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文書的兌現率,直接關系群眾對司法公正的獲得感與信任感。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罪(下稱“拒執罪”)本是破解“執行難”的重要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實務中,法院移送、公檢機關辦理、申請人自訴這三個關鍵環節均存在梗阻,不少勝訴當事人手持“法律白條”卻維權無門,相關問題亟需精準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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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執罪適用中的突出困境
1.法院移送環節“標準模糊、精力透支”。我曾協助當事人跟進一起借貸糾紛執行案,被執行人將自有房產掛在親屬名下,卻長期開豪車高消費,但法院要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需核查資金流向、親屬關系、財產代持合意等一系列證據。當前,針對此類隱蔽轉移財產的認定標準不夠細化,加之執行法官人均年辦案件超百件,既要承擔財產查控、強制措施等核心執行工作,又要額外固定拒執罪證據,精力嚴重分散,不少案件因“移送標準拿不準”被擱置,削弱了執行威懾力。
2.公檢機關辦理環節“協作不暢、合力不足”。一方面,法院移送案件常因“證據鏈不完整”卡殼,部分案件僅能證明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卻無法鎖定其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具體行為;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對拒執罪案件立案積極性不高,部分案件需多次協調甚至領導出面才能啟動立案程序,嚴重消磨執行法官的移送積極性。更突出的問題是,公檢法三家未建立專門對接機構和常態化溝通機制,部分辦案人員將執行工作視為法院內部事務,未能形成打擊拒執行為的合力。
3.申請人自訴環節“舉證無門、路徑不清”。多數執行申請人是普通群眾,既無調查取證權,又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維權難度極大。曾代理一起農民工勞動報酬執行案,申請人僅能提供被執行人開豪車的照片,卻無法證明車輛權屬及財產關聯,最終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自訴。更棘手的是,部分法院對拒執罪自訴案件的證據要求與公訴案件趨同,申請人既不清楚向哪個部門申請調查令,也不了解自訴與公訴的轉換節點,維權之路舉步維艱。
二、破解困境的具體建議
1.制定統一標準,強化協作聯動。由法院牽頭,聯合公安、檢察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拒執罪立案及證據指引規范,明確“有能力執行”“情節嚴重”等核心要件的認定標準,減少司法適用偏差。設立專門工作團隊負責拒執案件證據核查,檢察機關對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廣的案件提前介入,同步指導法院固定證據、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通過精準監督確保案件辦理質效。
2.加強業務培訓,提升打擊能力。定期組織公檢法辦案人員開展拒執罪專題培訓,重點講解法律適用、證據收集、協作流程等內容,促進刑事干警與執行干警盡快熟悉業務要點,成為打擊拒執犯罪的“行家里手”,確保案件“移送一件、查處一件、震懾一片”。
3.強化宣傳引導,營造震懾氛圍。通過“法院開放日”“典型案例進社區、進企業”等活動,用群眾易懂的語言解讀拒執罪法律規定及法律后果;定期向社會通報拒執罪打擊情況和典型案例,清晰傳遞“拒不執行必受懲處”的信號,既引導申請人依法理性維權,又震懾潛在的拒執行為,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必究”的社會氛圍。
拒執罪“落地難”的本質,是司法協作機制與當事人權益保障的銜接問題。唯有讓法院移送有標準、公檢辦理有力度、申請人自訴有路徑,才能讓生效裁判真正“長出牙齒”,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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