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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這部自1993年施行的“航運基本法”完成首次大修。新法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援引自人民法院報
破局“雙軌制”,航運企業告別“同貨不同責”。為國際貿易最主要的運輸方式,海運連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但現行海商法長期存在國內與國際市場規則分立的問題,制約了航運貿易高質量發展。此次修訂的核心突破之一,便是適度統一國內和國際海商規則,結束長達三十年的規則割裂,為企業提供統一的合規預期。
明晰“權與責”,當事人利益平衡促多方共贏。海商活動涉及承運人、托運人、旅客、船員等多方主體,新法以權利義務的精準調整為抓手,既保障行業可持續發展,又強化對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實現多方共贏的治理目標。
守護“海上勞動者”,百萬船員迎來“法律定心丸”。我國是航運大國,也是海運強國,而船員是航運經濟中最基礎、最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據統計,我國現有注冊船員203萬人,其中海員97萬人,在冊漁船船員148萬人。面對船員權益保障長期缺乏細化規定的現實,海商法用專章強化對船員權益的保護,堪稱“船員權益保障升級版”。
電子提單合法化,跨境貿易告別“快遞焦慮”。隨著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在航運領域的廣泛應用,電子提單、電子運單等數字化單證日益普及,但現行海商法缺乏對電子運輸記錄的明確規定,制約了航運數字化的發展進程。此次修訂直面這一痛點,專節增設電子運輸記錄相關規定,為航運數字化轉型掃清制度障礙。電子運輸記錄的推廣應用將大幅降低單證流轉成本,縮短貨物交付周期,提升供應鏈效率,助力我國航運業在數字化領域搶占國際競爭制高點。
鐵腕治污,漏油損失不再“大家買單”。在海商法修訂以前,船舶漏油等環境損失可能納入“共同海損”,由貨主分攤。“船舶污染必須‘誰闖禍誰買單’!”這是此次修法的鮮明導向。海商法新增“船舶油污損害責任”專章,明確規定,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海商法結合我國海事領域多年來的實踐情況和成熟做法,規定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范圍、責任承擔及免責事由、油污損害責任保險制度與基金制度、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等制度,既對我國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從制度層面作出了回應、提供了保障,又履行了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義務。
對接國際規則,時效恢復一年,提升涉外法治水平。為融入全球航運體系,海商法在關鍵制度上與國際公約對齊,參考了《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鹿特丹規則》等。如,修訂草案一審稿曾將貨物運輸請求權時效從一年延至兩年,引發行業對國際接軌的擔憂。最終版本恢復一年時效,與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保持一致,既督促當事人及時維權,又降低我國企業參與國際航運的合規成本。
海商法此次修訂立足我國“航運大國﹢貿易大國”的國際地位,平衡各方權責,銜接國際規則,充實對外斗爭法律工具箱,實現了“規則滯后破解、主體利益平衡、發展趨勢適配”的目標,為海洋生態保護、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業內專家分析,新修訂的海商法實施后將對世界“航運﹢貿易”規則制定產生積極影響,助力我國實現從“被動跟跑”到“主動引領”的轉變,電子運輸記錄、油污責任等制度創新有望成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航運規則的參考范本,為深度推進經濟全球化貢獻中國方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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