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威嚴,從來不該在幼女權益面前有半分打折;“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以強奸罪論處”的鐵律,更從未因時代變遷而失效,這是捍衛未成年人權益的法治基石,是不容觸碰的司法紅線。山東這起13歲幼女受侵害案的爭議焦點,絕非法律條文本身存在疏漏,而是司法實踐中事實認定的模糊化、法律適用的偏差化、履職盡責的消極化,三者嚴重脫節,讓來之不易的法治公信力遭遇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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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早已明確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且必須從重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四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更是進一步細化了認定標準: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實施性侵害的,必須依法嚴懲;即便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幼女,若從其體貌特征、言行舉止可清晰判斷為幼女仍實施侵害的,直接認定為“明知”。
本案中,13歲的魯婷婷屬于法定意義上的幼女,尚不具備完全性自主權,任何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嫖客,均已涉嫌構成強奸罪,這是無可辯駁的法律事實;而引誘、介紹其賣淫的賈某鑫,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仍執意實施不法行為,依法應當考量適用“引誘幼女賣淫罪”,該罪名起刑點即為5年有期徒刑,而非最終量刑更輕的“介紹賣淫罪”,如此罪名定性的偏差,直接弱化了法律的懲戒力度。
但令人費解的是,司法環節的層層脫節,讓剛性的法律條文淪為一紙空談。警方案卷中,清晰記載著3次賣淫事實,涉案金額高達上萬元,聊天記錄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甚至通過嫖資流水大概率能夠精準鎖定涉案嫖客,這本是脈絡清晰、證據鏈條初現的偵查線索,卻陷入了“警方稱材料已移交,檢方稱證據未固定,法院僅認定1次”的推諉閉環。更令人荒謬的是,法院竟以“無實際被害人、危害僅及社會秩序”為由,直接剝奪了被害人家屬的申訴權。這一裁定完全背離了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原則,未滿14周歲的幼女本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重點保護對象,其遭遇侵害后所承受的身心雙重創傷,遠比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影響更為深遠、更為沉重,豈能被粗暴排除在“被害人”范疇之外?
公眾的強烈憤怒,本質上是對司法實踐中“履職缺位”的集中不滿。既然銀行流水、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線索清晰可循,涉案嫖客為何至今仍未被依法追責?既然警方已掌握多次賣淫的完整事實,檢方移送的案件材料為何會出現“縮水”?既然賈某鑫的行為已明確觸碰侵害幼女的重罪紅線,為何最終僅獲8個月有期徒刑且適用緩刑,與同類案件“嚴懲不貸、多判實刑”的司法導向背道而馳?這些直擊要害的疑問背后,暴露的不僅是司法程序銜接的巨大漏洞,更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優先級的嚴重錯位,讓法律本該具備的震懾力大打折扣。
法律的威嚴,不在于條文制定得多么嚴苛,而在于每一條款都能不折不扣地執行;司法的公正,不在于判決文書的按時作出,而在于始終守住“幼女權益優先”的核心底線。本案中,被害人家屬陷入上訴無門、再審被拒、檢察監督石沉大海的困境,更讓公眾對司法救濟渠道的暢通性產生了深深的質疑。唯有相關監督機關及時主動介入,徹查案卷移交的完整性、證據固定的充分性、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將所有涉案嫖客依法立案追責,堅決糾正案件中罪名定性與量刑裁決的明顯偏差,才能逐步重建公眾對法治的信任。
未成年人是社會運轉的底線,司法則是守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當13歲幼女的合法權益被漠視,當明確的犯罪線索被隨意擱置,當剛性的法律條款被弱化適用,這種傷害絕不僅限于一個孩子、一個家庭,而是對整個社會法治信仰的沉重打擊。期待相關部門正視公眾的合理質疑,以徹底的調查還原案件真相,以公正的裁決彰顯法律正義,還被害人一個遲到的公道,讓法律的威嚴真正落地生根,讓每一個未成年人都能被法治的溫暖光芒牢牢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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