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在1984年12月2日的夜晚去世的人是幸運的。反倒是我們這些僥幸存活的人,生命正被一點一點蠶食...”
這句話不是出自戰爭回憶錄,也不是自然災害的幸存者的控訴,而是來自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事件的一位幸存者。
她所說的,正是這場事故帶來的長達半個世紀的慢性死亡。
在當時,博帕爾毒氣泄露不光造成數萬人死亡,更在之后的幾十年里持續奪命、致殘、污染土地與水源。
其深遠影響甚至超過公眾熟知、驚懼的核泄漏。
那么,在印度,為何一場工業事故帶來的影響,卻遠比一場核泄漏要慘重的多?
災難的常態
1984年12月2日深夜,博帕爾市聯合碳化物公司農藥廠發生甲基異氰酸酯(MIC)泄漏。短短幾個小時內,毒氣云團籠罩了整座城市。
人們在家中、街頭、火車站、睡夢中倒下。
根據多方數據,事故當場造成超過3000人死亡,隨后幾年死亡人數持續上升,截至2004年,官方統計死亡人數已超2萬人,而民間組織估計的“間接死亡人數”高達55萬人,另有超過20萬人永久性傷殘。
這場災難的可怕之處不僅在于其即時殺傷力,更在于它的“后遺癥”。
毒氣泄漏后,當地新生兒畸形率飆升,癌癥發病率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2023年一項研究顯示,災難發生時在母體內的男性胎兒,成年后更容易患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教育水平也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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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遺址周邊的土壤和地下水至今仍被有毒物質污染,居民長期暴露于危險環境中,形成“第二代受害者”。
然而更加可怕的是,印度工業事故的慘烈,不是偶發的悲劇,而是一種長期存在的系統性災難。
從1984年博帕爾毒氣泄漏,到2025年特倫甘納邦化工廠爆炸,工業事故在印度幾乎成為一種“常態”。
2025年6月30日,印度特倫甘納邦西加奇制藥廠發生劇烈爆炸,造成至少44人死亡,數十人受傷。
初步調查顯示,事故由干燥裝置壓力積聚引發,工廠建筑幾乎完全坍塌。
這類事故在印度并非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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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化工廠、鍋爐廠、紡織廠爆炸事件頻發,幾乎每年都有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因工業事故喪生。
這些事故的共同點是:多發生在夜間、工廠多位于人口密集區、安全設施缺失、應急響應遲緩。
受害者多為低收入工人及其家屬,居住在工廠周邊的貧民區,缺乏基本的防護知識和逃生能力。
事故發生后,救援力量往往姍姍來遲,醫療資源嚴重短缺,許多傷者因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或終身殘疾。
更令人擔憂的是,事故后的追責和賠償機制極其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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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博帕爾為例,美國母公司聯合碳化物公司僅支付了4.7億美元賠償金,平均到每位受害者手中不過幾百美元。
而印度政府設立的賠償法庭效率低下,許多受害者至今未能獲得應有的賠償。
這就導致,類似博帕爾這樣的工業事故造成的影響,不僅體現在死亡和傷殘數字上,更體現在它對整個社會結構的撕裂。
一個家庭的主要勞動力死亡或致殘,意味著整個家庭陷入貧困循環。
許多幸存者因傷病無法工作,子女失學,家庭破碎,社會邊緣化。
這種“次生災難”往往被忽視,卻是工業事故最殘酷的一面。
不過令人驚訝的是,聽起來要比工業事故嚴重數倍的核泄漏事故,反倒沒有對印度造成太多影響。
核泄漏的“相對溫和”
與工業事故的高頻、慘烈相比,印度的核泄漏事件顯得“罕見”且“溫和”。
盡管核能被廣泛視為高風險能源,但在印度,真正造成重大傷亡的核泄漏事件幾乎沒有記錄。
印度目前擁有20多座核電站,分布在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泰米爾納德邦等地。最著名的核事故是,2011年印度南部卡利帕卡姆核電站發生的小規模氫氣泄漏,但未造成人員傷亡。
相比之下,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和2011年日本福島核事故,雖然影響巨大,但在印度并未出現類似規模的災難。
核事故一旦發生,雖然影響范圍廣、持續時間長,但其“急性殺傷力”遠低于工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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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切爾諾貝利事故中,直接因輻射死亡的人數不到50人,雖然后續有數千人患甲狀腺癌,但大多數為可治療的輕度癌癥。
而博帕爾毒氣泄漏在數小時內就造成上萬人死亡,其殺傷速度和規模遠超核事故。
這還是在核事故更受關注的情況下。
相較于工業事故,核事故的社會關注度更高。
例如,福島事故后,日本政府迅速疏散居民,國際社會提供技術支持,企業賠償機制也相對完善。
這并不是說核泄漏不危險,而是相較于工業事故,核事故本身自帶“聚光燈”效應。
但即便在這種情況下,印度這些年來依舊沒有傳出核事故嚴重泄露新聞,足以見得其國內工業事故相較核泄漏影響之大。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這一情況?
為何比核泄漏更致命?
印度工業事故之所以比核事故更為嚴重,一大根源在于受害者多為弱勢群體。
工業事故在印度的頻繁發生,往往以社會最底層的工人、貧民窟居民為主要受害者。
這些人大多來自低種姓、低教育水平、無穩定收入的群體,他們為了生計,不得不在高危環境中工作,或居住在化工廠、鍋爐房、制藥廠附近。
以2025年6月特倫甘納邦制藥廠爆炸為例,死者多為臨時工,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缺乏基本的安全培訓和防護設備。
事故發生后,他們的家屬甚至難以獲得合法賠償,因為企業常以“外包工”身份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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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核事故雖然風險巨大,但其影響范圍往往更廣,甚至可能波及城市中產階級和外國企業,因而更容易引發社會關注和政府回應。
印度核電站多選址于偏遠地區,雖然也有當地居民抗議,但整體上,核設施周邊居民的社會組織能力和媒體曝光度遠高于工業區的貧民。
例如,庫丹庫拉姆核電站雖曾遭遇抗議,但政府最終通過法律手段和政策安撫平息事態,未造成大規模傷亡。
更重要的是,核事故一旦發生,其“象征性威脅”會迅速上升為國家安全議題,政府不得不調動資源應對。
而工業事故則被視為“發展中的代價”,受害者往往被邊緣化,缺乏話語權,甚至連基本的賠償和醫療救助都難以保障。
這種“社會可見度”的差異,決定了工業事故更容易被制度性忽視,也更難推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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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印度工業安全監管體系的薄弱,是工業事故影響較大的制度根源。
盡管印度《工廠法》和《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等法規早已出臺,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形同虛設。2024年馬哈拉施特拉邦化工廠爆炸中,涉事工廠的鍋爐甚至未在1950年《鍋爐法》下注冊,卻仍長期運營。
這暴露出監管機構的嚴重失職:檢查率低、人員短缺、執法不嚴,甚至在某些邦,危險工廠的年檢率不足30%。
更為嚴重的是,監管體系存在“結構性漏洞”。
印度工業安全由中央立法、地方執行,導致法規碎片化、標準不一、責任推諉。
地方政府為吸引投資,往往放松對企業的安全審查,甚至對違法企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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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核安全監管體系則相對集中和嚴格。
印度原子能監管委員會直屬中央政府,擁有獨立的安全審查權,核電站從選址、建設到運營,需通過多層安全評估和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審查。
雖然也曾被批評為“缺乏獨立性”,但整體上,核安全監管的執行力遠高于工業安全。
核設施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審計,員工需持證上崗,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備案并演練。
這種監管差異的背后,是政治優先級的不同。
結果是,工業事故成為“可接受的損失”,而核事故則被嚴防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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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印度工業事故爆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企業逐利壓倒安全。
在印度,企業對安全投入的漠視,往往以“成本控制”為名,實則是將工人生命置于利潤之后。
博帕爾毒氣泄漏事故就是典型案例,聯合碳化物公司為降低成本,關閉了關鍵的冷卻系統,減少了安全人員配置,甚至將高毒性化學品儲存在簡陋設備中。
事故發生時,報警系統失靈,員工缺乏應急培訓,導致災難迅速擴大。
相比之下,核能企業由于面臨更高的法律風險和國際監督,往往不敢在安全上“省錢”。
印度《核損害民事責任法》規定,核事故賠償金額可高達15億盧比,且企業需購買強制保險。
此外,核電站多為國營或大型合資企業,其安全記錄直接關系到國家形象和政治穩定,因此在安全投入上更為謹慎。
結語
“我們每天都在死去。”
這不是一句夸張的控訴,而是對印度工業安全現狀的真實寫照。
工業事故不是天災,而是人禍,是制度冷漠、企業貪婪、監管失職共同制造的災難。
如果印度繼續將工業事故視為“發展的代價”,那么代價將永遠由最無辜的印度群眾承擔。
參考資料
趙正宏.博帕爾恐怖之城背后的死亡推手.勞動保護,2018
趙光輝.應該銘記“博帕爾事件”.中國農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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