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形容一個人壞的時候,經(jīng)常用狼心狗肺、蛇蝎不如這樣的名詞,但是我越來越覺得:人,才是世界上最壞的動物。
我之所以這樣說,是看到李小林律師整理的20個刑訊逼供的案例,看完除了還是震驚,所以才有“人是最壞的動物”這種感慨。
具體案例如下:
一、安某等刑訊逼供、盜竊案,案號為(2015)離刑初字第81號
2013年11月24日,成某某因盜竊被交城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抓獲,移交交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天寧中隊。被告人張某、安某和天寧中隊副隊長高某某(另案處理)受案后,違規(guī)將成某某帶至天寧中隊辦公室,被告人張某、安某將成某某控制在審訊椅中訊問,高某某進行記錄。審訊中,張某、安某使用電警棍等工具在成某某的左肩部、左季肋部、雙膝蓋處及雙腳面處多次進行電擊逼供,并不允許成某某叫喊,迫使成某某緊咬舌頭致舌頭破損,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楊某源,許某林刑訊逼供案,案號為(2024)渝0116刑初10號
當日11時40分許,楊某源、許某林和鄧某勇(另案處理)駕乘五菱宏光商務車將曹某帶至重慶市江津區(qū)某小區(qū)附近指認現(xiàn)場并搜查其駕駛的車輛。同日12時40分許搜查結束后,由許某林駕車搭載楊某源、鄧某勇、曹某返回某派出所。途中,楊某源對曹某進行盤問,曹某否認在雙福實施盜竊,楊某源為取得曹某的有罪供述,便使用伸縮警棍抽打曹某身體,許某林明知楊某源要實施刑訊逼供,仍聽從楊某源指令將車開至怡云路未通車隱蔽路段停靠。停車后楊某源繼續(xù)使用伸縮警棍毆打曹某,許某林掌摑曹某面部。在楊某源安排下,許某林、鄧某勇將曹某控制住后,由楊某源使用礦泉水澆灌曹某口鼻致其嗆水。同日13時許,曹某被許某林、鄧某勇帶回某派出所羈押室。同日18時許,曹某被送入江津區(qū)某醫(yī)院搶救。
三:鄧某、胡某等刑訊逼供案,案號為(2021)鄂0504刑初23號
2020年12月10日15時許,馬某某被帶至仁和坪派出所辦案區(qū),在審訊中馬某某拒不承認盜竊事實。被告人鄧某、胡某與副所長王某(另案處理)、高某帶馬某某到宋庭紅家指認現(xiàn)場,馬某某拒不配合。鄧某、胡某、王某、高某將馬某某帶至宋庭紅住宅后山坡上“做工作”。為逼取口供,鄧某指使高某找來繩子,指使胡某將繩子一端系在馬某某手銬上,另一端掛在樹杈上,提拉繩子威脅將馬某某吊起。鄧某見馬某某仍不交待,又指使高某用桶提來冷水,鄧某、王某、胡某、高某多次用海綿吸水后從馬某某頭上淋下,直至馬某某全身濕透。2020年12月10日15時至18時,仁和坪鎮(zhèn)氣溫6.5至5.9攝氏度。
四、賈某某等人故意傷害案,案號為(2017)湘09刑初7號
賈某認為張某1態(tài)度不好,要許某、李某、黃某把張某1銬在木沙發(fā)上。許某把張某1的手銬解開,和李某、黃某一起把張某1的雙手穿過木沙發(fā)靠背的空隙,反銬在木沙發(fā)的靠背上。賈某要許某、李某去找礦泉水瓶子,并將一個藍色塑料桶遞給李某,安排李某去打水,李某裝了半桶水提到現(xiàn)場。賈某將礦泉水瓶裝滿水,安排李某在瓶蓋上打了孔,要許某、李某、黃某控制住張某1的身體,將一條浸濕后的毛巾蓋住張某1的嘴巴,毛巾的邊緣貼近張某1的鼻子,用礦泉水瓶往張某1的鼻子里灌水。灌了幾下之后,賈某要張某1繼續(xù)交代,張某1說沒有問題交代。賈某找到一卷已用動的透明膠帶,把張某1的雙腳固定在木沙發(fā)的兩條前腿上……賈某繼續(xù)對張某1灌水,不久,賈某等人發(fā)現(xiàn)張某1的臉色不對,呼喊張某1名字時沒有反應,便把束縛張某1的皮帶、膠帶、手銬解開。李某掐了張某1的人中,黃某給張某1做了心肺復蘇按壓,但是張某1沒有反應。賈某便打電話向瓊湖派出所教導員報告情況,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五:吳某某刑訊逼供案,案號為(2016)閩0503刑初60號
審訊過程中,為取得孫某的有罪供述,吳某某扇孫某的耳光、腳踹孫某的腿,用打火機燒孫某的頭部、腋下、胸部、肚臍下等處的毛發(fā),讓鄭某多次上提、下壓扣在孫某雙手的手銬,與陳某、鄭某多次壓、拉孫某雙腿的韌帶,致孫某雙手手臂、手腕、腋窩、雙腿等部位多處軟組織損傷,雙手活動功能部分受限。
限于篇幅,僅列舉其中五例,其余十五例大同小異,個個令人觸目驚心,感覺毫無人性。而且曝光的只是冰山一角,涉嫌刑訊逼供被判刑的概率,更是萬里挑一,想想有多可怕。
前一段在網(wǎng)上曝光的暴欽瑞事件,再次證明了這一點。根據(jù)公開資料,暴欽瑞死于肺動脈血栓栓塞,而血栓形成與“長期限制性體位、反復機械性損傷、電擊損傷”直接相關。那些被警方精心準備的刑具——手搖電話機改裝的電擊器、特制鐵籠、PVC管、鎬柄,在12天里將一個健康的退伍軍人折磨成醫(yī)學報告中“全身皮膚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的受害者。
而且,此案中刑訊逼供已不是個別警員的過激行為,而是系統(tǒng)性、工具化的犯罪。根據(jù)媒體報道,新樂市公安局專案組負責人張旭光制定了完整的“審訊方案”:先用鐵質審訊椅固定嫌疑人,再通過“開飛機”(反銬雙手向上提拉)制造痛苦,最后用電擊突破心理防線。這種流水線式的暴力,讓9名被監(jiān)視居住者中有8人出現(xiàn)骨折、電擊傷痕等永久性損傷。
刑訊手段還充滿了侮辱性。暴繼業(y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回憶,審訊者曾將手搖電話機的電線纏在他生殖器上,“電流通過時全身像被撕裂”。這種超越取證目的的虐待,徹底踐踏了執(zhí)法者應有的底線。
讀者諸君可以想想,如果我們遇到這種境地,能支撐多久?恐怕也像趙作海、楊波濤一樣,“人家讓咋交代就咋交代”。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明文規(guī)定禁止刑訊逼供,為什么刑訊逼供反而愈演愈烈?說到底,還是權-力沒有約束。所以我一再呼吁,要有公開透明并接受民眾與媒體監(jiān)督的規(guī)則,才能最大程度的限制人性之惡,杜絕此類惡性事件的頻繁發(fā)生。
唐山水,作家,媒體人,河南格調律師事務所顧問,格調莊園莊主。微信號:394444810,歡迎提供各種新聞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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