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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是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對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或評審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人員。評標專家在招投標活動中獨立于投標人和招標人之外。投標人請托評標專家,在此類案件中,如何準確區分一罪與數罪,既是司法裁判的難點,也是辯護工作的關鍵突破口。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現任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并擁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他還兼任內蒙古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包頭市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員、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等多項社會職務。接下來,張教授將對投標人請托評標專家是否構成串通投標罪,展開進一步分析。
司法實踐中,投標人請托評標專家能否認定為串通投標罪,核心爭議聚焦于評標專家的共犯資格認定。作為中立第三方的評標專家,其接受請托后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回歸共犯理論核心,從客觀幫助行為與主觀故意雙重維度展開辨析,避免僅以客觀行為歸罪的機械司法傾向。
從客觀要件看,評標專家的打分權對中標結果具有決定性影響,接受請托后的傾向性評分無疑會提升特定投標人的中標概率,形式上符合幫助犯“提升法益侵害風險”的客觀要求。但串通投標罪的客觀核心是“串通”行為,即投標人間或投標與招標人間的意思聯絡與協同行為,評標專家并非招標或投標主體,其獨立評分行為本身不具備“串通”的主體關聯性。僅以客觀上的傾向性打分認定幫助,會混淆“幫助中標”與“幫助串通”的本質區別,擴大本罪的規制范圍。
主觀故意的認定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此處需恪守“雙重的幫助故意”原則。幫助犯的故意不僅要求對自身幫助行為的認知,更要求對正犯(投標人)的核心犯罪行為(串通)具有明確認識。評標專家若僅知曉投標人的請托意圖,卻對投標人是否與其他主體存在串通報價、協同投標等核心事實不知情,其主觀上僅具有“幫助中標”的故意,而非“幫助串通”的故意,缺乏串通投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即便評標專家收受財物,也僅符合受賄罪的構成,不能以本罪共犯論處。
實踐中部分判決僅以“接受請托并傾向性評分”認定共犯,混淆了故意的指向性。正確的認定邏輯應是:需審查評標專家是否明知投標人存在與他人串通的事實,且認識到自身評分行為是對該串通行為的強化。例如,若評標專家明確知曉投標人借用多家資質圍標、與其他投標人約定報價,仍通過打分予以配合,則其主觀上同時具備“幫助行為認知”與“正犯行為認知”,符合雙重故意要求,可認定為共犯。反之,若僅基于請托提供傾向性評分,未認識到串通事實,則因主觀要件缺失不構成犯罪。
綜上,投標人請托評標專家的行為能否入罪,不能僅憑客觀幫助行為判斷,需以“雙重幫助故意”為核心標尺,重點審查評標專家對投標人串通事實的認知狀態。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區分“幫助中標”與“幫助串通”的界限,避免客觀歸罪,既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也保障中立主體的司法公正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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