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講,法官應該是居中裁判的,對起訴案件的原告,對應訴答辯的被告,應該一視同仁的適用法律規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參照社會常識進行案件裁判。
常理上講,法官應該是匡扶正義、扶持糾紛中遭遇違法侵害者、懲治違法違規者,從而通過司法手段達到實現匡扶正義、揚善懲惡的訴訟結果。這也經常被人解讀為,司法、法官要同情弱者,為他們聲張正義。
但是,在司法現實中,有一種奇怪的現象,那就是法官對于遭遇被告違法違規侵害合法權益的原告訴訟請求,往往采取打折的方式,僅是判決被告承擔部分責任。
這樣的現象,在訴訟調解中,尤其突出,法官基本都是做工作,不是減免利息,就是本金打折,讓原告做出讓步,來實現訴訟調解協議的達成。到了判決中,則是對原告不用舉證但按照常識也知道的財產損失,基本都是能不支持就不支持,實在要支持也是動用自由裁量權,僅有限、部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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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道了一起《1萬多的衣服被老人9塊賣了,起訴索賠8千元,法院判賠8百元》(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的法院案例,留言區里質疑頗多,紛紛不理解法官為何如此處理。
案情的大概是:一小區業主跟上門取件的快遞員商量好了,將需要退貨的、之前購買的價格1萬元多元的衣服裝包之后放在自家門前,自己有事也就外出了。
沒想到,衣服被同小區80多歲的一老人“拾荒”后以9塊錢的價格直接賣給了廢品回收站。等從回收站找回,衣服已經不同程度地受損。
老人的女兒同意賠償5500元,可業主嫌少,起訴老人等人要求賠償“賠償財物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取證費等費用共計22530.9元”。
盡管業主提交了衣服的購買價格,可官司打下來,一審法院認定了老人具有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但“本院綜合衣物購買時間、使用情況、已追回物品數量及價值等因素,酌情認定張婆婆應賠償王東財物損失800元。”
這些新聞的留言區,網友的質疑主要來自兩點:一是老人的行為,是妥妥的盜竊行為,怎么能將僅按民事賠償處理;二是新衣服被人當廢品的走了一趟廢品收購站,怎么可能僅是造成損失800元?
首先,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民事訴訟中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法官是有責任將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的。新聞報道中提到,公安機關對小區業主的報案,出具了《不立案通知書》,但據此是否能免除法官對老人行為法律性質的認定,以及認為違法犯罪線索的移送職責呢?
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或是具有多次盜竊等情形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金額較少的,也是違反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
人們口中的“拾荒”,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撿拾無主物,通常指行為人在公共場所、他人丟棄物品的區域等,收集可回收廢棄物品(如塑料瓶、舊報紙等),以變賣獲取少量收益的行為。
按照以上的法律標準,他人放在自己門口、包裝完好、內裝新衣服的包裹,怎么也不可能成為“拾荒”的對象。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先行政后民事的審判要求,不是應該首先對案件涉及的被告行為進行法律定性,認為僅是民事糾紛才進行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審理嗎?
僅是按照民事責任確定被告的責任,等于減輕了被告的責任,或是將可能構成刑事、行政責任的行為,進行了降格處理,變相告訴大家,可以到別人家門口“拾荒”,只要不起訴就不用承擔責任。試想,哪天法官自己家門口放置的鞋子、鞋墊等被人“拾荒”走了,法官會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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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價格一萬多元的新衣服,別說還有“不同程度的破損”,就是經過幾波人之手的當成廢品處理,會對衣服造成多大的價值損失,以及為了找回衣服給業主造成的其他損失,豈是800元就能彌補的?
法官判案,特別是財產損失案件,經常在無法衡量價格、卻是實實在在損失的情況下,會用到“酌情認定”一詞。酌情,本質上就是自由裁量權。法官的自由裁量,就是沒有標準、自己想怎么認定就怎么認定嗎?
且不說業主衣服丟失后找尋、交涉、訴訟造成的誤工損失,試想如果是法官買的新衣服,被人當廢品送到了廢品收購站,會不會要么是直接扔了,要么是需要反復的搓洗,之后就洗成了舊衣服。
由此造成的損失,何止800元?新聞中也提到,糾紛發生之后,老人的女兒曾主動提出賠償業主5500元。可見,衣服被丟造成的損失,連被告方都認為需要幾千元,可到了法官的理解中,僅是800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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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符合基本的社會常識,不過是簡單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進行換位思考而已。這樣的同情和理解,并沒有體現到法官的判決中,卻讓判決被報道后,普遍的存在于留言區。法官判決公正與否的評價,不僅只有二審、再審,更在于案件當事人、社會大眾。
如此的裁判結果,等于變相支持了被告的“拾荒”行為,判決結果的推而廣之,不亞于告訴社會,到他人家門口撿拾物品,即便是上萬元的價值,只要能找回來,大不了賠償幾百元而已。至于那些不夠訴訟成本的物品,盡可以撿拾就行。
如此的根本不足以彌補原告損失、令被告都感到意外的“酌情認定”判決方式,并不是個例個案,而是普遍性的司法現象,往往不是法官受了某些影響,刻意的要求偏向被告,而是具有深層次的法官心理。文章篇幅有限,留待下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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