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退役軍人王云生,從2001年起承包了本村56畝洼地,投資上百萬元種植成了名貴景觀森林,但由于在合同中將移栽誤寫成采伐,5000多棵成長了25年的森林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砍伐成廢柴,導致價值數百萬元的名樹,僅被以幾萬元的價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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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至此才明白將移栽寫成采伐是合同中重大的文字誤解。《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該條款明確了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行為。為了挽回自己的重大經濟損失,上訴人緊急向一審法院提起了將合同中有重大誤解的“采伐”改為“移栽”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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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棵價值數萬元的名貴景觀樹被砍伐之后連100元都不值,但在(2025)津0115民初16037號民事裁定書和(2025)津0115民初54號民事判決書中卻未獲支持。該兩份裁定作出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持該兩份裁定對王云生的高檔景觀森林進行了大規模的濫砍濫伐,構成了全國特大毀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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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這場5000多棵名樹被砍的特大毀林案中,該兩份裁定起到了助紂為虐且責任難逃的推動作用,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此特大毀林事件受案偵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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