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信訪工作中,會有信訪人在提交訴求時傾向于“指定”辦理部門,認為某些機關或單位更適合處理自己的問題。這些被指定的部門,往往并不是有權處理的單位,可能是有權處理單位的上一級單位,有時甚至與信訪事項本身并無直接關聯。因此,信訪部門通常不會完全按照信訪人的意愿進行轉送,一方面“被指定”單位可能不予接收,另一方面其對具體事項缺乏了解,難以有效處理。
舉例來說,像理發店預付卡充值引發的糾紛,很多人會認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但實際上這類問題可能由商務部門主管;再如路邊理療館出現的資質爭議,表面上看是市場監督范疇,實際處理權限往往歸于衛生健康監管部門。可見,信訪事項的職能劃分并非一目了然,需要依法依規進行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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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信訪部門沒有按照信訪人的要求“派單”,或者信訪人將相關職能部門“處置不力”的結果歸責于信訪部門的“轉送錯誤”,這樣的歸責是否合理?
事實上,信訪部門的核心職能在于登記、轉送、交辦和督辦信訪事項。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因為操作不當或違反規定造成問題,相關人員是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的。《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信訪部門若未按規定履行登記、轉送、交辦職責,或未切實履行督辦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具體來看,信訪轉送過程中的失誤主要體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未按規定登記信訪信息。登記是信訪流程的起點,也是確保后續各個環節有效運轉的基礎。按規定,信訪部門必須全面、客觀、準確地記錄信訪人信息、具體事項、主要訴求及相關證據。如果未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將無法及時獲取辦理進展和反饋信息;而如果登記內容存在遺漏或錯誤,則可能導致職能部門答復不完整、不準確,甚至答非所問。可以說,登記環節雖看似簡單,卻直接影響信訪工作的公信力。
未按規定完成轉送程序。登記完成后,信訪部門須將事項轉送至有權處理的機關或單位,轉送應做到精準、及時。如未在法定期限內轉送,將直接導致信訪事項辦理周期延長,耽誤合理訴求的及時處理。而轉送對象錯誤,例如將拆遷政策咨詢轉至鄉鎮層級而非市縣級主管單位,或將物業管理糾紛交由社區而非住建部門調查處理,均會造成權責錯位,答復難以切中要害。此外,涉及多個部門職責交叉的事項,若信訪部門未能準確研判并協調轉送,僅簡單交由某一部門應付了事,極易導致回復內容片面、缺乏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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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交辦職責。交辦通常適用于重大、復雜或涉及群體利益的信訪事項,這類問題需由信訪部門通過正式交辦程序,要求相關職能單位限期反饋處理結果。對于涉及民生痛點、風險隱患或多人反映的統一問題,信訪部門需要主動研判、及時交辦。如果在該環節缺位,則難以發揮信訪作為“參謀助手”的作用,也不利于矛盾的根本化解。
未按規定實施督辦機制。信訪督辦并非任意行為,其啟動具有明確的法定情形,如相關單位應受理未受理、應答復未答復、辦理結果未回應核心訴求,或合理訴求未得到實質推動等(“四應四不”問題)。督辦的核心目標,在于督促責任主體限期解決合理訴求,實踐中常見于農民工欠薪等時效性強、涉及基本權益的信訪案件。如信訪部門在該督辦時未督辦,將直接影響問題的實際解決效果。
《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三條將信訪部門的責任追究聚焦于程序履職層面,與第四十二條中對有權處理機關的責任追究形成區分。這樣的規定,既是對信訪工作人員履職行為的規范與約束,也為避免在問題發生后出現“張冠李戴”式的錯誤問責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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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少信訪人因對最終處理意見不滿,習慣于將情緒宣泄在信訪接待人員身上。但需要明確的是,信訪部門本身并不直接作出實體處理決定,也難以認定相關答復內容是否合法合理——這些職責屬于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如何辨別訴求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如何依法作出專業判斷,是由職能單位承擔主體責任,信訪部門通過聯席會議、交辦督辦等方式予以推進。
只有理清信訪程序中各環節的職責邊界,才能推動信訪工作真正回歸法治軌道,實現“權責匹配、程序規范、群眾滿意”的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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