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批市場監管領域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其中,旺蒼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了某農副產品銷售店經營未經檢疫豬肉案,涉事銷售店被罰1萬元。
2025年1月9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旺蒼縣某農副產品銷售店涉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1月13日,執法人員聯合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入門處房頂梁上有一個工字鋼,下方墻面多處沾有血跡,在屋內發現殺豬的木質燙豬桶,緊鄰屋內有一個液化氣罐及燒毛噴槍,用于燒豬毛;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抖音平臺查詢到舉報人的訂單信息,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單豬肉的檢驗檢疫票據。
經查,當事人辦理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2024年12月21日,在家通過抖音平臺直播宰殺年豬一只,直播期間有粉絲要求購買現殺的豬肉,其在明知該豬肉未經檢驗檢疫的情況下,銷售給舉報人兩單(豬腳兩只,五花肉1塊)共575元,還給其他粉絲銷售了52.9斤,售價30元/斤,銷售金額1587元,其余豬肉當事人已腌制成臘肉自行食用。故本案貨值金額為2162元,違法所得2162元。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的涉案金額較小,綜合裁量不構成犯罪,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給予處罰,但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4月2日,該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162元。
其余典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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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輕食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該局執法人員到某輕食店檢查,發現該店1樓冰箱內最上層有1瓶開封使用的新希望 華西活菌風味酸牛奶,生產日期:K20241220C,保質期:15天,同一冰箱內的最下層發現3瓶未開封的相同酸牛奶,生產日期分別標示為:K20241210E、K20241220C、K20241220C其余標簽內容完全一致。截至檢查日期,上述產品均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上述產品由當事人從樸樸超市購進,每瓶10.15元。用該產品制作“隨餐伴侶?紫薯代餐酸奶杯”“果粒烘焙燕麥酸奶杯”,套餐“健身推薦|炙烤雞胸沙拉碗+紫薯酸奶”“科學有料|雞肉松土豆泥海苔拌飯+紫薯酸奶”中的酸奶。2025年1月5日到8日,共銷售9份、金額46元;已開封的1瓶已使用十分之九,目前剩余價值約1元。該案貨值金額77.45元,違法所得46元;當事人未查驗涉案產品的產品合格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應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給予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貨值金額小,社會危害性小,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結合《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該局給予其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新希望?華西活菌風味酸牛奶”4瓶,并處罰款200元的處罰;當事人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該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
開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某商貿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該局接到舉報,稱在開江某商貿公司購買的“人參土雞燉料湯”中發現添加了人參,產品上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經現場檢查,在其商場待售貨架和庫房內共發現33袋同批次人參土雞湯燉料。該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涉案貨值679.4元,違法所得158元。
經查,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該產品的進貨來源,且該產品銷售后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當事人也自行改正,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免罰條件的規定。4月2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該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4月7日,該局將該違法線索移送給生產廠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11月12日,峨眉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峨眉山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廳內有30多名老年人正在聽課,正在播放的視頻宣傳其銷售的“扶陽固本百草保健墊”具有“祛除寒邪、化解痰濕、遠離癌癥”等功效,并宣稱“人的一生患癌概率約為33%”“中醫透藥可防癌”。當事人現場為顧客提供使用扶陽固本百草保健墊的服務。
2024年11月14日,該局將上述案源移交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后續處理。經查,其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真實性依據,現場檢查發現涉案產品40包,尚未售出;涉案產品購進價14元/包,售價128元/包(買一送一)、實際售價64元/包),其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2025年1月8日,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院變相發布醫療廣告案
2024年11月18日,該局接到舉報稱,某醫院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篇文章內容涉嫌違法。
經查,2023年11月27日,其在自己單位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男子2年間歇咳嗽,某醫院首次用纖支鏡成功取出魚骨》,以敘事的形式描述一名魚刺卡喉2年的患者在該醫院取出魚骨治愈疾病的病例,同時介紹該院院長謝某團隊使用醫療器械纖支鏡的手術過程,閱讀量為203次。其行為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病例是真實案例,涉案文章閱讀量少、影響范圍小且及時刪除文章消除影響,該局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其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自貢市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予行政處罰案
2024年11月,該局收到某管業有限公司舉報,稱四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并用于某縣城區排澇通道提升項目的“xx雙壁玄塑波紋管”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經初步核查,當事人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
經查,該商標已成為行業通用名稱,被多個企業廣泛使用,政府招標項目文件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均證實該事實,當事人的使用未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當事人在其產品上使用自有注冊商標,未直接使用該商標作為品牌標識。重慶某管業有限公司雖持有該商標,但該標識已被行業廣泛使用,可能缺乏顯著性。當事人早于商標注冊前已使用包含該商標字樣的文字作為產品名稱,符合在先使用規則。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三條規定,本案經集體討論認定四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并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綿陽市市場監管局科技城新區分局查處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8日,該局科技城新區分局依法對某車行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涉嫌經營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共計8臺。經綿陽市計量測試所勘驗,上述電動自行車安裝原裝蓄電池組后,與側壁最大間隙大于30mm,屬于不合格產品。上述8臺電動自行車屬于新進產品,暫未售出,故無違法所得。當事人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但考慮到涉案8臺電動自行車暫未售出、當事人存在明顯的身體缺陷且家庭狀況困難等因素,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沒收電動自行車、僅處以罰款的減輕處罰決定。
2024年8月1日,當事人已將涉案產品退回上級經銷商。2024年11月,該局發出《風險提示函》,將相關案件情況及線索向生產廠商、經銷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全媒體記者 羅安舒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校對 | 聶行
責編 | 張可
審核 | 涂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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