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嗎,一份無鑒定人簽名和專業技術職稱,依法無效的鑒定竟導致了一起長達二十年的冤假錯案。2002年6月1日生效的司法部2001年(092)號《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3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并注明專業技術職稱”。第42條規定:“行為人不具備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或無司法鑒定人簽名的,司法鑒定文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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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天津市寶坻區2004年的一樁刑事傷害案中,受害人張復生構成多處重傷,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未見到受害人的情況下,卻枉法給其出具了一份根據目前情況不是最終結論的文證輕傷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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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質疑的是,這份所謂的且不是最終結論的輕傷鑒定書,違反了2001年(092)號《司法鑒定程序通則》39條沒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人的專業技術職稱之規定,依據該份鑒定通則的第42條規定,是一份無效的司法鑒定,然而卻被枉法生效且導致了長達二十年的冤假錯案。盡管受害人在不斷申訴,但卻始終也無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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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樁刑事傷害案是發生在2004年6月24日,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份無鑒定人簽名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輕傷鑒定書是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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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明明于2002年6月1日實施的司法部2001年(092)號《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已生效二年半了,難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會不知道?如果知道為什么會不執行,又為什么不糾正,且至今寶坻法院刑庭還仍在枉法答復說,使用這份沒有鑒定人簽名和專業技術職稱的違法鑒定書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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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后寶坻法院刑庭仍在答復說采信無簽名鑒定并無不當
明明是嚴重違法的無效鑒定,怎么能說是并無不當?而采信該份無效鑒定的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附民裁定又該否被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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