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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恒
近日,浙江臺州一名男童在飲用珍珠奶茶后玩蹦床、不幸窒息身亡一事持續(xù)引發(fā)關注。
根據(jù)游樂場內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10月19日下午3時49分,兩名兒童在蹦床上玩耍。下午3時51分,身穿綠衣的兒童在蹦跳數(shù)下后突然坐下,隨后起身走到后方再次坐下。另一身穿白衣的兒童查看情況后,立即跑出監(jiān)控范圍,喊來兩名成年女性進行施救。隨后,綠衣兒童被女子抱走,一邊呼救一邊跑出監(jiān)控范圍。
據(jù)家屬陳述,當天下午,母親帶孩子在杜橋寶龍廣場游玩期間,通過小程序購買了一杯珍珠奶茶,同行的朋友去拿奶茶時,店內工作人員未提醒珍珠顆粒較大,不宜兒童食用。隨后,奶茶被帶入三樓游樂場,游樂場未提醒不得將食物帶入場內。游玩期間,孩子口渴,喝了珍珠奶茶后接著玩耍。后經其他孩子提醒,母親發(fā)現(xiàn)孩子異常后,立即采取海姆立克急救法急救,并呼喊求救,但未見游樂場工作人員上前。隨后,母親抱著孩子前往游樂場大廳,求助工作人員,對方稱不具備救援技能。母親最后帶孩子趕往醫(yī)院,經過1個多小時救治,最終沒能救回孩子。
遇難男童的父親李先生認為,孩子身亡與奶茶太黏稠、游樂場救助不當有關系,目前,相關各方及杜橋鎮(zhèn)政府已介入處理。
男童不幸身亡令人悲痛,同時也將涉事的家長、游樂場、奶茶店三方推至輿論的旋渦之中,有人指責父母太粗心,也有人強調珍珠奶茶是事故主因,更有人質疑游樂場在安全施救時存在不足。
涉事家長存在明顯過錯
“4歲兒童吞咽功能尚未發(fā)育完善,珍珠奶茶中的顆粒物及蹦床劇烈活動均存在窒息風險,家長未及時制止或采取防護措施,雖實施了海姆立克急救法,但屬于典型的監(jiān)護疏忽,對于孩子死亡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凝未表示,根據(jù)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義務,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洪嘉同樣認為,家長在本案中存在明顯過錯,其疏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家長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作為4歲兒童的監(jiān)護人,應當預見珍珠奶茶中的“珍珠”對于幼兒在咀嚼和吞咽功能尚未發(fā)育完全的情況下,存在極高的窒息風險,這是常識性風險。此外,在允許孩子飲用奶茶后,立即讓其進入蹦床進行劇烈運動,極大地增加了異物卡喉的概率,監(jiān)護人在此環(huán)節(jié)的決策存在重大過失。
奶茶里的“珍珠”風險需明示
事件發(fā)生后,武漢第四醫(yī)院重癥醫(yī)學科主任許濤向媒體表示,此次事件,應該是奶茶中的“珍珠”進入了孩子氣管。“珍珠”黏性較強,所以才會出現(xiàn)即使家長用了海姆立克急救法,但也未能讓孩子將異物吐出。
許濤表示,通常不建議小朋友食用果凍、珍珠奶茶等食品或飲品,因為兒童身體機能尚處于發(fā)育階段,且容易在未將食物嚼碎的情況下“囫圇吞下”,增加異物吸入風險。
在此次事件中,售賣珍珠奶茶的商家是否應對有嬰幼兒隨行的消費者就奶茶中的顆粒物進行明確的口頭提醒和告知?奶茶店是否應對嬰幼兒不能食用顆粒物進行明確標識?珍珠奶茶店在點單小程序頁面或者打印小票上標明了“三歲以下嬰幼兒不宜飲用,老人兒童需在監(jiān)護下飲用”,商家是否可以就此免責?
針對上述疑問,李凝未表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奶茶店應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嬰幼兒屬于高危風險群體,奶茶店內應對嬰幼兒不能食用顆粒物進行明確標識。僅依賴線上或小票文字標注,無法確保監(jiān)護人必然知曉風險,口頭補充提醒或在取餐臺設置醒目標識是履行安全告知義務的必要環(huán)節(jié)。
“僅在點單小程序或小票上標注,這種提示方式過于隱蔽,容易被消費者忽略,尤其是在手機屏幕快速操作的情況下。可能認定其未達到法律要求的‘充分、明確’的警示標準。”張洪嘉補充說。
關于珍珠奶茶中“珍珠”的標準,2025年2月8日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僅對使用規(guī)范作了說明,并未強制規(guī)定“珍珠”的直徑、黏度等物理特性,但行業(yè)普遍采用Q彈口感的粉圓作為標準產品。
有商家表示,一般常規(guī)尺寸的珍珠奶茶的“珍珠”直徑多為6到8毫米,這種大小的“珍珠”口感較好,咀嚼時既有一定彈性,又不會因過大而影響食用體驗或造成吞咽風險。針對特定消費群體(如兒童)的奶茶,“珍珠”直徑可能會小一些,在5毫米左右。
根據(jù)家屬在維權文字中的表述,孩子出事后,其立即向游樂場前臺呼救,工作人員卻稱“不懂急救方法”。若涉事游樂場工作人員缺乏專業(yè)救援技能,由此引發(fā)的施救不及時而造成的后果,游樂場是否應擔責?
李凝未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游樂場作為公共經營場所,有義務配備具備基礎急救技能(如異物吸入急救)的工作人員及急救設備。若確因工作人員無專業(yè)救援技能而導致救援延誤,屬于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各方責任應如何認定?
此次事件爭議的焦點在于,涉事家長、奶茶店、游樂場各方責任的劃分和認定。對此,張洪嘉表示,家長(監(jiān)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家長疏于監(jiān)管是損害發(fā)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對于奶茶店是否承擔責任需結合產品責任和警示義務判斷,若奶茶店明確且充分地警示“珍珠”類配料的食用風險,同時經核查“珍珠”不存在質量瑕疵,則通常無須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反之,若“珍珠”本身存在物理屬性安全隱患,或警示方式不明確,奶茶店需依據(jù)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游樂場的責任核心聚焦于事故發(fā)生后的救助義務。本案中,若游樂場工作人員在事故發(fā)生后,第一時間采取積極救助措施,則可認定其已全面履行法定救助義務,無須承擔額外責任;反之,若工作人員存在放任不管、延誤救治或未采取合理急救措施等過錯行為,游樂場需根據(jù)自身過錯程度,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李凝未同樣認為,本案中,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雖然奶茶店和游樂場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不能因此加重或無限擴大第三方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減輕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的主要責任,奶茶店和游樂場應承擔次要責任。”李凝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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