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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本這個千年為患中華的國家,戰略上可藐視之,戰術上須重視之。時機一到,切不可再以德報怨,以直報怨以怨報怨最為合適,之后再和平共處可也。
回溯日本無條件投降后重整軍備的歷程:日本將保安廳改稱防衛廳,將保安隊改稱陸上自衛隊,將警備隊改稱海上自衛隊,后又成立了航空自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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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日本是一個奉行侵略擴張政策的軍國主義國家。1868年明治維新后不久,日本政府便以并吞朝鮮、侵略中國為主要目標進行擴軍備戰,實行對外擴張。1874年,日本以琉球漁民遇害為借口,攻打中國臺灣;1875年制造“江華島事件”,繼而于1882年和1884年相繼制造朝鮮糾紛,為吞并朝鮮做準備;1894~1895年發動甲午戰爭,攫取我國臺灣、澎湖群島和白銀2億兩;1900年派遣一個師團,作為八國聯軍主力,攻占北京;1904~1905年為與俄國爭奪朝鮮和中國東北地區的權益而發動日俄戰爭;1910年并吞朝鮮;1914年對德國宣戰,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奪取德國在我國山東半島的權益;1918~1925年派7萬大軍,出兵西伯利亞,和美英等聯合干涉俄國十月革命;1927~1928年兩次出兵我國山東,阻撓北伐戰爭;1931年挑起“九·一八”事變,侵占我國東北地區;1937年挑起“七七”事變,發動全面侵華戰爭;1941年偷襲珍珠港,侵略東南亞,發動太平洋戰爭,直到1945年8月無條件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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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事實證明,在自19世紀70年代起的70年里,日本為推行侵略擴張政策,幾乎沒有停止過戰爭。日本為發動侵略戰爭不停地擴軍備戰,同時,隨著戰爭的擴大,又急劇地擴充軍事力量。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日本總兵力曾多達720萬人,其財力、物力、人力幾乎全部投入侵略戰爭之中。這種窮兵膜武的政策不僅給包括中國人民在內的被侵略、被蹂躪的亞洲各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和痛苦,最終也導致日本軍國主義的徹底失敗。
日本投降后,其軍事力量曾出現5年空白。1947年實施新憲法。該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和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糾紛的手段”,“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不承認國家之交戰權”。
這一規定對日本重整軍備施加了嚴格限制。這雖然是美國占領日本初期為防止日本東山再起而強使日本接受的條款,但同時也反映了當時的日本人民吸取歷史教訓、希望走和平發展道路的強烈愿望。
然而,日本很快發生了變化。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后,根據美國占領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的“指令”,日本先后以
“警察預備隊”和“自衛隊”名義,邁上了重整軍備的道路。
日本無條件投降后的日本軍隊——自衛隊是在憲法制約、人民抵制和美國支持等因素作用下發展壯大起來的。
從警察預備隊到自衛隊。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美國以盟國的名義迅速占領日本,9月22日公布《初期對日占領基本政策》,宣稱其占領政策的“最終目的”是:“確保日本不再成為對美國和對世界的威脅”,在日本“建立尊重他國權利、支持體現聯合國憲章的理想和原則的和平而又負責的政府”。
也就是說,當初美國占領日本的目的是摧毀日本的戰爭機器,使日本完全從屬于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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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這一“基本政策”,美國占領軍于1945~1946年相繼解散了日本在國內外的589萬軍隊,收繳大量武器裝
備;取消了大本營、陸軍參謀本部、海軍軍令部等軍事指揮中樞機構,將內閣陸軍省和海軍省改為第一、第二復員省;廢除了《國家總動員法》等有關軍事法律;取締了秘密警察,解散了在鄉軍人會等軍國主義團體;拆遷了兵工廠,并禁止一切軍工生產。
與此同時,美國還強使日本制定和頒布了前述列有“放棄戰爭”條款的《和平憲法》,力圖使日本成為從屬于美國的無軍備國家。
然而,上述美國占領政策并沒有執行多久。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美國改變了對日占領政策,決定重新武裝日本,扶植日本東山再起。
二戰結束,美國和蘇聯之間的對立日益加劇,美國加強了對蘇遏制。1947年3月,美國總統杜魯門就向希臘、土耳其提供經濟援助發表聲明,聲稱美國要在世界范圍內阻止蘇聯“極權主義”的擴張,宣布了對蘇冷戰的開始。
在這種背景下,1948年1月6日美國陸軍部長羅亞爾在舊金山發表演說,宣布了新的對日政策。
他說:“美國陸軍的對日政策正在修改,俾使其能對付任何侵略威脅”;還說:“我們力求在日本確立穩定而強有力的自主的民主主義,使之獨立,并由此而在阻止遠東可能發生的下一次極權主義戰爭中發揮作用。”
這里所說的“使其能對付任何侵略威脅”和使日本在“下一次極權主義戰爭中發揮作用”,明顯暗示了美國重新武裝日本的意圖。
1948年以后,由于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取得節節勝利,并于1949年10月1日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遠東戰略形勢隨之進一步發生變化。因而美國更加重視日本在其遠東戰略中的作用。
1950年元旦,美國占領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發表《告日本國民書》,聲稱:“這部憲法(指1947年實施的日本新憲法),無論擺出多少理由,都絕對不能解釋為在對方發起的進攻面前完全放棄保衛自己不受侵犯的權利”,公開表明了美國重新武裝日本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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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阿瑟“指令”日本建立警察預備隊。
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美國乘機加快了重新武裝日本的步伐。朝鮮戰爭爆發5天后,美國總統杜魯門發布命令,調駐日美國陸軍到朝鮮進行武裝干涉。當時駐日美軍共4個步兵師,其中除一個師待命外,其余3個師立即被派往朝鮮,后方出現空虛。
出于保衛后方的需要,占領軍總司令麥克阿瑟于7月8日,即在朝戰爆發兩周后,緊急致函日本首相吉田茂,“指令”日本在50天內建立7.5萬人的警察預備隊,并使海上保安廳增加8000人。
當時,美日當局賦予警察預備隊的任務是:“在維持日本和平與秩序、保障公共福利所需要的限度內彌補國家地方警察和自治體警察警力之不足”。但實際上,這是美國為重新武裝日本而邁出的第一步。
根據麥克阿瑟的“指令”,1950年8月10日日本政府發布“警察預備隊令”,3天后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招募隊員。12月29日頒布警察預備隊編制和組織章程。據此,設立警察預備隊總監部,將隊員分編為4個相當于步兵師編制的“管區隊”,分別部署于東京的練
馬區、北海道的札幌市、兵庫縣伊丹市和福岡縣福岡市。
鑒于警察預備隊是根據麥克阿瑟的“指令”緊急建立的,日本政府事前并沒
有進行準備,因此組建工作十分倉促。最初,不僅各級指揮官沒有到位,所有被服、槍支彈藥全由美軍提供。各“管區隊”分別入駐調往朝鮮美國陸軍空下的營房,并由美國軍事顧問團組織部隊的訓練。
1951年,占領軍解除對舊日軍軍官的“整肅”后,警察預備隊得寸進尺,再招募部分舊軍人充任各級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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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本“新國軍的基礎”——保安隊。
朝鮮戰爭爆發后,日本成為美國陸海空軍進攻朝鮮的攻擊出發地和戰略后方,在美國遠東戰略中的地位進一步突出。美國為了長期霸占日本的基地,讓日本自己承擔起重新武裝的責任,進而把日本完全納入其遠東戰略體系,需要盡快結束占領狀態,賦
予日本以獨立國的地位。
為此,從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尤其
是朝鮮戰爭爆發后,美日加緊進行了締結和平條約和《日美安全條約》的談判。雙方締約談判的主要焦點,一是美國要求日本獨立后允許美國繼續使用日本的基地;二是要求日本盡快建立一支擁有32.5萬人的龐大軍隊。
在談判中,當時的日本政府對于前者表示欣然接受,對于后者,則為了避免充當美國的炮灰,同時出于國內外
政策考慮,一度公開表示拒絕,從而使談判陷入僵局。
后來,日本為了盡快締結和約,擺脫被占領國地位,在美國壓力下做出妥
協。1951年2月吉田茂對美國締約談判特使杜勒斯做出秘密承諾,表示締約后日本將建立由陸海(軍)合計5萬人組成的保安隊,設立國家治安省,并在其下設立自衛企劃本部,謀劃建立自衛力量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很快達成協議。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美國等40余個國家在華盛頓簽署片面的《舊金山和約》。同一天,日本同美國簽訂《日美安全條約》。《日美安全條約》規定,日本要“逐步增加承擔起對直接和間接侵略進行自衛的責任”,從而使日本承擔了擴充軍備的義務。
根據吉田茂對杜勒斯所做的秘密承諾和在《日美安全條約》中所承擔的擴充軍備的義務,1952年4月日本內閣懇談會決定新設保安廳,7月30日國會通過《保安廳法》,8月1日保安廳正式成立,吉田茂首相兼任保安廳長官。
接著,10月15日將警察預備隊改稱保安隊,人員由7.5萬人增至11萬人,新設相當于“軍”的“方面隊”,統轄各“管區隊”;將原屬運輸省海上保安廳的海上警備隊劃歸保安廳,并改稱警備隊,同年12月12日簽訂《日美船舶借貸協定》,從美國租借18艘1500噸級的護衛艦和50艘250噸級的登陸艇,以增強海上兵力。
《保安廳法》規定,保安廳、保安隊和警備隊的任務是“維持日本的和平和秩序,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這樣,保安隊同警察預備隊相比,其作為軍隊的性質開始顯現出來。就此,吉田茂曾私下表示:成立保安隊的目的是“建設新國軍”,“保安隊是建設新國軍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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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立“新國軍”——自衛隊。
《舊金山和約》和《日美安全條約》的締結推動了日本進一步重新武裝,但美國對此并不滿意。
1953年9月,美國國務卿杜勒斯發表談話稱:“美國政府希望日本政府采取比建立保安隊更強有力的措施。日本能夠承擔自身防御所需要的更大負擔,而且應該承擔。
在這一點上,美國感到負擔過多,認為擁有8500萬人口的日本應該為日本自身的安全做出更多的貢獻。”基于敦
促日本加快擴軍的考慮,此前,杜勒斯在美國國會宣布,美國決定根據《共同安全法》(MSA法),向日本提供軍事、經濟援助。
MSA法是美國1951年制定的對外經濟、軍事援助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接受援助的國家必須“為維持和發展本國和自由世界的防御力量……全面做出貢獻”。也就是說,美國決定以提供軍經援助為誘餌,促使日本加快擴軍步伐。
當時,日本國民經濟尚未全面恢復,為了獲得美國的軍事經濟援助,尤其是經濟援助,日本決定接受美國的提議,并很快進入有關談判。
談判在華盛頓秘密進行。談判中,美方提出了一個日本重點擴大地面部隊的龐大的擴軍方案。其主要內容是:陸軍方面建立10個師,32.5萬人;海軍方面設護衛艦18艘,1.35萬人;空軍方面設作戰飛機800架,3萬人。
對此,日方認為,根據當時國內外條件難以做到,并列舉法律、政治、經濟和社會等4個方面的理由予以拒絕。與此同時,針對美國的大擴軍方案,提出了如下方案:10個師,18萬人;艦艇74艘,15.6萬噸,3.1萬人;飛機518架,3.1萬人。
此次談判從1953年7月開始,歷時8個月,美方最終接受日方方案。在此基礎上,雙方于1954年3月8日簽署了《日美相互防御協定》、《農產品購買協定》、《經濟措施協定》和《投資保障協定》等與MSA法有關的4個協定。此后,美國據此向日本提供了大量軍事和經濟援助。
根據日美達成的上述協議,日本加快了擴充軍備的進程。吉田內閣在得到當時另外兩個保守黨——改進黨和日本自由黨支持的基礎上,于1954年3月9日決定將《防衛廳設置法》和《自衛隊法》(通稱“防衛二法”)提交國會審議。同年6月9日,這兩項法案經國會審議推廣后公布,7月1日開始實施。
同日,根據“防衛二法”的規定,日本將保安廳改稱防衛廳,將保安隊改稱陸上自衛隊,將警備隊改稱海上自衛隊,兩年后成立了航空自衛隊。從此,一支名為自衛隊的陸海空軍在日本宣告成立。
此后,1956年7月成立最高決策機構——國防會議。1957年5月制定《國防基本方針》,把“適應國力國情,在自衛所需要的限度內漸進地建設有效的防衛力量”和“依靠同美國締結的安全保障體制對付外來侵略”,作為防衛政策的基本原則。至此,戰敗國日本基本完成了新國軍”的創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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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來,日本的軍隊——自衛隊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現已成為亞洲和世界上一支較為重要的軍事力量,并通過簽署新《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和制定《周邊事態法》等,導致日本防衛政策和自衛隊發展方向發生一系列新的重大變化,因其軍國主義余毒長期未靖且死灰復燃,如今已構成了對世界和平的重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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