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四批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著力提升涉老司法能力、營造良好社會風尚,不斷增強老年人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積極促推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積極服務保障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第五批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遼寧法院一案例入選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準確認定住所地 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
——某養老院與某區民政局指定遺產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無直系親屬,無法定繼承人。為保障晚年生活及后事安排,史某某與某養老院自愿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某養老院承擔史某某的生養死葬義務,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遺產均遺贈給養老院。簽訂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養老院,某養老院對其進行了照料。史某某去世后,某養老院向法院提出申請:指定史某某生前戶籍所在地的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某區民政局稱:某養老院與史某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存疑;僅憑身份證和戶口簿不足以證明史某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某區民政局轄區。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通過審查遺贈扶養協議簽訂時的視頻錄像,確認該協議系史某某和某養老院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某養老院因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成為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史某某的住院病志及看護記錄可以表明某養老院真實履行照料義務,遺贈扶養協議應當履行。史某某雖在某養老院生活一年之久,但期間頻繁外出,居住在其他地方。而且,其主要遺產所在地位于戶籍所在地,故以戶籍所在地為其生前住所地為宜。現有的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史某某去世時已無法定繼承人,某區民政局作為被申請人身份正確。綜合考慮,指定某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合理有據。最終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作為史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典型意義】
老人通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對自身晚年生活予以安排,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意愿應予尊重、保護。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確認遺贈扶養協議合法且某養老院已實際履行照料義務的情況下,綜合考量老年人的戶籍所在地、遺產所在地、實際居住情況以及與日常生活的關聯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老年人的住所地并指定相應的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法保護了遺產處理的有序開展,對激勵遺贈扶養協議全面恰當履行、保障老年人生前生活質量、提升遺產處理質效具有重要意義。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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