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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一紙通知終止62項國標計劃,其中司法部牽頭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20214464-T-315)項目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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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曾因擬設 “輕微殘疾” 條款被寄予厚望的修訂計劃,最終未能跨越從征求意見到正式實施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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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終止,也在法醫學、保險、法律服務領域激起層層震蕩,更叩問著法治進程中“標準溫度”與“實踐可行性 的平衡命題。
法醫學領域的遺憾,藏在殘情評定的技術斷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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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2017版標準施行多年,早已顯露條款覆蓋不足的弊病:肢體關節功能障礙條款匱乏,脊柱損傷評級跨度懸殊,大量 “未達十級卻有實際損害” 的傷情陷入鑒定真空。
2023年征求意見稿本已給出破局方案 —— 其吸收十三五科研成果,細化顱腦損傷、肌癱等殘情的判定標準,更創新性提出 “輕微殘疾” 概念,將面部4.5cm以上瘢痕、長骨骨折內固定等14類傷情納入評定,輔以4%致殘率的量化標準。
這曾讓法醫們看到希望:那些 “花費數十萬手術卻因功能喪失差5%未達十級”的傷者,終于能獲得客觀評價。如今計劃終止,法醫們不得不重回“比照原則”的模糊地帶,除了面對傷者的纏訪壓力,如今還要面對商保的不解、甚至投訴,專業公信力再受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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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業的震蕩,源于風險定價體系的落空。我們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早已明確,保險賠付需契合醫學標準發展趨勢。
征求意見稿中的 “輕微殘疾” 條款,曾為意外險、健康險提供了精準定價的錨點 —— 按 4% 致殘率核算,既能填補“十級以下無賠付”的保障空白,又能通過明確條款規避虛假理賠。
某財險公司曾測算,若標準實施,交通事故相關險種賠付率將提升3-5個百分點,但對應產品定價可通過精算模型優化。
如今計劃終止,保險機構陷入兩難:沿用舊標準則面臨“保障不足“的輿論壓力,自行擴展賠付范圍又缺乏統一標準支撐,最終只能維持“要么全賠要么不賠 的剛性模式,與保險的風險分散本質漸行漸遠。

而法律領域的焦慮,顯現在公平正義的實現困境中。
我們深知司法實踐中的“殘標”是人身損害賠償的核心依據。2017版標準的剛性缺口,已催生諸多亂象:
部分傷者為達十級標準刻意拖延治療,個別鑒定機構借“比照原則”弄虛作假,更有大量輕微損傷者因無評級依據陷入纏訴。征求意見稿本可通過“輕微殘疾”條款搭建緩沖帶,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提供更細膩的技術支撐,甚至為《刑法》傷害案件量刑提供量化參考。
北京曾統計有多家律所的數據顯示,其代理的人身損害案件中38% 涉及“十級邊緣傷情”,標準終止后這類案件的調解成功率預計下降30%。
當法律條文失去精準標準的支撐,公平正義便可能在“差一點”的遺憾中打折扣。

社會層面的隱憂,藏在個體命運的細微褶皺里。
筆者猶記得曾在處理人傷事故時那些鮮活的剪影 —— 輪椅上的老人、截肢的孩童、因骨折失卻生計的勞動者,也許都不同地期待著所謂“標準”修訂所帶來的制度溫度。
2022年城鄉賠償標準統一曾讓我們見證法治進步,而“輕微殘疾”條款的夭折,仿佛讓這列前行的列車暫時停駐。
那些“踝關節功能喪失50%”“手掌植皮達20%”“無法取出的異物殘留”的傷者,依舊要面對“損傷致害真實存在卻無賠償依據”的荒誕處境。這種制度性忽視,不僅可能激化社會矛盾,也可能面臨著消解公眾對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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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輕微殘疾條款并非完美無缺,其在鑒定實操、賠付銜接上的爭議確需審慎考量。
但標準修訂的本質,本就是在科學與公平、效率與溫度間尋找平衡。

王陽明所言“此心光明”,恰是法治建設應有的底色 —— 既要正視實踐中的技術難題,更不能忽視個體權益的真實訴求。
我們始終相信,殘標終止不是終點。
那些被征求意見稿照亮過的殘情評定盲區,那些因標準缺位而擱淺的公平訴求,終將推動制度的再思考。
當法醫學的精準、保險的保障、法律的公正形成合力,或許下一次標準修訂,能真正讓每一處損傷都得到尊重,讓法治的光芒照進每一個細微的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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