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是否能以已按三方協議賠償醫療等費用為由,拒絕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理賠?近日,武江法院審結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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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廖某騎電動車與一輛正在行駛的小汽車發生碰撞,導致廖某受傷,后到醫院就診。經交警部門認定,廖某負主要責任。因事故小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按三方協議向廖某賠償了實際產生的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廖某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但保險公司以其賠償了醫療費和后續治療費為由拒絕理賠。因協商無果,廖某遂訴至武江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我國《保險法》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確立了損失補償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利益,但該原則并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其次,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無法像財產一樣用貨幣估價。綜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無法適用損失補償原則。此外,該案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一個是被保險人與侵權人之間的侵權賠償關系,兩個關系分屬不同主體,不屬于責任的競合。因此,該案并不適用保險補償原則,廖某既可要求肇事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保單的約定賠付廖某醫療費。
【法官說法】近年來,保險種類越來越多樣化,人們也更愿意購買人身保險,作為對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給自己和家人更好的保障。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實施致害行為的第三者處獲得侵權賠償后,仍然可以向保險人主張保險理賠。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投保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了解保險項目、責任、期限、金額等內容,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在正規渠道購買合適的產品;同時,保險公司則應對免責條款等履行提示、說明等義務。
文字:李欣悅 戴偉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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