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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茶店鄉,一場圍繞土地征收的風波正悄然掀起。備受矚目的貴州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本承載著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打造新能源與新材料產業鏈的重任,卻因涉嫌違反法定程序強行動工,陷入了輿論的漩渦。
該項目選址于茶店鄉的大營、安樂、湖壩村等區域,規劃用地規模高達 1.37 萬畝。2025 年 7 月 30 日,令人震驚的一幕發生了:在大營村,征收單位在未取得農戶同意、未簽訂任何補償協議,未依法進行安置,甚至未下達征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未取得法院強制執行,即對約 30 畝土地展開施工。土地上原本郁郁蔥蔥的核桃樹、櫻桃樹、桃樹、李子樹,以及套種的中藥材、茶葉、魔芋等附屬物被無情鏟除——這些附屬物是農戶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凝聚著多年耕耘心血,卻在施工中毀于一旦,不僅使農戶的財產權遭受嚴重侵害,更導致其合法救濟權利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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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來看,此次施工行為已明顯違反多項強制性規定。首先,農戶對案涉土地的合法權利具有充分法律依據:這些土地早在 2018 年 7 月 4 日就已依法取得黔(2018)織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 215065 號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期限從 1994 年 1 月 1 日延續至 2043 年 12 月 31 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戶的合法承包經營權不容置疑。
其次,征收程序嚴重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土地征收必須履行征收預公告、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法定程序,且補償安置方案需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戶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而本案中,征收單位未與農戶簽訂補償協議,甚至未下達征收補償決定,完全跳過了核心協商與補償程序,直接施工的行為,違背了 "先補償、后搬遷" 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關于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的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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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關鍵的是,在行政復議期間強行動工的行為涉嫌雙重違法。自 2024 年項目啟動征收工作以來,農戶因認為補償方案程序違法、標準不合理,已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但在案件尚處于審理階段、征收行為合法性未獲定論的情況下,征收方即迫不及待強行動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行,但本案中征收行為尚未完成補償安置這一法定前置程序,且農戶已通過復議程序主張權利,此時強行動工顯然不符合法定執行條件,屬于典型的程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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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案涉地塊的用地批復中已明確要求:"征地過程必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妥善落實安置措施,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不受影響,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但凡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不到位,絕對不得動工用地。" 這一要求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到位后方可動工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而此次強行動工行為,顯然與用地批復要求及法律規定均背道而馳。同時,被鏟除的地上附著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足額補償,征收單位未經補償即予以鏟除的行為,已構成對農戶財產權的直接侵犯。
這一事件不禁讓人深思:在項目推進與保障民生之間,究竟該如何尋找平衡?合法的征地程序為何未能得到嚴格遵守?農戶的合法權益又該如何得到有效維護?土地征收權是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使必須以合法性為前提,以保障私權為底線,這是《憲法》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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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期待相關部門能對此事展開深入調查,依法糾正違法施工行為,責令征收單位履行補償安置法定責任,對受損農戶予以足額賠償,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同時完善征地程序監督機制,防止類似違法征地行為再次發生。讓法治的陽光照亮每一寸土地,切實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既是公眾的期待,也是法律的剛性要求。廣大網友們,你們對這件事又有怎樣的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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