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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城市房屋征收過程中,公房動遷利益分割因涉及主體多元、權利關系復雜,常出現共有權糾紛與繼承權糾紛交織的情況。此類案件中,房屋來源、承租人變更、戶籍登記、實際居住、家庭成員關系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給裁判帶來不小挑戰。本文結合一起典型案例,以化名替代當事人姓名,梳理法院在處理此類混同糾紛時的裁判口徑,提煉核心審理原則,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參考。
一、案例概要(化名版)
(一)當事人關系
? 原告:張甲(系被繼承人張己長子)
? 被告:張乙(系被繼承人張己次子)、李丙(張乙配偶)、張丁(張乙與李丙之女)、王戊(張己配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核心事實
1. 系爭房屋為上海市黃浦區公有住房,原始受配人及原承租人為張己。2013年,租賃戶名變更為張乙。
2. 2019年11月,系爭房屋被征收,共計獲得征收補償款4,363,115.32元,由張乙實際領取。補償款中包含張己特困補貼30,000元、王戊特困補貼20,000元。
3. 征收時,系爭房屋戶籍在冊人員為張乙、李丙、張丁、王戊、張己五人,但均未實際居住。
4. 張己曾受配另一處公房,后該房屋租賃戶名變更為張甲之子。2022年張己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24年12月死亡。王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張乙擔任法定代理人。
5. 爭議焦點:張甲主張租賃戶名變更違法,補償款應全部作為張己遺產繼承;張乙等人辯稱戶名變更合法,張己不符合同住人條件,僅能獲得特困補貼。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征收補償款按以下方式分配:
? 張甲(原告):369,426.27元(法定繼承份額)
? 張乙、李丙、張丁(共同共有):2,525,983.93元(張乙作為承租人的共有份額+法定繼承份額)
? 王戊(被告):1,467,705.12元(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特困補貼+法定繼承份額)
? 張乙、李丙、張丁需共同向張甲、王戊支付對應款項。
二、裁判口徑核心要點解析
(一)同住人認定:實際居住與權利來源雙重考量
公房征收補償款的共有主體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法院認定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戶籍在冊+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無其他住房福利”的核心條件,但存在例外情形:
1. 未實際居住但為房屋原始受配人,且未再享受其他住房福利的,仍有權參與補償款分割(如案例中張己)。
2. 承租人即使未實際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條件,基于公房承租人的法定身份,仍享有補償款分割權(如案例中張乙)。
3. 僅戶籍在冊但未實際居住、無正當理由的,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標準,無權參與主要補償款分割(如案例中李丙、張丁)。
(二)特殊補貼的歸屬:人身專屬性優先
征收補償中的特困補貼、高齡補貼等具有人身專屬性的款項,不受同住人身份限制,直接歸屬于特定對象:
? 案例中張己的30,000元高齡特困補貼、王戊的20,000元特困補貼,均直接判歸本人所有,不納入共有財產分割范圍。
(三)承租人變更的效力認定:尊重歷史與家庭合意
對于原告主張的“違法變更戶名”,法院未予支持,裁判邏輯包括:
1. 戶名變更事宜不屬征收利益分割案件的審理范圍,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變更行為無效。
2. 結合家庭財產分配常理,張己將兩處受配公房分別讓渡給兩子家庭承租,符合家庭成員間的利益安排,無證據證明變更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 張己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期間,未就戶名變更提出異議,視為默認該變更結果。
三、共有與繼承混同的核心裁判原則
本案中,法院面對“共有財產分割”與“遺產繼承”的雙重訴求,采用了清晰的審理邏輯,提煉出以下核心裁判原則:
(一)原則一:先析產、后繼承,區分權利性質
處理混同糾紛的首要步驟是明確財產性質,劃分共有份額與遺產范圍:
1. 先確定征收補償款中屬于共有財產的部分(扣除人身專屬性補貼),依據公房租賃關系、同住人身份、權利來源等因素,分割各共有人的份額。
2. 再將被繼承人(張己)在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案例中張己分得的2,156,557.66元共有份額,作為與王戊的夫妻共同財產,先析出1,078,278.83元歸王戊所有,剩余1,078,278.83元+個人專屬的30,000元補貼,共計1,108,278.83元作為張己的遺產。
3. 最后按照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規則,分配遺產份額。
(二)原則二:權利來源優先,酌定份額兼顧公平
在共有財產分割階段,法院并非平均分配,而是以“權利來源”為核心考量因素,兼顧公平原則:
1. 原始受配人(張己)雖未實際居住,但作為房屋權利的初始來源,且無其他住房福利,獲得與承租人(張乙)同等的共有份額(各2,156,557.66元)。
2. 承租人(張乙)的份額來源于張己的權利讓渡,且其入戶時間短、未實際居住,故未獲得更多份額。
3. 對于不符合同住人條件的戶籍在冊人員(李丙、張丁),因無合法權利來源,未參與共有財產分割,僅基于家庭共同共有約定,共享張乙的份額。
(三)原則三:特殊主體保護,強化權益保障
針對老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特殊主體,法院在裁判中予以重點保護:
1. 王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曾在另案中表示“不向張乙要錢”,但法院認定該表述并非明確的遺產放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其高齡、行為能力受限的情況,仍支持其基于夫妻共同財產和法定繼承應得的全部份額(1,467,705.12元)。
2. 張己作為高齡原始受配人,即使未實際居住,仍保障其核心征收利益,體現了對老年人住房權益的特殊保護。
(四)原則四:意思表示從嚴認定,尊重家庭倫理
對于家庭成員間的口頭表述或模糊意思表示,法院采用從嚴認定標準:
1. 王戊的“不主張款項”表述,因未明確指向“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和“放棄遺產繼承權”,且作出時張己仍在世,遺產尚未形成,故不產生權利放棄的效力。
2. 張乙、李丙、張丁主張“共同共有”的訴求,符合家庭成員間的財產關系約定,法院予以準許,體現了對家庭合意的尊重。
四、結語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認為,動遷利益分割中共有與繼承的混同糾紛,核心在于厘清“共有權利的歸屬”與“繼承份額的界定”兩大核心問題。法院的裁判邏輯呈現出鮮明的層次性:先通過同住人認定、權利來源審查確定共有財產范圍及各主體份額,再將被繼承人的份額從共有財產中析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遺產后進行繼承分配。
在這一過程中,法院始終堅持“權利來源優先、公平合理分配、特殊主體保護”的原則,既尊重公房租賃制度的歷史沿革和法律規定,又兼顧家庭倫理和成員間的合理利益訴求。此類裁判口徑為處理同類糾紛提供了清晰指引:當事人在面對類似爭議時,應重點關注房屋權利來源、實際居住情況、特殊主體身份等關鍵事實,提前固定證據,明確自身權利邊界;家庭成員間也應秉持誠信原則,通過協商化解矛盾,避免因利益爭奪破壞家庭和諧。
未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此類糾紛仍將持續發生。法院在裁判中需進一步平衡法律規定與家庭倫理、歷史因素與現實需求,確保每一份裁判都既合法合規,又合情合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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