謝某作案時并未射精,加之案發后突降大雨,雨水沖刷、后續施救及送醫過程中的人為接觸,共同破壞了兩人可能遺留的生物痕跡。而張某是在雨停之后才到達現場,其留下的痕跡未受雨水影響,因而得以保存。
2023年3月,張某因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張某是否可能是真兇?
法醫鑒定早已給出明確結論:劉老師的死因系鈍器致傷,而張某僅實施了猥褻,并未進行任何毆打行為。因此,盡管其行為惡劣,卻并非致死劉老師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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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背后,有一個問題值得我們所有人警醒:兩名17歲的少年,為何會淪為如此冷血的兇手?
答案清晰而沉重——不良內容的侵蝕,是點燃罪惡的火種。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典型案例中所指出,大量未成年人犯罪都與接觸不良信息直接相關。本案中,劉某與謝某的作案動機,正是源于觀看淫穢視頻后滋生的邪念。他們已滿17歲,具備基本的法律認知,完全清楚強奸與殺人是重罪,卻依然放任欲望,踏過法律與道德的紅線。
這不禁讓人聯想到山東淄博的一起案件:一名未滿14歲的男孩,受暴力游戲與動漫影響,殘忍殺害陌生路人,最終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不良信息對心智不成熟者的誘導與異化,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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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對兩名17歲的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是否過重?
法律的意義在于懲惡揚善,而非縱容犯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確下調刑責年齡,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者,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劉某與謝某作案時已17歲,具備完全辨認與控制能力,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對社會倫理與法治底線構成嚴重挑戰。判處無期徒刑,于法有據,于理應當。
更令人憤慨的是,入獄十六年來,兩人從未表現出真誠悔意,既不認罪,也無悔罪書。他們高喊“清白”,卻對那位被他們殘忍剝奪生命的劉老師,毫無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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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從不缺席。十六年申訴終被駁回,是對逝者最好的告慰,也是對法治精神最堅定的捍衛。
青春,不應成為惡的借口;不良內容,更不是犯罪的理由。我們該如何守護下一代,在信息洪流中明辨是非、守住底線?這需要法律、家庭、學校與社會的共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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