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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甲公司從上游購買成品油,但是上游開具的是原料油發票,甲公司把油品銷售給乙公司的時候,由于進項是原料油發票,所以開給客戶的也是原料油發票。甲公司銷售的是成品油,開具的卻是原料油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
個人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在開具發票過程中,品名不符,明顯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只是發票品名不符,還不足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理由如下:
第一,甲公司與上游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存在交易,并且交易的價格是真實的。無論是銷售成品油,還是銷售原料油,增值稅率都是一樣的,都是13%,不影響增值稅的征收。
譬如,上游銷售給甲公司的貨物價款是1000萬,增值稅款是130萬;甲公司轉售給乙公司時價款是1200萬,增值稅款是156萬,無論開具的是成品油發票,還是原料油發票,稅務機關征收到的增值稅款都是156-120=36萬。
第二,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那是因為上游是煉油廠來的,如果開具成品油發票給甲公司,那煉油廠就要向國家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的稅率比增值稅高很多,一噸成品油差不多要繳納2100元消費稅,在銷售油品的時候,煉油廠開具成品油發票的價格肯定要比開具原料油發票的價格貴很多。為了拿到低價的油品,甲公司就選擇了開具原料油發票。
第三,由于甲公司不是消費稅的納稅人,上游才是消費稅的納稅人,甲公司的行為其實是一種協助上游逃避繳納消費稅的行為。如果上游公司的行為構成逃稅罪,那甲公司就是一個從犯。
當然,如果案發了,上游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補繳消費稅了,根據法律規定,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包含在價格當中的,上游說不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起訴甲公司,將消費稅的稅負轉嫁給甲公司,這點對甲公司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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