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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普及法律通識,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法通識》欄目,以法院人專業的視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見法律問題,以供參考。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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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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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朗
研究室
二級法官助理
法學博士
生活中,“贈與”行為無處不在:父母給子女買房,戀人互送首飾,朋友間節日送禮,乃至公益捐款。這些常見情況所引申的類似撤回贈與、贈與條件是否成就等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本文梳理關于贈與合同的一些常見法律問題,以期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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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都是無償的嗎?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在贈與人作出自愿將其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受贈人亦作出愿意接受其財產的意思表示時,贈與合同成立。贈與合同自贈與人和受贈人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如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則贈與合同不能成立。
贈與合同系純獲利益的合同,因此受贈人既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贈與合同一般為不要式合同,口頭即可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形式。但若贈與財產為房屋等不動產、汽車等特殊動產、股權等需要辦理登記或其他手續的權利的,以登記為所有權轉移要件,受贈人取得贈與不動產需要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贈與人有義務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59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是否可以附義務?
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僅有贈與人負無償將其贈與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并無須對待給付。在附義務贈與中,雖然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對其贈與附加一定條件,相應受贈人須承擔一定義務,但是此義務一般小于贈與財產價值、亦非贈與行為的對價。
受贈人一旦接受附義務的贈與,就應履行贈與所附義務。不動產贈與中,對于附居住權條件的贈與行為,受贈人在清楚該條件前提下的接受贈與行為,應視為同意他人對贈與房屋享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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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姜某華訴滿某、盧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滿某、盧某系夫妻關系,姜某華系滿某之母。姜某華應滿某、盧某要求,出售其名下房屋并將所得售房款大部分贈與兒子、兒媳,滿某、盧某承諾姜某華可入住二人名下房屋,二人為其養老送終。三方簽有相應文書。此后,姜某華多次要求入住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贈與。法院以滿某、盧某未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為由,支持姜某華的訴求。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661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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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的任意撤銷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不需要征得受贈人同意。贈與財產為動產時,動產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財產為不動產和其他以變更權利登記為所有權轉移要件的財產權益時,在交付后、權利登記變更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
任意撤銷的例外
?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
贈與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贈與人贈與財產、受贈人收受贈與財產或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真實、合法的行為。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此類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另,贈與人與受贈人惡意串通,以逃債為目的進行贈與,客觀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應視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此時即便對贈與行為做出公證,亦應認為贈與行為無效。
? 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任意撤銷
救災、扶貧、助殘、助學等贈與,或為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具有公益性、社會性,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亦不得任意撤銷。
? 其他依法不得任意撤銷的情形
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或捐贈財產將用于救災、扶貧、助殘等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不得任意撤銷捐贈。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相應義務。如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經慈善組織或其他接受捐贈的人要求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這里還需說明的是,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以任意撤銷,但是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糾正。根據法律規定,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如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或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情節嚴重的,還將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658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60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慈善法》
第109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110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三)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
(四)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重大損失的;
(六)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或者募捐成本違反規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八)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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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的法定撤銷
在受贈人嚴重損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或者取得贈與后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需將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通知受贈人。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663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
如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此時贈與人自身難以撤銷贈與、保護權益,則可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主張撤銷贈與。需要注意的是,贈與人生前約定將財產贈與他人,但未及交付、變更登記即死亡。此時,如贈與人死亡非因前述受贈人違法行為所致,則繼承人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行為、將財產作為遺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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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人民法院報案例:李某夫婦訴小李贈與合同糾紛案
李某夫婦將唯一住房贈與其孫子小李,雙方簽訂了《贈與協議》并辦理相應備案變更登記手續。后小李為讓李某夫婦搬離所在房屋,多次至二人住所內吵鬧、打雜、侮辱謾罵。李某夫婦遂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協議。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李雖對李某夫婦無法定贍養義務,贈與合同中亦未針對小李約定合同義務,但是小李作為晚輩的行為對李某夫婦財產上造成損失、精神上造成嚴重傷害,嚴重侵害贈與人合法權益,判決支持李某夫婦訴請。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664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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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贈與人,或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一旦撤銷贈與,即可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夫妻之間贈與的房產已完成轉移登記手續,能以離婚為由撤銷贈與嗎?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且已辦理變更登記,則贈與成立,不可任意撤銷。父母在成年子女婚前為當事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婚后為子女及配偶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未明確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受贈與得來的共同財產。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665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29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父母發現未成年人未經同意大量充值打賞主播,是否可撤銷或追回打賞款項?
當前,對于直播間觀眾打賞主播的法律行為定性尚有爭議。部分觀點認為,直播間觀眾打賞行為屬于贈與行為,其自愿無償給予主播虛擬禮物或現金、主播接受即構成贈與合同。也有觀點認為當直播間打賞可獲得特權、互動或服務時,因打賞所使用虛擬禮物的財產屬性不確定,行為更偏向于支付獲取網絡服務相應的對價,不宜認定為贈與,而應視為消費者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網絡服務合同項下的服務內容。
實踐中,存在未成年人未經父母同意在直播平臺大量充值并打賞主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直播服務平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打賞服務,不滿16歲未成年人不得從事主播。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網站平臺應當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及時查核,屬實的須按規定辦理退款。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74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76條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78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中央文明辦、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
2.1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網站平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嚴格落實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禮物”購買、在線支付等各類打賞服務。網站平臺不得研發上線吸引未成年人打賞的功能應用,不得開發誘導未成年人參與的各類“禮物”。發現網站平臺違反上述要求,從嚴從重采取暫停打賞功能、關停直播業務等措施。
2.2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網站平臺應加強主播賬號注冊審核管理,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服務,為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服務的,應當征得監護人同意。對利用所謂“網紅兒童”直播謀利的行為加強日常監管,發現違規賬號從嚴采取處置措施,并追究相關網站平臺責任。
2.3優化升級“青少年模式”。“青少年模式”是經過嚴格內容遴選、適合未成年人觀看使用的有益方式。網站平臺應在現有“青少年模式”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產品模式和內容呈現方式,持續增加適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內容供給。嚴格內容審核把關流程,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專門審核團隊,既選優選精又杜絕“三俗”,讓家長放心、孩子滿意、社會叫好。要優化模式功能配置,在首頁顯著位置呈現,便于青少年查找和家長監督,嚴禁提供或變相提供各類“追星”服務及充值打賞功能。
2.4. 建立專門服務團隊。網站平臺應建立未成年人專屬客服團隊,優先受理、及時處置未成年人相關投訴和糾紛。對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網站平臺應當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及時查核,屬實的須按規定辦理退款。對于違規為未成年用戶提供打賞服務的網站平臺,以及明知用戶為未成年人仍誘導打賞的經紀機構和網絡主播,從嚴采取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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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贈與人不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瑕疵所承擔的責任與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責任相當,即承擔與所附義務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
在贈與人具有惡意、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上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財產上無瑕疵時,如受贈人因受贈與財產造成損失,此時,因贈與人違背誠信原則,其加害給付所造成受贈人人身、財產損害相應的賠償責任都應由贈與人承擔。
購買商品時獲得贈品,贈品有瑕疵,商家是否應承擔責任呢?
在商場購物獲得贈品,往往已消費一定金額,應理解為贈品的價值已分攤到合同、服務之中,則如贈品存在一般質量問題,商家應在與贈品相適應的消費金額限度內承擔責任。如果贈品具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的,商場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開發商宣傳戶型圖以文字形式明確所售商品房有贈送面積,并在戶型圖和裝修示意圖上標注了贈送面積具體位置、基本尺寸等內容,且在廣告中宣傳。實際交房時贈送面積與宣傳中不符,是否可以相關空間面積系贈與為由不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即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廣告宣傳中對贈送面積平方數描述足夠具體和明確,明顯對購房者訂立合同、考量房屋價格及實際使用面積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對開發商具有約束力。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662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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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時,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但是贈與財產權利尚未完全轉移;出現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情形,且達到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程度。此時,因繼續履行贈與合同可能嚴重影響贈與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家庭生活,法律賦予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權利。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666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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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是生活中尋常的情感表達,亦不能脫離法律的約束。無論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安排,還是情侶、朋友之間的禮物往來,抑或是社會公眾捐助公益,法律都提供了清晰的邊界和秩序。贈與人應在作出決定前充分考慮,對贈與是否附義務、如何設定義務等明確約定,必要時通過公證等方式固定。受贈人則要履行應盡的義務,維護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唯有如此,才能讓贈與在善意與法治中相統一,傳遞人情,守護秩序。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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