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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刑辯團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事辯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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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j教授刑辯團隊專注經濟犯罪辯護二十余年)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律師介入必要性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市場經濟領域常見的經濟犯罪之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該罪涵蓋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種核心行為模式,涉案領域覆蓋食品、藥品、種子、化肥、汽車、燃氣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多個行業(yè)。其顯著特點在于:專業(yè)性極強,涉及產品質量標準認定、檢測鑒定程序、銷售金額核算等專業(yè)問題,量刑跨度極大、罪名競合常見,且案件往往涉及多方主體、證據鏈條復雜,當事人自行辯護難以應對復雜的法律程序和證據審查要求。因此,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的及時介入,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精準辯護至關重要。

      包頭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是一支專注于各類經濟犯罪辯護的專業(yè)團隊,核心成員由張萬軍教授領銜,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刑法教學,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執(zhí)業(yè)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他同時肩負著內蒙古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包頭市政法委執(zhí)法監(jiān)督員、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等多重社會職責。張教授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尤其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經濟犯罪辯護中形成了獨特的辯護思路和實戰(zhàn)技巧。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裁判規(guī)則

      (一)無罪裁判規(guī)則

      無罪裁判的核心在于否定犯罪構成要件,結合入庫案例及刑法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產品不符合 “偽劣產品” 法定定義(來源:刑事審判參考1597號)

      參考案例: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蔣某言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準許撤回起訴案(無罪)——不當標識行為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區(qū)分

      裁判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單位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蔣某言、張某、傅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在名稱為果汁的產品中添加山梨酸鉀,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guī)定,但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裁判要旨:

        行為人生產、銷售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但名稱標識不符合規(guī)范的,屬于不當標識行政違法行為,不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行為要件,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和可罰性,不應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改變定性裁判規(guī)則

      改變定性的核心在于調整罪名適用,通過論證涉案行為不符合指控罪名構成要件,轉而適用量刑更輕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不構成銷售劣藥罪,轉定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閆某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3-02-1-067-005)

      裁判要旨: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將足量的疫苗拆分成多支不足量疫苗,導致疫苗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涉案疫苗應認定為劣藥。銷售涉案劣藥行為,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銷售劣藥罪,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 149 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 1:趙某甲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3-02-1-067-003)

      裁判要旨:在屠宰環(huán)節(jié)對生豬注入腎上腺素、阿托品和生水,銷售金額在 5 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需要說明的是,由于藥物代謝等原因,行為人在屠宰環(huán)節(jié)給畜禽注入腎上腺素、阿托品后,往往難以從肉品中檢出藥物殘留,在此情況下,只要證明行為人在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有注藥行為,注藥后的肉品即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即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 2:張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3-02-1-067-010)

      裁判要旨:實踐中,不法分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豬屠宰前給生豬注水。為了增強效果,在注水的同時還給生豬注射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等允許使用的獸藥,躲避藥物殘留檢測,導致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取證難、鑒定難、定性難,影響懲治效果。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對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打藥注水的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對于給生豬等畜禽注入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注入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藥物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3.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海寧市國某食品公司、國某校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3-02-1-067-004)

      裁判要旨:食用油生產、銷售者以浸出工藝生產的菜籽油冒充壓榨工藝生產的菜籽油,且溶劑殘留量超過國家對于壓榨油溶劑殘留量的國家標準,但尚達不到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的程度,銷售金額超過 5 萬元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4.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酒泉市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4-02-1-067-002)

      裁判要旨: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需要滿足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條件。實踐中,因受制于農時、土壤、天氣和種植水平等復雜因素,部分案件難以對使生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作出認定,故難以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可依法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5.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某農資公司、趙某風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4-02-1-067-003)

      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需要滿足 “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 的條件。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法理賦能是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特色)

      (三)量刑情節(jié)裁判規(guī)則

      量刑情節(jié)直接影響刑罰輕重,結合入庫案例,主要包括以下法定和酌定情節(jié):

      1.法定量刑情節(jié)

      自首、坦白:案例:綿竹市某燃氣有限公司、黃某等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5-02-1-067-001),裁判理由明確被告人黃某、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規(guī)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較輕的,可免除處罰。

      單位犯罪:案例:福州華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張某鑫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入庫編號:2024-02-1-067-005),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罰金時,應當分別判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相關自然人能否在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判處罰金,應結合其是否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規(guī)則:單位犯罪實行 “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規(guī)定處罰,但量刑通常輕于純個人犯罪。

      犯罪未遂:案例:楊某甲銷售偽劣產品案(入庫編號:2024-02-1-067-001),

      裁判要旨:在運輸途中即被查獲,貨值金額達到 15 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規(guī)則: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犯:案例:福州華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張某鑫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入庫編號:2024-02-1-067-005),裁判理由認定張某述、張某鎔系直接責任人員,較主管人員張某鑫量刑更輕(張某鑫有期徒刑十五年,張某述、張某鎔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規(guī)則: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2.酌定量刑情節(jié)

      損失金額調整:案例:劉某林等銷售偽劣種子案(入庫編號:2024-02-1-075-002),二審法院將被害人經濟損失從 1025121.1 元調整為 595955.99 元,對應量刑從一審七年六個月降至二審七年。規(guī)則:經濟損失金額直接影響量刑,準確核算損失是罪輕辯護的重要切入點。

      社會危害性:案例:福州華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張某鑫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入庫編號:2024-02-1-067-005),裁判理由提及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社會危害性大,量刑較重。規(guī)則: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小的,可從輕處罰。

      退贓退賠:雖入庫案例未明確提及,但根據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可從輕處罰。

      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系初次實施犯罪行為的,可酌情從輕處罰。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律師辯護策略

      (一)無罪辯護策略

      無罪辯護的核心是全面否定犯罪構成要件,結合前述裁判規(guī)則,從以下四個維度展開:

      1.結合法秩序統一性原理,解構 “偽劣產品” 的認定標準

      準確處理行刑交叉案件定性問題的關鍵是厘清行政犯原理,特別是行政犯的從屬性與獨立性原理。行政犯是指以違反前置的行政法規(guī)為前提,法益侵害嚴重到需要給予刑罰處罰的犯罪類型。從屬性是針對構成要件而言,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符合某個行政犯罪名的構成要件時,必須先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規(guī)。而行政犯的獨立性是針對刑事違法性而言,刑事違法性的本質是嚴重的法益侵害性。行政犯的從屬性與獨立性并非對立關系,而是階層遞進關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保護的是市場秩序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雙重法益。行為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必然會侵害市場秩序,但同時還嚴重侵犯了不特定消費者的身心健康、財產等合法權益時,才可能構成犯罪。

      首先明確涉案產品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審查指控依據的標準是否與產品類別一致。例如,在燃氣類案件中,需確認是否適用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涉案產品是否屬于該標準調整范圍;在食品類案件中,需區(qū)分 “壓榨油” 與 “浸出油” 的標準差異,避免混淆適用。

      2.質疑產品 “不合格” 的鑒定結論

      從鑒定機構資質、鑒定程序、檢測樣本三個層面切入。其一,審查鑒定機構是否具備涉案產品的檢測資質,是否在資質有效期內;其二,核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樣本采集是否隨機、檢測方法是否符合標準、鑒定意見是否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異議權;其三,質疑檢測樣本的代表性,如是否僅抽取部分批次產品、樣本是否在保質期內、儲存條件是否影響檢測結果。

      3.論證產品未降低核心使用性能

      即判斷有無法益侵害的實質違法性,具有值得刑法保護的法益侵害時才可能成立犯罪,反之,如果沒有達到侵害刑法所保護法益的程度,即使具有行政從屬性,也不能入罪。這樣,一方面能夠維護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刑事處罰的實質正當性,避免以罰代刑或以刑代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摻雜、摻假” 需導致產品 “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辯護時可舉證涉案產品仍能實現核心功能,如液化石油氣仍可正常燃燒、種子仍能發(fā)芽結果、汽車仍能安全行駛,僅部分非核心指標未達標,未實質影響使用。

      4.舉證行為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若行為人系普通經營者,無專業(yè)檢驗能力,應提交其核查供應商資質(如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如合格證、檢驗報告)的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合理審查義務,無明知產品偽劣的故意。

      5.反駁 “明知” 的推定事由

      針對控方以 “購銷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從業(yè)經驗豐富” 推定明知的主張,逐一反駁。其一,提供市場價格波動證據,說明購銷價格合理的原因(如批量采購、臨期產品、促銷活動);其二,若行為人系行業(yè)新人、無專業(yè)背景,可提交其從業(yè)時間、專業(yè)資質等證據,否定其具備識別偽劣產品的能力。

      6.排除直接故意的證據鏈條

      審查控方提交的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聊天記錄等證據,若上述證據無法形成完整鏈條,或存在矛盾、瑕疵,可主張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明知。例如,同案犯供述系孤證、聊天記錄未明確提及產品偽劣、證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等。

      7.抗辯銷售金額或貨值金額未達定罪標準

      銷售金額是既遂的核心定罪標準,辯護時需逐筆核對交易記錄,剔除未實際銷售的產品(如庫存、退貨產品)、重復計算的金額(如同一筆交易的預付款與尾款重復統計)、與偽劣產品無關的合法交易金額。同時,要求控方提交完整的交易憑證(如合同、轉賬記錄、物流單據),若控方無法舉證,則以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抗辯。

      7.質疑貨值金額的計算依據

      對于未遂案件,貨值金額需達到 15 萬元以上。辯護時應審查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若控方以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可提交涉案產品的實際標價、銷售記錄,證明其實際售價低于市場中間價格,應按實際標價計算貨值;若無標價,可主張按成本價計算,而非市場中間價。

      8.否定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 的實行行為

      若行為人未直接實施摻雜、摻假、改裝、冒充等行為,僅提供運輸、倉儲、代理銷售等服務,且不明知產品偽劣,可主張其行為不屬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實行行為,不構成犯罪。


      (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辦公場所附近外景)

      (二)定性辯護策略

      定性辯護的核心是通過調整罪名適用,實現量刑降檔,結合前述裁判規(guī)則,主要包括以下三種路徑:

      1.從 “特殊偽劣犯罪” 轉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控方指控行為人構成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等特殊罪名,但案件未滿足該特殊罪名的構成要件。

      具體辯護要點:

      針對銷售劣藥罪,重點論證銷售行為未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銷售金額 5 萬元以上的,應轉定銷售偽劣產品罪(參考閆某案)。需提交醫(yī)學鑒定意見、被害人健康狀況證明等證據,證明涉案劣藥未導致被害人重傷、殘疾或其他嚴重健康問題。

      針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證涉案食品中摻入的是 “允許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如腎上腺素、阿托品),而非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未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銷售金額 5 萬元以上的,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需提交相關部門對該原料的安全性認定文件,證明其并非禁用物質。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論證產品未達到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的程度,銷售金額 5 萬元以上的,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可提交食品檢測報告,證明其有害物質含量未超標,或未發(fā)現因食用該食品導致中毒的案例。

      針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罪,論證未 “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銷售金額 5 萬元以上的,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需提交農藝鑒定意見、被害人種植記錄等證據,說明損失系由天氣、土壤、種植技術等其他因素導致,與涉案種子、化肥無直接因果關系。

      (三)罪輕辯護策略

      罪輕辯護的核心是充分挖掘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最大限度降低刑罰,結合前述裁判規(guī)則,從以下三個層面展開:

      1.充分運用法定量刑情節(jié)

      自首、坦白、認罪認罰:若行為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應及時提交自首材料,主張從輕或減輕處罰;若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主張?zhí)拱浊楣?jié);對于自愿認罪認罰的,協助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爭取從寬處理。

      犯罪未遂:若產品在生產、運輸環(huán)節(jié)被查獲,未實際銷售給終端客戶,應主張構成未遂,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需提交物流單據、查獲記錄等證據,證明產品未交付給消費者。

      從犯、脅從犯:審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若行為人僅提供運輸、倉儲、銷售輔助等服務,未參與決策、生產、改裝等核心環(huán)節(jié),應認定為從犯,主張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若行為人系被脅迫參與犯罪,應提交脅迫證據,主張脅從犯情節(jié),減輕或免除處罰。

      立功:協助當事人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破案線索,若經查證屬實,可主張立功情節(jié),從輕或減輕處罰。例如,揭發(fā)供應商生產偽劣產品的犯罪行為、提供同案犯藏匿地址等。

      2.積極爭取酌定量刑情節(jié)

      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積極組織當事人退繳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爭取被害人諒解。提交退贓轉賬記錄、被害人諒解書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悔罪表現。

      對于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案件,質疑損失計算的合理性。其一,審查損失計算依據是否科學,如種子案中損失是否扣除了正常種植風險、市場價格波動因素;其二,舉證被害人存在過錯,如未按說明使用產品、種植技術不當導致損失擴大;其三,申請重新鑒定損失金額,提交農藝、會計等專業(yè)鑒定意見。

      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如未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農業(yè)減產等;或舉證產品已被召回、銷毀,未流入市場,社會危害性較小。

      提交當事人無犯罪前科的證明、所在社區(qū)或單位的品行評價、主動配合調查的材料,證明其主觀惡性小、悔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3.合理適用緩刑、罰金調整

      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當事人,重點論證其符合緩刑條件:其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如銷售金額剛達 5 萬元、系從犯、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二,有悔罪表現(如退贓退賠、認罪認罰);其三,無再犯罪危險(如系初犯、已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其四,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提交社區(qū)評估意見)。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個人犯罪罰金為 “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單位犯罪中自然人罰金亦遵循該標準。辯護時可主張當事人經濟困難,或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法院在法定幅度內從輕判處罰金。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涉及民生安全與市場秩序,案件專業(yè)性強、證據鏈條復雜、罪名競合常見,辯護工作需精準把握法律規(guī)定與裁判規(guī)則。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深耕此類案件多年,依托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專業(yè)的法律知識體系和精準的辯護策略,從無罪、定性、罪輕三個維度為當事人提供全流程辯護服務。

      在司法實踐中,每一起案件的細節(jié)都存在差異,辯護策略需因人而異、因案而異。當事人一旦涉案,應及時委托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律師將在偵查階段維護其人身權利、審查證據合法性,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不起訴意見、調整罪名適用,在審判階段精準質證、有效辯護,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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