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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高速公路上,我們經常看到,運輸車上整齊排列著多輛車被送往各地4S店。當這些運輸車的司機是車輛銷售公司找來的代駕時,那么問題來了,代駕送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呢?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9日中午,劉小新(化名)駕駛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輕型貨車(未登記、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運輸10輛待售新車,途中與張小花(化名)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張小花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壽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小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小花無責任。
涉事輕型貨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
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其與劉小新系承攬合同關系,劉小新承攬公司的送車業務,本次送車運費300元,運輸途中的油費、過路過橋費等均由劉小新承擔。
劉小新辯稱,其為某汽車銷售公司提供勞務,因提供勞務造成第三人損失,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接受勞務方及受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劉小新人工代駕服務與某汽車銷售公司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從交通警察大隊的詢問筆錄得知,某汽車銷售公司管理人員與劉小新通過微信聯系,確認其為公司代駕送車。劉小新接受某汽車銷售公司的指揮、管理、監督和工作安排,工作時間、地點、內容由某汽車銷售公司決定;某汽車銷售公司亦提供運輸車輛作為工作工具,并定期支付報酬,截至發生交通事故前,某汽車銷售公司已向劉小新發放2次勞務報酬。從雙方調車服務安排、受雇時間長短、勞動報酬結算及發放形式、工作時間安排、工作場所選擇等情形分析,劉小新與某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符合勞務法律關系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劉小新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
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不論用人單位在選任、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方面是否存在過失。
工作人員是否執行職務行為,系用人單位是否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決定性因素。判定是否執行職務的標準為:
(1)是否以用人單位名義;
(2)是否在外觀上足以被認為屬于執行職務;
(3)是否依社會共同經驗足以認為與用人單位職務有相當關聯。除此之外,還應綜合考慮行為的內容、地點、時間、場合以及是否與用人單位的意志相關。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造成他人損害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對造成損害的工作人員享有追償權。但我國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追償權比例問題,法院判決中通常采用不完全賠償原則。
用人單位作為工作人員勞動財富主要受益者,對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理應承擔相應責任,且用人單位的賠償能力遠大于其工作人員,從社會公平與法益保護的角度來看,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更有利于維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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