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常州市中級法院披露因律師執業行為不規范引發的系列糾紛。法院結合當事人訴請判決江蘇柏金律師事務所在程某某案中返還15萬元及利息;在于某案中返還15萬元。
2023年3月,當事人程某某與江蘇柏金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律師柏某為其弟程某明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一案進行辯護,支付律師費20萬元。
在后續服務中,柏某以個人身份向程某某出具《情況說明》,承諾若程某明未獲緩刑則退還相應律師費用。
后程某明在審判階段另行委托律師,并以柏金律所違規風險代理、代理不盡責為由,要求退費。
同時,程某某向常州市律師協會進行投訴,常州律師協會調查認定柏金律所構成違規收案、收費,給予柏金律所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2023年3月,于某委托柏金律所律師柏某為其親屬涉嫌刑事案件進行辯護,并支付律師費20萬元。2023年8月起,于某即多次以律師不專業、收費過高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因退費問題未能協商一致,于某訴至法院。
常州中院在審理上述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系列案重點審查了以下爭議焦點:
柏金律所是否存在違規風險代理及不當承諾。法院查明——
律師柏某在程某某案中出具的“未達緩刑則退費”的《情況說明》,屬于以訴訟結果為導向的承諾,違反了《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禁止對案件結果作出不當承諾的規定,也違背了委托合同的相關約定,構成執業過錯。
柏某在于某委托案中則是正常履職,柏某在經閱卷和會見于某親屬錢某某后,基于現有證據和自身的法律素養,而作出對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名難以成立的專業判斷恰是其在履行職責,為委托人于某分析案情和可能的結果,且此時案涉委托合同業已簽訂,不存在其為了獲取委托辯護而作不當承諾。
柏金律所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行為以及相應的違約行為。
柏金律所在案涉合同訂立過程中,向于某收取的律師費 20 萬元業已超過其在當時對外公示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上限(公安偵查階段4萬元、審查起訴階段5 萬元,審判階段10萬元,合計19萬元)。且雙方是在外地締約,其更應依據誠信原則向于某披露當時該所的收費標準,并以此證明于某知曉后自愿向其支付 20 萬元的律師費,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顯然違反了其作為專業機構應盡的告知義務,導致于某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締約,破壞了合同訂立的公平基礎。
合同解除后的費用處理。
對于委托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認為,柏金律所提供的格式條款中“非因乙方過錯終止則費用不退”的規定,因未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不能成為合同內容。合同解除后,費用退還應綜合考慮律師事務所已提供的服務、實際工作量、履約過錯等因素酌情確定。
程某某案中返還15萬元及利息;在于某案中返還15萬元。
法官提醒
律師執業行為必須嚴守法律和職業規范底線:
嚴禁結果承諾:律師基于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分析預測是其職責所在,但與就案件處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實質性承諾有本質區別。后者不僅違反行業規范,也可能破壞委托關系的誠信基礎。柏某律師以退費為條件的承諾,構成了不當承諾。
規范收費行為:律師事務所應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并對可能加重委托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履行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柏金律所收費超出其當時公示標準,且關于退費的格式條款因未予提示而對委托人不產生效力。
盡責履行委托: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各階段的代理事務,包括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手續、有效溝通等,避免因履約瑕疵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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