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牟某因擅自變賣法院查封的13套商品房,其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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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于一起房地產開發項目債務糾紛。2023年10月,法院依申請對牟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28套商品房采取保全查封措施。裁定生效后,法院第一時間將查封裁定書等法律文書送達至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及該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確告知財產已被司法查封,嚴禁任何形式的處置。
然而,法律的禁令并未讓牟某收斂。在明知涉案房產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牟某無視司法權威,心存僥幸,擅自將其中13套查封房產變賣,非法獲利300余萬元。且這筆款項并未用于清償案涉債務,而是被牟某全部用于償還其個人借款及利息。
隨后,該保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在開展財產核查時發現,已被查封的13套房產已被牟某非法變賣,導致申請執行人的部分債權無法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淪為“一紙空文”,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鑒于牟某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將其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固定了牟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的關鍵證據。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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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牟某明知房產已被司法機關查封,仍擅自予以變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同時,其行為亦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從一重罪處罰”的刑法原則,結合其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最終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牟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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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查封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并遵守司法裁定。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擅自處置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處罰。切勿心存僥幸挑戰法律權威,否則必將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來源丨執行局
作者丨王長勝
編輯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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