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孤寡老人借款后去世,銀行該向誰追債呢?
上海一孤寡老人用房子抵押從銀行貸款了66萬,后因疾病去世,導致債務逾期。雖然貸款有房子做抵押,但老人無子女,也未寫任何遺囑對房產進行處置,導致法院無法找不到被告,總不能起訴一個死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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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銀行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法院指定老人遺產的管理人,法院查明老人確實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后,遂指定了所在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的管理人,銀行就順理成章的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如下:
1、被告民政局作為宣老的遺產管理人,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遺產范圍內歸還剩余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并按《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合同(含最高額抵押條款)》約定主張逾期利息。
2、如被告民政局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原告有權以宣老抵押的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最高債權限額范圍內優先受償,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由被告民政局繼續管理,不足部分由被告民政局在管理的宣老遺產范圍內繼續清償。
一、作為被告的民政局是冤大頭嗎?
剛看到這個標題,或許很多人都覺得太過于奇葩了,認為民政局就是個冤大頭,好心去管理遺產,卻成為了被告承擔還款責任。
其實不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當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時,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所以,管理死者遺產是民政局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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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遺產管理人,民政局負責處理逝者生前債務問題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談不上什么“冤大頭”。
二、民政局如何承擔還款責任?
通過法院判決我們可以看出,民政局并非對死者生前的債務全部承擔還款義務,而只是配合法院對逝者的遺產進行管理和處置,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來說,
如果A去世時還欠銀行貸款100萬,遺產僅有一套價值80萬的房產,沒有其他任何財產,那民政局的責任就配合法院對這套房子進行法拍。
如果拍賣成交價為50萬,這50萬還給銀行后,民政局的責任就全部解除了。
如果拍賣成交價為120萬,在還清銀行貸款100萬后,剩余20萬繼續交由民政局管理。
所以,在此類案件中,民政局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責任范圍限定在遺產范圍內。
三、延伸:如果子女繼承了遺產后如何承擔債務呢?
寫到這里,順便普及一下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后還債的問題吧!雖然古有“父債子償”的說法,但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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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繼承逝者遺產后,同樣也只是在繼承到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除非法定繼承人對逝者的債務承擔了連帶保證責任。
當然,如果法定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遺產,比如逝者債務比較高時,這也是合法的,這時法院也會指定民政局作為逝者遺產的管理人,又民政局負責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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