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遠洋捕撈”,是指部分執法機關違法違規跨區域抓捕企業家,或查封、凍結乃至劃轉外地企業及個人財產的行為。
近日,長三角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發布《嚴格規范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異地執法行為八項舉措》(以下簡稱《八項舉措》),標志著全國首個專門針對“遠洋捕撈”式執法的區域協同機制正式建立。
央視網發文《反“遠洋捕撈”式執法,長三角聯合開了一個好頭》點評:
一段時間以來,“遠洋捕撈”式執法成為損害營商環境的一顆毒瘤。
所謂“遠洋捕撈”,是指部分執法機關違法違規跨區域抓捕企業家,或查封、凍結乃至劃轉外地企業及個人財產的行為。例如,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披露的一起案件中,2023年某省一縣公安局民警與協警違規跨省辦案,將一名江蘇企業家從家中帶走并索取財物,迫使該企業家在途中跳車逃生并報警。盡管該案中兩名執法者最終因濫用職權被判刑,但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遠洋捕撈”現象卻引人警醒。
部分執法機關跨越管轄邊界違規辦案,將企業視為可隨意“捕撈”的“漁獲”,以執法之名行牟利之實,本質上是對公權力的濫用與異化。此類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企業與公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嚴重損害執法公信力。
這一問題背后的深層原因還是經濟利益驅動。在不少地區,執法部門的罰沒收入上交地方財政后,可按比例以辦案經費等形式返還。“多罰多返”的機制導致一些執法者將執法權視為“創收工具”,把企業當作“搖錢樹”。部分地區甚至在財政壓力下,為執法部門下達“指標”,默許或變相鼓勵趨利性執法。
面對這一問題,202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明確提出要“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監管行為”。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強調,要規范異地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異地行政執法協助制度。最高法院、最高檢和公安部也相繼出臺文件,從審判監督、案件督辦和管轄規范等方面打出“組合拳”。
中央對異地執法的精神明確之后,關鍵還在于地方具體落實。近日,長三角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發布《嚴格規范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異地執法行為八項舉措》(以下簡稱《八項舉措》),標志著全國首個專門針對“遠洋捕撈”式執法的區域協同機制正式建立。
相較于此前杭州九堡派出所發布的《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辦案》通知,此次長三角聯合發文,實現了從“點狀抵抗”到“區域聯防”的升級。《八項舉措》針對執法關鍵環節提出了多項創新機制:在程序上,要求異地執法應“優先協查、同級對接”,現場取證須有屬地執法人員陪同;在證據使用上,建立“三省一市互認”機制,避免重復取證;在爭議處理上,明確管轄協商期間暫停執法活動,防止對企業造成不可逆的損失。此外,《八項舉措》還強調慎用強制措施、統一處罰裁量、建立案件會商機制等,充分體現盡可能減少對企業干擾的執法理念。
根除“遠洋捕撈”痼疾,根子上需要推動更深層次的財政制度改革,即切斷罰沒收入與地方財政以及部門經費之間的利益鏈接,從源頭上消除逐利執法的動機。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亦應展現刀刃向內的決心,不斷推進制度建設的精細化,把權力約束貫穿到每一個執法環節。
良好的營商環境,核心就在于規則明確、預期穩定,要用法治邏輯去取代所謂部分地方政府借口財政壓力違規執法的“強盜”邏輯,用一條條具體規則、一次次切實舉措斬斷“遠洋捕撈”黑手。這既是對法治精神的堅守,也是對市場活力的最好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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