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交易
和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為強化陸生野生動物管理,有效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汕頭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汕頭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獵捕、殺害、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禁止從事妨礙、破壞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繁衍地、覓食地或遷徙地等生存環境的活動。
二、禁獵物種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廣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杠、鋼絲套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四、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
五、禁止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為非法交易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務或者發布廣告。
六、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關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七、汕頭市人民政府對全市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總責,各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在轄區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負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負屬地責任。
自然資源(林業)、市場監管、公安、網信、交通運輸、衛健、郵政、鐵路、民航和海關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獵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監督管理,嚴格查處違法行為。
八、違反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自然資源(林業)、市場監督、交通運輸、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造成陸生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義務,發現相關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舉報。
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資源局:88787907(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地管理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
各區縣投訴舉報渠道另行公布。
十、本通告自2025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1日止。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通告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來源:汕頭市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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