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網絡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加強網絡內容建設,做強網上正面宣傳,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滋養人心、滋養社會,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強化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和治理”。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過依法懲治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涉網絡違法犯罪,依法懲處未成年人涉網絡犯罪,強化未成年人網絡權益司法保護和犯罪預防,積極推進網絡環境綜合治理,推動構建更加安全、有序、清朗的網絡空間。
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示范、教育、引領功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規范未成年人涉網絡言行,強化未成年人涉網絡犯罪懲處與預防,最高人民法院選取三件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本次發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突出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網絡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未經許可通過網絡環境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傳播未成年人信息、侮辱誹謗未成年人等行為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響未成年人成長,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案例1中,某公司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允許,擅自將未成年人肖像使用在商品鏈接中,侵犯了未成年人肖像權,法院充分考慮違法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明晰了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和行為標準。
二是突出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的規范。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自己亦需要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避免侵害他人權益。規范未成年人網絡行為,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是監護人應盡的監護職責,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案例2中,未成年人在網絡上隨意發表貶損、嘲諷同學的言論,對同學的名譽權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進一步強化了未成年人網絡言行應受法律約束的觀念。
三是突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與預防。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模仿能力強,不良網絡信息易誘發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涉網絡犯罪堅持依法懲治,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容但絕不縱容,堅持“依法懲治亦是保護”。案例3中,未成年被告人通過短視頻平臺發布的不良信息習得獲取他人錢財的方法,從而實施敲詐勒索。人民法院根據包括涉案未成年人在內的各被告人敲詐勒索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刑罰,有利于發揮懲戒、教育功能。同時,人民法院堅持懲防并舉、標本兼治,通過社會調查,明晰犯罪原因,向存在內容審核漏洞等問題的短視頻平臺制發司法建議,推動壓實企業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主體責任,并及時開展回訪幫教工作,幫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認識錯誤、更全面地認識網絡,順利回歸社會。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懲防并舉、懲教結合,不斷提升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質效,提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水平,以堅實的司法履職推動“六大保護”協同聯動、融合發力,持續促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為守護社會安寧、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目錄
案例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網絡店鋪承擔侵權責任
——陳某某訴蘇州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二:未成年人網絡侵權,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王訴小李及父母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未成年人受網絡不良影響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詐勒索案
案例一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網絡店鋪承擔侵權責任
——陳某某訴蘇州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是一名小學學生。2023年,陳某某母親發現某網絡平臺上一家店鋪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將陳某某在藝術節的參賽表演圖片擅自用于所售賣舞蹈服飾的效果展示中。蘇州某公司系該網絡店鋪的經營者。陳某某以蘇州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蘇州某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經比對案涉網絡店鋪使用的被訴圖片,以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準,能夠確認圖片中的肖像為陳某某的形象,陳某某對該圖片再現的肖像享有肖像權。陳某某系未成年人,蘇州某公司未經陳某某監護人同意,擅自使用陳某某肖像用于商品宣傳,侵犯了陳某某的肖像權。據此,審理法院判決蘇州某公司向陳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擊網絡侵權,保護未成年人肖像權的典型案例。實踐中,部分網絡店鋪經營者為降低成本不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權人肖像。本案明確了網絡店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同意,未征得監護人明確同意而擅自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本案裁判有助于提升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人格權益保護的法律意識,引導商家、網絡用戶、自媒體等在內的社會主體將“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傳統美德切實轉化為數字時代的日常實踐,在全社會營造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良好風尚。
案例二
未成年人網絡侵權,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王訴小李及父母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小王與小李是小學同班同學。因與小王發生矛盾,小李將自己在班級群中的昵稱設置為“小王你好可憐”,個性簽名設置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時,群成員均能看到該昵稱。小李還在其他平臺賬號個人主頁簡介中標注“主掛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級同學的群聊中以貶損、嘲諷的口吻發布有關雙方校園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級群、其他平臺等網絡環境以及校園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極大心理壓力。小王認為小李的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遂將小李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小李的行為導致小王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譽權。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審理法院判決小李的父母以書面形式向小王賠禮道歉并賠償小王經濟損失,同時明確,如果小李有財產,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賠償。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尚不成熟,處理與同齡人之間發生的摩擦,有時不夠冷靜客觀,甚至通過班級群、社交賬號等網絡渠道發泄情緒,嚴重時還可能升級為網絡欺凌,嚴重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本案明確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網上發表言論受法律約束,未成年人侮辱、誹謗他人的,同樣構成名譽權侵權。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妥善處理成長中遇到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
未成年人受網絡不良影響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某(18周歲)、穆某某(17周歲)伙同張某(另案處理)以某網絡游戲代練為名,誘騙他人登錄事先準備的賬戶,后修改賬戶密碼,以遠程鎖定手機相威脅,向多名被害人敲詐勒索錢財,共計7.5萬余元。案發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獲歸案,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經調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過短視頻平臺發布的不良信息習得犯罪方法。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李某某敲詐勒索財物數額巨大,穆某某敲詐勒索未成年人,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均應依法懲處。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穆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二人退贓退賠等因素,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穆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在案件審結后,鑒于案涉短視頻平臺的未成年人模式未能發揮實質保護作用,內容審核存在疏漏,可檢索到大量不良信息,違法風險提示機制不健全,難以對未成年人實現有效警示等問題,依法向短視頻平臺發送關于規制短視頻內容的司法建議,并對服刑的穆某某組織開展回訪幫教。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受網絡不良信息誘導實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通過短視頻平臺接觸到不良信息,并從中習得犯罪方法,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反映出部分平臺在發布內容審核、信息分級分類和未成年人保護機制上存在薄弱環節。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堅持“抓前端、治未病”,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在依法裁判的同時,積極延伸審判職能,針對平臺內容審核漏洞制發司法建議,推動相關企業優化系統配置,強化短視頻內容審核,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模式,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人民法院還積極開展回訪幫教工作,對失足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干預和教育引導,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來 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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