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娃買的20個玩偶套裝里,居然混著一個眼睛藏攝像頭的玩具。廣西梁女士的遭遇,讓不少家長后背發涼。商家輕描淡寫一句“混搭發貨沒注意”,就想把責任推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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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玩具里暗藏偷拍設備,防不勝防,這可不是一句“疏忽”就能搪塞的,商家、平臺都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呢?
先說說商家最明顯的錯,把藏攝像頭的玩偶混在普通商品里賣,還不提前告知,這可能就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消費者買玩偶是給孩子玩的,有權知道商品里有沒有額外裝置,尤其是能偷拍的攝像頭。商家既不標注也不說明,反而用“混搭”當借口,其實就是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哪怕真沒啟用攝像頭,也已經構成民事侵權。更嚴重的是,如果這個攝像頭被認定為竊照專用器材,商家的麻煩就更大了,參考最高法公布的案例,哈爾濱李某因為生產可以隱藏在打火機衣服內的竊照設備,最后法院以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被判了刑。根據《刑法》第283條,這種罪情節嚴重的最高能判7年有期徒刑,不管攝像頭有沒有真的偷拍,只要生產、銷售了這種偽裝的竊照設備,就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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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平臺的操作,雖然及時下架了商家商品,但這其實是基本操作,沒到免責的地步。根據《電子商務法》,平臺對入駐商家有審核義務,不能讓違規商品隨便上架。這次事件里,藏攝像頭的玩偶能順利賣出,說明平臺在商品審核上存在漏洞。要是平臺沒盡到審核責任,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不僅可能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還得和商家一起承擔民事賠償。之前市場監管總局就明確過,平臺得壓實責任,不能等出了事才下架,更要從源頭排查風險。
那消費者遇到這種事該怎么辦?可別輕易聽商家的退貨了事。首先得保留好證據,比如玩偶、購物記錄、和商家的聊天記錄,最好拍個拆解視頻固定證據;然后先向平臺投訴,要求平臺介入調查;如果發現攝像頭有通電痕跡,或者懷疑被偷拍了,一定要馬上報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偷拍他人隱私最高可處10日拘留,要是真拍到了隱私內容,商家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得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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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偷拍盜攝事件時有發生,有的不法分子在賓館、民宿等場所安裝竊聽等設備窺探他人隱私,甚至提供互聯網鏈接供他人實時觀看或者將偷拍盜攝內容制成圖片、音視頻進行販賣。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發布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對案涉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進行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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