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死刑也未能減少強奸幼女案發生?
僅2025年,已經有多起因強奸幼女被判刑案件,僅報道出來的有:
湖南株洲陳某晴案 :罪犯陳某晴1989年6月出生,2022年1月前后,化名陳某宇,假扮初中生混入初中學生自建QQ群、微信群,誘騙女學生與其發生性關系。2022年2月至3月初,陳某晴先后10次奸淫3名幼女,其中伙同他人輪奸3次,還強奸1名未成年女學生未遂。同年2月中旬至4月初,陳某晴為牟利,介紹6名同案犯對1名幼女實施奸淫。此外,陳某晴還猥褻其他2名幼女,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起。2025年5月16日,陳某晴被押赴刑場,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安徽宣城沈某案:沈某1995年11月出生,以提供食宿、帶領吃喝玩樂等為誘餌,籠絡40余名未成年人和社會青年,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他誘騙19名未成年女性及1名成年女性從事賣淫活動,還先后強奸、奸淫8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5名幼女。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5年10月30日,沈某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趙某案: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趙某利用在非法成立的某“成長教育基地”擔任教員的身份,伙同其他教員對數十名未成年學員實施虐待和非法拘禁,形成惡勢力團伙。趙某利用虐待、拘禁行為對學員形成的心理控制,采取脅迫、利誘等手段,多次對8名未成年女性學員實施強奸,其中包括3名幼女。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趙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準。
王某某案: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王某某在某網絡平臺上專門以小學、初中女學生為對象,采用冒充導演招募小演員等方式,誘騙、脅迫未成年被害人拍攝并發送裸體等不雅照片、視頻,后將被害人約出實施強奸。王某某共強奸并猥褻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1名精神發育遲滯的未成年女性。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王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準。
雖然司法機關堅決打擊強奸幼女犯罪,該判死刑都堅決判處死刑,但是,死刑未能顯著減少強奸幼女案。核心原因,在于這類犯罪的特殊性、社會治理的復雜性以及法律威懾的局限性。以下從犯罪動機、司法實踐、社會環境三個維度展開分析:
一、犯罪動機的非理性與死刑威懾的失效
1. 性沖動驅動與心理扭曲
強奸幼女犯罪多由病理性欲望或反社會人格驅動,行為人往往難以抑制沖動。例如,2025年執行死刑的沈某,通過誘騙、精神控制長期侵害8名未成年女性(含5名幼女),其犯罪行為更多是為了滿足畸形的控制欲和性快感,而非基于對死刑的理性權衡。心理學研究表明,這類犯罪人普遍存在認知偏差,認為自己不會被抓獲,或對刑罰后果缺乏真實感知。
2. 犯罪決策的即時性
性侵犯罪往往發生在私密場所,行為人在實施侵害時處于情緒失控狀態,難以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例如,2024年湖南徐某華案中,作為小學校長的徐某華利用職務之便,在教室隔壁房間多次性侵幼女,其行為完全悖逆倫理,但在作案時并未因“可能被判死刑”而停止。
3. 再犯風險的特殊性
部分犯罪人具有成癮性犯罪傾向。例如,2025年執行死刑的陳某某,曾因強奸罪入獄,出獄后僅兩個月又通過網絡誘騙3名幼女實施7次強奸,并組織輪奸3次 。這類累犯的犯罪行為已形成行為模式固化,死刑威懾對其再犯沖動的抑制作用微乎其微。
二、司法實踐的局限性與法律執行的漏洞
1. 死刑適用的嚴格性與犯罪黑數的存在
雖然法律對強奸幼女案件規定了死刑,但實際執行中需滿足極其嚴重的情節(如多人受害、手段殘忍、導致死亡)。例如,2023年“兩高”司法解釋明確,僅在“造成幼女重傷”“長期多次強奸”等情況下才適用死刑 。這導致大量未達死刑標準的案件仍在發生,而隱性犯罪(如未報案或證據不足的案件)的實際數量可能遠超統計數據。
2. 特殊身份犯罪與監管盲區
教師、監護人等負有照護職責者犯罪占比超90%,暴露出監管機制的失效。例如,2024年郭某某案中,身為小學教師的郭某某在六年內奸淫6名幼女百余次,其犯罪行為長期未被發現,反映出校園內部監督、入職查詢制度的執行漏洞 。即便法律規定對特殊職責人員“從重處罰+從業禁止”,但實踐中仍存在“帶病入職”現象。
3. 網絡犯罪的隱蔽性與法律滯后性
新型犯罪手段(如網絡誘騙、虛擬身份偽裝)讓法律難以快速應對。2025年王某某案中,犯罪人通過網絡平臺冒充導演招募“小演員”,誘騙7名幼女拍攝不雅視頻后實施強奸,其行為跨越多個地域,且利用平臺監管漏洞(如未嚴格審核用戶身份)長期作案 。盡管《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平臺落實內容審核,但技術防控仍存在滯后性。
三、社會環境的復雜性與系統性治理的缺失
1. 留守兒童與弱勢群體的保護真空
農村留守兒童因親情缺位、監管薄弱,成為性侵犯罪的高危群體。例如,2024年公某某案中,留守兒童張某從12歲起被同村男子長期性侵,最終自殺身亡 。此類案件往往因取證困難、報案延遲,導致犯罪持續數年。雖然多地建立了“留守兒童關愛中心”,但資源投入不足、覆蓋范圍有限,未能形成有效防護網。
2. 家庭與學校教育的雙重缺位
性教育的滯后:超過60%的家長從未對孩子進行過系統的防性侵教育,導致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意識。2025年“女童保護”調查顯示,僅30%的家長認為孩子具備基本網絡安全意識 。
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困境:盡管法律要求教師、醫生等發現疑似性侵必須報案,但實踐中因“怕擔責”“不愿得罪人”等心理,大量線索未被及時移送。例如,2024年耒陽徐某華案中,若學生家長未主動介入,犯罪可能繼續隱匿。
3. 公眾認知與輿論導向的偏差
部分輿論對性侵案件存在受害者污名化傾向,導致被害人及其家庭不敢報案。例如,某些媒體在報道中使用“自愿發生關系”“早戀”等模糊表述,削弱了公眾對犯罪嚴重性的認知。此外,對死刑的過度依賴也掩蓋了社會治理的深層問題,使公眾誤以為“嚴懲罪犯即可解決一切”,忽視了源頭預防的重要性。
四、突破困局:構建多層次預防體系
1. 法律層面:強化剛性約束與技術防控
- 擴大死刑適用范圍:建議將“奸淫12周歲以下幼女”“導致幼女感染艾滋病”等情形直接納入死刑適用范疇,減少司法自由裁量空間。
- 完善附加刑體系:引入化學閹割(如韓國對戀童癖慣犯實施藥物抑制)、終身電子監控等措施,降低再犯風險 。
- 推動網絡平臺責任立法:強制社交軟件開啟“青少年模式”,運用AI技術自動識別“招募小演員”“約見未成年人”等危險話術,發現異常賬號立即封禁并移送司法機關 。
2. 社會層面:織密防護網絡與提升意識
- 加強家庭監護與教育:通過社區“家長學校”開展防性侵專題培訓,推廣《家庭未成年人安全自查清單》,覆蓋網絡監管、情緒觀察等核心要點 。
- 深化校園安全管理:落實教師入職查詢制度,將“預防性侵”納入師德考核;在農村學校配備專職心理教師,定期開展匿名問卷調查篩查風險 。
- 強化社區支持網絡:在留守兒童集中區域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提供課后托管、心理咨詢等服務,并通過“成長觀察員”制度實時監測異常情況。
3. 司法層面:優化程序與提升效率
- 完善一站式取證機制:在市縣兩級建設“未成年人案件綜合辦理中心”,整合詢問、取證、心理疏導功能,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
- 建立跨區域協作平臺:針對網絡犯罪跨地域特點,推動公安、網信、教育部門數據共享,實現線索快速移送、犯罪鏈條精準打擊 。
- 加強司法公開與案例警示:定期發布典型案例(隱去被害人信息),通過“云端法庭”直播庭審,向社會傳遞“侵害未成年人必嚴懲”的信號 。
結語
死刑是懲治強奸幼女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線,但絕非唯一手段。這類犯罪的減少,需要法律威懾、社會治理、家庭教育的協同發力。唯有打破“重刑輕防”的思維定式,構建“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立體防控體系,才能真正守護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尊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死刑復核案件中強調的:“司法的終極使命,不是完美地懲罰邪惡,而是讓邪惡無從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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