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高法法復19號》,對不對?
最高法院對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訴訟代理人范圍進行限縮性解釋,是否符合法理?
我認為最高法院對河南省高院的答復不對,理由如下:
一、我國民事訴訟代理人,不采取律師壟斷主義,只作鼓勵律師代理的規定,故律師代理列為民訴法六十一條之首。
二、民訴代理人擴張到近親屬、工作關系,但未擴張到同學、朋友、鄉黨,已顯不足。
三、故不得已擴張到“社區、單位及以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這是個兜底條款。稍有專業背景的人都知道,這里的團體是指全國性團體。據此,可以理解為社區、單位可以推薦他們認知范圍內的所有人,甚至不限于中國公民。
四、全世界對民事訴訟、集團訴訟釆取日益開放的態度,故《(2025)最高法復19號》的限縮性解釋逆悖時代潮流,不可取。
五、不獨對民事訴訟應該采取開放的立場,對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也應該采取更開放的姿態。
如果堅持封閉不開放,各種模擬法庭也會應運而生,無法阻擋。
六、法院反對訴訟代理人(公民代理)的聲音由來已久,實際上是反對市場經濟,并將開放式的訴訟代理人制度視為不安因素,《(2025)最高法法復19號》是一次總爆發。
七、法院應該集中精力反思自己的問題,多多開放、完善審判制度,讓更多公民參與甚至決定審判,混合七人庭的司法實踐效果并不理想,法院很少使用。應該進一步加大力度嘗試建設獨立的12人公民庭,這才是法院應對司法改革該采取的立場,而不是對代理權指手畫腳,這是明顯的越權越界,真實反映了司法權對公民代理權的干涉、壓制。
八、民事代理權是公民權利的一種,公民選擇什么樣的代理人出庭是公民的權利,不需要得到法院的“司法許可”,且法院不得不接受。
千萬別小看對民事訴訟代理人范圍作限縮性解釋,實際上涉及基本法律制度。
因此我認為最高法院對河南省高院的答復,已經侵犯了立法權。
故而希望最高法院早日收回《(2025)最高法法復19號》。
杜兆勇律師仲裁員國際商事調解員
2025.11.19于玄濤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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