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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工: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一、主要案情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陳長青、徐明敏以董英飛名義在江蘇省江陰市注冊成立江陰市優貿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貿公司),從事燃料油銷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此后,兩人找到山東的徐文安(另案處理)和寧波的周某(另案處理),表示愿意為其所屬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賺取每噸40至50元不等的開票費用。后雙方約定由優貿公司作為貿易中介商,與上游供貨企業簽訂購貨合同,購進品名為瀝青或重質油、瀝青混合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下家購貨企業提供的購貨資金作為貨款支付給上家供貨企業,并通知上家供貨企業在收到貨款后,將所售貨物直接交付給下家購貨企業。待下家購貨企業收到貨物后,優貿公司再開具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開票過程中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品名由進項發票中的瀝青等進項發票變為銷項發票中的燃料油,同時將發票中每噸貨品的銷售單價比進價提高40至50元,作為優貿公司自身的利潤。
截止2016年2月,優貿公司以前述方式共開具品名為燃料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05份,共329800余噸,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價稅合計共人民幣85394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已被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共計221萬余元。經審計,優貿公司應申報而未申報的消費稅金額共計40174萬余元。
另外,陳長青還設立了信義公司,以前述方式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67份,共148161噸,價稅合計41747萬余元,已被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共計5615萬余元。經審計,信義公司應申報而未申報的消費稅金額為18046萬余元。
二、法院觀點
針對被告人陳長青、徐明敏所提上訴理由以及辯護意見,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相關規定,本院評判如下:
第一,關于貨物有無真實交易
雖然優貿公司、信義公司與寧波騰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供貨企業簽訂購買瀝青、重質油的購銷合同,優貿公司、信義公司與下家以及其他關聯公司之間也均簽訂購銷燃料油的合同,但是大多數合同的兩方人員并無直接聯系,都是最終下家向寧波騰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供貨企業直接購買產品,合同的細節都是寧波方面指定。貨物也直接由上游企業直接運輸至下家指定的地點。本案中證人均反映只有原始賣家和最某,中間環節均不交付貨物。優貿公司、信義公司始終沒有收到或占有過貨物,卻出具了虛假的入庫單、出庫單。本案中間的交易環節都是為了變票而人為增設。根據現有證據難以確定發票對應的油品都來源中海石油寧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貨物的最終去向也不明。因此,原判認定陳長青、徐明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并無不當,陳長青、徐明敏以及陳長青辯護人就此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故意
被告人陳長青、徐明敏沒有從事瀝青、燃料油等化工產品經營的經歷,聽說從事變票業務能夠賺錢的信息后,登記注冊了優貿公司、信義公司,在沒有實際購銷業務情況下卻大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每噸40元左右的開票費用,兩人顯然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觀故意。兩人就是否具有虛開故意提出的異議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關于本案是否實際偷逃稅款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購買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應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本案中,被告人陳長青、徐明敏及其所開設的優貿公司、信義公司是通過變票方式來幫助生產廠家、最終偷逃了巨額消費稅。陳長青辯護人提出本案沒有造成實際稅款損失,顯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第四,關于本案定性
刑法規定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要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以偷逃增值稅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陳長青、徐明敏及其所開設的優貿公司、信義公司通過變票的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逃了稅款,原判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無明顯不當。因此,被告人陳長青、徐明敏及其辯護人就本案定性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三、判決結果
陳長青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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