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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司法局關于《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進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報送的《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或建議,并簡要說明理由(通過本頁面底部評論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見建議)。
一、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2月4日。
二、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
1.登錄商丘市政府網“意見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欄目瀏覽相關正在征集意見的內容并在頁面底部提交意見建議。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商丘市珠江東路99號商丘市司法局立法科109室(郵政編碼476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sqsflf@126.com
三、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劉婷,0370—3263086。
附件:1.《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商丘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5日
附件1
《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起草《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城鎮化進程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活垃圾產生量持續增長,給資源環境帶來巨大壓力,傳統的垃圾處理模式已難以適應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是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對于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建設美麗商丘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國家及河南省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雖已啟動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仍存在管理體系不夠健全、責任邊界不夠清晰、社會參與度有待提高、全程分類系統有待完善等問題。通過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固化下來,為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二、《辦法》起草的依據及過程
(一)起草過程
相關主管部門牽頭成立了《辦法》起草工作組,在深入學習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調研借鑒先進城市經驗做法、全面分析我市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初稿。隨后,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了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相關部門、基層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本《辦法》。
(二)主要依據
《辦法》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省級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辦法》的起草堅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指導,具體依據包括:
1.法律層面: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國家法律,其中對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污染環境防治、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是本辦法制定的上位法基礎。
2.行政法規層面:參照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職責和基本制度提供了依據。
3.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層面:嚴格遵守《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確保本辦法與省級規章的精神和具體要求保持一致,并結合商丘實際進行細化和補充。
4.政策文件層面: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及河南省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系列決策部署和指導意見精神,確保本辦法的制定與當前國家及省的方針政策同向同行。
三、《辦法》主要內容及特點
《辦法》嚴格遵循“科學立法、精準立法”的原則,致力于構建一套符合商丘實際、行之有效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其核心內容與突出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要內容框架
《辦法》共設8章47條,結構嚴謹,覆蓋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第一章總則:開宗明義,闡明立法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確立“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治理”的基本原則,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責任以及城市管理部門的主管職責,并對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管理職責作出規定。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突出源頭規劃的重要性,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專項規劃設施建設用地,并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使用提出強制性要求,為分類體系建設提供硬件基礎。
第三章源頭減量:體現“減量化優先”原則,規定了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源頭減量措施,如限制過度包裝、推廣綠色辦公等。
第四章分類投放:這是《辦法》的核心環節,一是明確本市采用“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類標準,列舉各類別常見物品,便于市民識別。二是創新性地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清晰界定住宅小區、單位、公共場所等不同區域的管理責任人及其在設置收集容器、宣傳指導、監督糾正、保持清潔等方面的具體義務,將管理責任壓實到“最后一米”。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著力構建“前后端一致”的全鏈條分類體系。一是嚴格規范收集、運輸作業,明確要求使用專用車輛、實行定時定點收運,并嚴禁“先分后混”、混合運輸。二是對處理環節進行規范,要求處理單位按照分類接收、處置垃圾,確保分類實效落到實處。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構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明確政府及其部門在宣傳教育、社會動員方面的職責,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二是建立全方位的監督機制,包括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并暢通公眾投訴舉報途徑,形成監督合力。
第七章法律責任: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職責、收運和處理單位違反作業規范等各類違法行為,設定了清晰、有層次的法律責任,確保法規的嚴肅性和可執行力。
第八章附則:規定本辦法的實施日期。
(二)主要特點
1.全鏈條閉環管理,突出系統性。《辦法》并非孤立地規定“如何投放”,而是系統性地規范了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中端收運到末端處理的全過程、各環節,著力構建環環相扣、無縫銜接的管理閉環,從根本上杜絕“前端細分類、后端一鍋燴”的問題。
2.責任清晰明確,突出可操作性。通過確立“管理責任人制度”,將抽象的政府和社會責任,具體化為住宅小區物業、單位、商戶等明確主體的法定義務,使日常管理監督有主可循、有責可究,極大地增強了法規的落地操作性。
3.剛柔并濟引導,突出科學性。一方面,通過設立罰則,明確違法成本,體現法規的剛性;另一方面,更加強調宣傳引導、教育督促、激勵鼓勵等柔性措施,設置合理過渡期,注重培養居民分類習慣,體現了立法的人文關懷和科學管理思路。
4.立足商丘實際,突出特色性。在遵循上位法總體要求的前提下,條款設計充分考慮了商丘市的城市規模、居民生活習慣、現有處理設施能力等實際情況,在推進步驟、管理要求等方面體現了因地制宜的地方特色,力求辦法切實可行。
5.多元協同共治,突出社會性。明確了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和市民等各方在垃圾分類中的責任與義務,旨在構建“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推動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附件2
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商丘,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等非生活垃圾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做好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相結合,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動員、指導、督促村(居)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活動。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項目的立項,參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后集中收集的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設施建設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
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司法、公安、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科技、衛生健康、教育體育、供銷合作、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六條【宣傳引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動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文明習慣。
第七條【單位與個人義務】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自覺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第八條【鼓勵激勵措施】 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等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專項規劃】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統籌生活垃圾處置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的總體布局。
第十條【建設計劃】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土地和資金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財政等相關部門對于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所需資金應當予以保障。
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建設規范】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建設要求】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投放點,建設滿足當地需要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建設程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跨區域共建共享。
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的選址應當經過科學論證,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意見,并依法公示。
第十五條【配套建設】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現有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設施保護與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阻礙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七條【古城保護】 商丘古城保護范圍內設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的,應符合古城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八條【工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易回收、易降解、可循環利用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九條【包裝源頭減量】 依法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易拆解、無毒無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家庭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采購使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物,通過租賃、互換、贈與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二十條【單位與公共場所】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節約使用和循環利用辦公用品。
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應當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等環保替代產品。
餐飲、旅游、住宿、娛樂、洗浴等經營者,應當推廣使用易回收、無污染產品,按照國家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標識,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
第二十一條【市場源頭減量】 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凈菜、潔凈農副產品上市。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電池、燈管、藥品、殺蟲劑、溫度計、油漆及其容器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編制標準和規范】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目錄、標志、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范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圖文標識、顏色等。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置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結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第二十四條【投放規定】 生活垃圾實行定點分類集中投放制度。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城市生活垃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或者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廚余垃圾應瀝除水分、去除雜物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
(三)有害垃圾應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裝包裹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專門的回收經營者;
(四)其他垃圾應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家具、電器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垃圾,應投放至指定投放點,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回收。
第二十五條【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予以公示: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辦公建筑、商場、各類市場、住宿、餐飲等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地鐵站、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鐵、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旅游景點、公共文化設施、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者為管理責任人;
(七)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六條【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地點和方式等;
(二)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類收集點,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準確分類投放;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移交給符合規定的收集、運輸單位;
(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準確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聘請分類指導員】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開展桶邊督導。
第二十八條【違規投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予以勸導。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收集、運輸要求】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垃圾分類投放后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條【收集、運輸單位管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二)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使用專用車輛分類運輸生活垃圾;專用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
(四)按照規定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至指定的轉運場所或者處置場所;
(五)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質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六)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應急預案;
(七)禁止擅自停業、歇業;
(八)其他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收集、運輸時間、路線】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商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運輸路線,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收集、運輸作業時間,應當考慮噪聲擾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三十二條【處理方式】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三)廚余垃圾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處理單位管理】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并保持運行良好、周邊環境整潔;
(二)按有關規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規范處理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污水、滲濾液等,保證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標準;
(四)按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并按要求向社會公布;
(五)在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經營協議的相關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七)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八)國家和省、市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廚余垃圾的禁止性規定】 禁止單位和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綜合考核體系。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分類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情況評估。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三十六條【行業自律】 環境衛生、再生資源、酒店、餐飲、物業等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宣傳、培訓、技術指導,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七條【信息化監督】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逐步實現與再生資源回收、生態環境等部門監管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第三十八條【社會監督員】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以申請設置公益性崗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和指導監督等工作。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工作。
第三十九條【應急預案】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條【投訴舉報機制】 市、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資源回收、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和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受理流程和處理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轉致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分類投放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服務活動的,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第四十三條【管理責任人違反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給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運輸車輛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處理單位違反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不執行有關規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未及時處理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承擔責任】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商丘市人民政府網
編輯:趙婉
審核:揚帆 江瀅
終審:江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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