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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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關鍵詞
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如今,網絡購物已走進千家萬戶,因網購而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若商家發錯貨,買家能否主張“假一賠十”或“退一賠十”?近日,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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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廣西法治日報》第3版刊登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3月3日,小方在購物平臺上的某大藥房旗艦店購買了2盒黃色包裝的“他達拉非片”(規格:1片/盒、10毫克),支付326元。
4天后,小方收到貨物時,卻發現商家實際發貨的為2盒藍色包裝且生產企業不同的“他達拉非片”(規格:10片/盒、20毫克)。
小方立即與商家客服溝通,對方承認發錯商品,提出可辦理退貨退款并承擔運費。但小方不接受該解決方案,認為即便發錯的藥品未開封使用,但商家作為經營者,在錯發藥品后僅同意退貨退款,拒絕其他任何賠償欠妥。
協商未果后,小方向七星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退還貨款326元,并按照“退一賠十”的標準賠償損失32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GUI LIN ZHONG YUAN
法院審理后認為,商家作為經營者,在網絡銷售過程中有義務確保所售商品與網頁宣傳描述一致,避免誤導消費者。小方收到的藥品與其訂單內容完全不符,藥店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商家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退還小方藥品全款326元。
商家在發現問題后主動同意退貨退款并承擔運費,表明錯發商品屬于操作過失,而非主觀故意欺詐。小方在確認收到藥品后未開封使用,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所收藥品屬于假藥或劣藥。該案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對小方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七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方將收到的2盒藍色包裝“他達拉非片”退還商家,相應物流費用由商家負擔;商家于收到退還貨物的當日,將326元貨款退還小方。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GUI LIN ZHONG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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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故意,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經營者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實際購買商品與發出商品是否存在本質差異、經營者是否及時說明情況或采取補救措施,以及能否對錯發行為作出合理解釋等。
若證實商家確因疏忽錯發商品,而非故意欺詐,則其應承擔的是過失性違約責任,一般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建議理性溝通,積極與商家溝通解決方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來源:“桂林中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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