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我去鄉鎮調研,跟一位在鄉鎮當副職的朋友聊天。說起現在鄉鎮里副科級崗位不少,得有十幾個,但要說性價比最高的,恐怕只有一個——那就是鄉鎮司法所所長。
要論政治前途,專職副書記肯定是副科里最有分量的;要講絕對收入,派出所所長估計最高。可為什么排位并不靠前的司法所所長,反而成了不少人眼中“性價比第一”的副科呢?難道僅僅是因為那每月1200塊的政法津貼?還是說,它真的同時具備了“收入不錯、事少、風險低”這三個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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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就結合鄉鎮工作的實際情況,來聊聊這個話題:鄉鎮司法所所長,到底為什么這么“香”?
第一,先從工資收入來看。
司法所所長雖然未必是鄉鎮副科里收入最高的那個,但絕對算得上是收入靠前的之一。
這些年,鄉鎮干部的待遇確實在提高,但在一些中西部或偏遠鄉鎮,普通干部一年到手也就五萬左右,年輕的副科大概六、七萬。而司法所所長不一樣,他雖然是鄉鎮副科,但編制屬于縣司法局派出機構,屬于政法專項編制。因此,他不僅能拿每月1200元的政法津貼,還能享受按鄉鎮分類發放的鄉鎮工作補貼。
把這些都算進去,司法所所長的工資水平,基本能和鄉鎮正科持平。所以說,單從收入來看,它已經是副科里的第一梯隊了。
這里要特別提一下另一個崗位——鄉鎮政法委員。理論上講,政法委員是鄉鎮政法工作的負責人,但他卻不一定能享受那1200塊的政法津貼。原因在于,司法所所長用的是政法編,而政法委員用的是鄉鎮行政編。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政法委員是拿不到這筆錢的。
第二,再說工作內容。
在鄉鎮副科里,司法所所長的工作可以說是最輕松的,沒有之一。
這主要得益于它的機構性質——司法所是縣司法局派到鄉鎮的,不是鄉鎮內設部門,而且它的職責在法律上界定得很清楚。司法所的日常工作主要圍繞三大塊:管理社區矯正等重點人員、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律服務。
這些工作業務性較強,內容相對固定,工作量也有限。有個很直觀的對比:很多鄉鎮司法所只有一個人,照樣能正常運轉;但你試試讓派出所、法庭也一個人運轉?根本不可能。
另外,司法所實行的是“雙重管理”——既歸縣司法局管,也歸鄉鎮政府管。這種體制讓所長在工作安排上比較靈活。除了必須配合的鄉鎮任務,其他雜事、臨時事比別的副科少得多,自由度也高。這一點,也是很多鄉鎮副科特別羨慕的地方。
第三,我們談談問責風險。
在鄉鎮當副科,其實并不輕松。現在任務重、時間緊、壓力大,稍不注意就可能被問責。尤其是分管某塊工作的副職,不管是應急維穩、突發事件,還是日常業務,一旦出問題,很容易被追究責任。
有意思的是,在問責的時候,一般干部往往“不夠分量”,正職責任又太重,而副科常常是“剛剛好”被追責的對象。所以鄉鎮副科的問責風險,其實比一般干部和正職都高。
但司法所所長在這方面就輕松多了。因為工作內容相對獨立、專業,又有雙重管理體制“兜底”,他不太容易卷入鄉鎮那些高風險的突發事務。只要本職工作不出大紕漏,被問責的概率很低。
當然,凡事都有兩面性。
司法所所長雖然是鄉鎮副科里性價比很高的崗位,但在不少鄉鎮里,它也屬于比較邊緣的角色。如果你有很強的上進心,想在政治上有所發展,那這個崗位可能就不太適合你。它更像是一個“安穩型”選擇,適合那些追求工作與生活平衡的人。
總結來看,鄉鎮司法所所長這個崗位,之所以被很多人看作“性價比之王”,是因為它在收入、工作強度和問責風險這三個維度上取得了不錯的平衡。錢不算少,事不算多,風險還不高——這樣的副科崗位,在如今的鄉鎮體制里,確實不多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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