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份五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判決送達,不僅改變了一個少年的人生軌跡,更在法律的嚴謹性與案件的復雜性之間,掀起了一場關于真相與公正的激烈探討。2025年7月,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對岳凡楷涉嫌強奸一案的判決,隨著家屬的強烈申訴,將這起發生在數年前的青春悲劇重新拉回公眾視野。案發時間的模糊、主觀明知的爭議、輪奸情節的認定分歧,以及證據鏈條上的諸多斷點,共同織就了一張充滿疑問的網。在“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與“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之下,這起案件的每一個細節都值得被審慎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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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少年被判強奸罪,終審后家屬申訴引爭議
近日,一起發生在河北省遷安市的強奸罪判決案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討論。2025 年 7 月 11 日,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對岳凡楷涉嫌強奸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 。然而判決后,岳凡楷家長針對該判決提出了強烈質疑與申訴,并隨后上訴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唐山中院)2025 年 10 月 13 日,唐山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岳凡楷家屬并未就此罷休,持續申訴,這一案件背后究竟隱藏著怎樣的爭議焦點,又為何會引發如此大的波瀾?
事件回溯:從案發當晚到法庭判決
讓我們將時間回溯到2019 年 3 月的一個夜晚,岳凡楷、王立營以及何某某(女)的命運在此交織。當時,岳凡楷、王立營等人約何某某出來玩 ,后來他們來到何某某家中。據后續的調查和指控,在何某某家中,岳凡楷、王立營與何某某發生了性關系。而何某某出生于 2006 年 11 月 26 日 ,在當時不滿 14 周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不滿 14 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強奸罪論處。
此后,這起案件進入司法程序。2024 年,案件被檢察機關起訴至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 ,在漫長的司法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交鋒。2025 年 7 月 11 日,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岳凡楷犯有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
岳凡楷的家長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他們認為判決存在諸多疑點,嚴重損害了岳凡楷的合法權益。于是,岳凡楷家長針對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25)冀 0283 刑初 26 號刑事判決書提出強烈質疑與申訴,并隨后依法上訴至唐山中院 。
該院經過審理并在2025年10月13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岳凡楷家屬依舊堅信岳凡楷無罪,持續為其申訴,希望能還岳凡楷一個清白,這也使得這起案件受到了更多的關注 。
疑點重重:法律專家的深度剖析
為了更深入地了解這起案件,記者聯系到了相關法律人士,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三個維度,對案件進行了深入剖析研究,指出本案存在多處關鍵事實存疑、證據鏈斷裂及法律適用錯誤問題,不符合 “證據確實、充分” 的刑事證明標準,依據 “疑罪從無” 原則,應依法認定岳凡楷無罪 。
1、案發時間存疑,影響刑事責任年齡認定
刑事責任年齡是本案罪與非罪的核心前提,而該認定完全依賴于案發時間的準確性。但在案證據關于案發時間的表述存在根本性矛盾,且公訴機關未能提供客觀證據補強其主張。
被害人何某某首次陳述稱案發時間“不是 2018 年下半年就是 2019 年上半年”,第二次卻改口為 “2019 年上半年二三月份”;同案犯王立營在偵查階段供述為 “2019 年四五月份”,一審庭審卻當庭翻供稱 “作案時間是和公安機關隨便說的”,其關于 “計算機加試練習與考試間隔不足一個月” 的筆錄內容,與庭審中 “相差幾個月記不清” 的陳述亦嚴重不符 。
岳凡楷提交的不在場證據形成完整鏈條。一審中,辯護人提交的初三班主任記事本記載,岳凡楷于2018 年 11 月 25 日至 12 月 3 日,期間履行請假手續未到校;微信朋友圈截圖、同行證人劉成新、項曉玉證言均佐證其該時間段在湖北生活,不可能出現在遷安市案發地點。若案發時間為 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岳凡楷未滿 14 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
公安機關雖恢復岳凡楷案發時使用的vivo Y85A 手機數據,但未檢出與本案相關的聊天記錄、定位信息;被害人拒絕補充筆錄,學校亦無計算機加試練習的書面考勤記錄。公訴機關據以認定 “2019 年 3 月” 的唯一依據是王立營反復的供述,缺乏客觀證據支撐,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
2、“明知被害人未滿 14 周歲” 證據缺乏,推定邏輯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七條,“明知” 需結合行為人與被害人關系、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等綜合判斷,不能僅憑 “同校關系” 一概推定 。
本案中,岳凡楷與何某某均于2018 年 9 月轉入旭陽中學,至公訴機關主張的 “2019 年 3 月案發” 時僅相處半年,雙方為同校不同年級的普通同學,無證據證明岳凡楷知曉何某某具體出生日期 。被害人陳述 “他們知道我上初一”,但初一學生年齡跨度為 12 - 13 歲,“知道上初一” 與 “明知未滿 14 周歲” 存在法律上的實質差異,屬于對 “明知” 要件的擴大解釋。此外,岳凡楷自始供述 “未關注過何某某年齡”,且無任何證據反駁該辯解,一審僅憑 “同校” 關系推定主觀明知,明顯違反證據裁判原則 。
3、“輪奸情節” 認定無共同犯罪故意證據,法律適用錯誤
輪奸作為強奸罪的加重情節,需滿足“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在同一時間段內先后輪流實施強奸” 的構成要件 。但本案中,無任何證據證明岳凡楷與王立營存在輪奸合意 。
二人對行為順序供述矛盾,岳凡楷稱“王立營發生關系時自己已睡著”,王立營則稱 “先后順序記不清”,雙方關于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無一致陳述;無意思聯絡證據,在案證據僅顯示二人 “商量找個小姑娘玩牌”,未提及 “輪流發生性關系” 的合意;被害人陳述亦未描述二人存在分工、配合或意思溝通行為 。一審將 “先后發生性關系” 直接等同于 “輪奸”,忽視了共同犯罪故意的核心要件,屬于對《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的錯誤適用 。
4、全案證據未形成完整鏈條,言辭證據存疑
本案指控岳凡楷有罪的證據主要為被害人陳述與同案犯供述,但兩類證據均存在重大缺陷,且無物證、鑒定意見等客觀證據補強。
被害人何某某關于“是否反抗”“是否使用安全措施” 等關鍵細節陳述前后不一;同案犯王立營因涉及多起強奸犯罪,其供述存在避重就輕、反復翻供的情形,與岳凡楷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證明力應嚴格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證言” 需有其他證據印證方可采信,而本案中無任何客觀證據佐證上述言辭證據 。
案發現場未提取到岳凡楷的生物痕跡;手機數據恢復未檢出與案件相關的聊天記錄;被害人拒絕配合補充偵查,導致關鍵細節無法核實。間接證據亦無法形成閉環,如計算機加試時間、天氣穿著等矛盾點未得到合理解釋,不符合“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證據鏈” 的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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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再審視:期待真相與正義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它關乎著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承載著社會對公平與正義的期望。在這起岳凡楷涉嫌強奸罪的案件中,諸多疑點使得案件的判決結果備受爭議,也引發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深刻思考。
“疑罪從無” 原則作為現代刑事司法的基石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要求司法機關在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這一原則不僅是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更是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的必然要求 。在本案中,如果確實存在關鍵事實存疑、證據鏈斷裂等問題,那么嚴格遵循 “疑罪從無” 原則,依法對岳凡楷作出無罪判決,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關鍵 。
同時,我們也期待司法機關能夠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審查 。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不忽視任何一份證據,確保每一個細節都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只有這樣,才能得出公正、客觀、準確的判決結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
這起案件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提醒我們在司法實踐中,要不斷完善證據收集和審查機制,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加強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只有通過不斷地改革和完善,才能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讓法律真正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
我們相信,在法治的框架下,真相終將水落石出,正義必將得到伸張。無論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還是被害人的尊嚴與權益,都能在公正的司法裁決中得到妥善的保護和維護。讓我們共同期待一個更加公正、公平、法治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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