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多數服刑人員家屬來說,最關心的問題莫過于親人要多久才能回家,想要弄明白這個問題,我們就要搞清楚刑期是如何計算的。之前被關的時間能不能算進去?為什么會有“早判早省心,早判早回家”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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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聽人說,誰誰被判了5年,這說的是法院定的總刑期。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在監獄待夠5年,實際在監獄的時間,用“總刑期”減去“判之前被關的時間”,判之前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日子,是可以直接抵算刑期的。
不過,這種計算方法只針對有期徒刑,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的,羈押時間是不抵扣刑期的。
既然之前被關的時間能夠抵刑期,那為什么會有“早判早省心,早判早回家”的說法呢?
首先,監獄的環境和伙食,比起看守所要好上一大截,如果案子沒有轉機,早點入監獄服刑也能少吃點苦。
其次,減刑積分是從進監獄那天開始算的,進監獄越早,能攢分的時間就越多,能申請減刑的機會就多一次,最后實際待的總時間就可能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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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兩個人都判了5年,A在看守所關了3個月就判了,接著進監獄服刑。B因為案子流程慢,在看守所關了9個月才判刑進監獄。
A比B早6個月進監獄,也就早6個月開始攢積分。要是倆人平時表現差不多,A可能先攢夠積分申請減刑,比如多減1個月,那最后A實際待的時間就比B少1個月。
就算一次減得不多,比如10天半個月,對家里人來說也是好的。畢竟,早一天回家,就能早一天全家團圓,多等一天都熬人。
除了實際刑期能少點,早宣判對家里人和服刑人員的心情也很重要。沒判的時候,家里人總琢磨“到底會判多久”“接下來該咋辦”,心一直揪著。服刑人員自己也因為沒個準信兒,壓力特別大。一旦判了,刑期明明白白,往后只要好好表現攢積分就行,家里人也知道要等多久,心里一下子就踏實了。
總的來說,如果被判了有期徒刑,在監獄中服刑的時間=法院判決刑期-看守所羈押時間-減刑時間-假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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