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給以色列總統赫爾佐格寫了一封公開信,在信中,川普提議赫爾佐格特赦內塔尼亞胡,這可真是為內塔尼亞胡兩肋插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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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前總理拉皮德對此非常生氣,他說:我們必須對美國總統說“不”,以色列是主權國家,來自美國的干涉,也應該是有限度的。他的實際意思是:一般的干涉也就算了,畢竟兩國是親密的盟友,但是再怎么樣不能干涉我們的司法程序啊。
內塔尼亞胡目前面臨三起指控,都與腐敗、濫用職權有關。
赫爾佐格也很為難,他用外交辭令回復了川普,并說,根據以色列的法律,需要本人或近親屬提出赦免申請,總統才能下達特赦令。而目前,內塔尼亞胡、或其親屬、或其律師等,都尚未向總統申請特赦。
本文要分析的是,以色列的特赦制度與美國特赦制度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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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特赦的發起。
在美國,總統可以獨自特赦某人,被特赦者,不需要自己提前申請。
但這樣就有一個問題,即假如被特赦者不想要被特赦呢?
那么這個人也可以拒絕特赦。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在1915年的一個判決,一個人如果拒絕了總統的特赦,那么總統的特赦令就無法生效,司法機構也不得強制執行特赦令。
而在以色列,由于特赦實行申請制,所以幾乎不存在被特赦者拒絕特赦的情況。但如果某人在申請獲批后又反悔,該怎么樣呢?說實話,我不知道。但我估計,這種反悔應該也是沒用的吧,相關特赦令會強制執行。
第二,在以色列總統府的網站上,有以下這么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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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說,在一起案件的所有法律程序尚未完結前,根據既定政策,總統不能考慮赦免某人。
內塔尼亞胡的三個案子,目前都沒有完結。難道在當前情況下,以色列總統不能特赦內塔尼亞胡嗎?
也不是,以色列最高法院曾有一個判決,判定總統可以在某人尚未被法院定罪前,就特赦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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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策為先?還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更有效力呢?那當然得是后者。
所以,以色列與美國,都存在“預先特赦”。不過還是有很大不同。美國可以在某人尚未被聯邦起訴前,就特赦某人。
前總理拉皮德還說:“給大家提個醒,根據以色列的法律,要想接受特赦,那么首先就得認罪、并且懺悔。”
這就來到了第三點。
在美國,接受特赦,并不意味著在承認自己有罪,至少在目前是這樣,但是以后怎么樣,就不好說了。
因為,這樣的說法來自于聯邦巡回法庭,而聯邦最高法院尚未在這個問題上有過判決。
2021年,聯邦第十巡回上訴法院在Lorance v. Commandant案中,裁決道:“接受總統特赦,并不意味著法律意義上的認罪。”
而根據拉皮德的說法,在以色列,接受特赦就意味著對自己罪行的承認。這或許是內塔尼亞胡一方不提出特赦申請的緣故吧。
以上就是對美國、以色列兩國特赦制度不同之處的簡要介紹。除此之外,兩國的特赦制度還有許多不同之處。比如以色列是單一制國家,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所以以色列總統可以特赦的范圍是更廣的,而美國總統就只能特赦觸犯聯邦罪行的人(被國會彈劾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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