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搭乘網約車已成為大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但網約車在接單運營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涉網約車運營時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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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7月,黃某甲(化名)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黃某乙(化名),在轉彎時與被告何某(化名)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傷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黃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何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何某是某網約車出行平臺注冊司機,事發時正在進行網約出租車營運服務。何某的小型轎車雖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但車輛在投保時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事故發生后,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黃某甲親屬遂將何某、某出行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方連帶賠償各項損失。
庭審過程中,三方對于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四六開”的比例無異議,但對于賠償責任的劃分,三被告各執一詞。被告何某認為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及某出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出行公司辯稱其沒有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則辯稱:因何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屬于免賠事由,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何某是某網約車平臺的司機,在該平臺累計完成1000余單,順風車行駛共計400余公里,據此可推定涉案小型轎車的實際使用性質已由家庭自用變為營運;但被告何某在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車輛用于運營的事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涉案小型轎車屬于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被保險人何某在投保時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情形,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的免責事由,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經認定,該案的各項損失共計124萬余元,除去此前交強險已賠付受害人黃某甲9.2萬元,剩余賠償款115余萬元。
此外,登記在何某名下的涉案車輛,其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某出行公司接受何某在其提供的服務平臺上登記注冊并接單營運,存在一定的過錯,而且某出行公司從何某的營運活動中收取服務費,發生交通事故時,何某正是在該公司提供的網約車平臺接受派單進行載客。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何某、某出行公司按照責任比例(40%)連帶賠償46萬余元給原告。被告某出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廣大車主朋友們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若投保后改變車輛用途,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避免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而需自行承擔高額賠償等情形。此外,網約車平臺應積極履行管理義務,切實加強對注冊車輛和司機資質的持續動態審核和管理,完善安全提示機制,防范潛在安全風險,保障司機、乘客及公眾安全。
文字:鐘州瓊 張月梅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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