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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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信息
(2023)最高法民申1896號
深圳某甲有限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2、裁判要點
進度款目的在于維持施工進度,而非對已完工程量的精確核算,原則上不能作為最終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3、判決摘錄
甲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一、二審法院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工司法解釋)對工程量及造價進行鑒定的規定,并以鑒代審,錯誤認定案件事實。(一)案涉《云南省科技館新館建設項目屋蓋屋面及幕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幕墻工程合同》)系固定總價合同,且約定施工期間工程進度款按月結算,由甲公司按實際完成工程量報工程師審核,乙公司、丙公司在工程師審核確認的基礎上支付。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乙公司、丙公司已經按照約定方式向甲公司支付了三十余期工程款及利息共計48004911.75元。在一審程序中,甲公司提交了各方共同確認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進度款核算表》《云南省科技館新館建設項目屋面屋蓋及幕墻工程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意見》《月報審核造價匯總表》《工程款支付證書》《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與計價表》等簽證文件及回函,能夠證明甲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價款。根據建工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案應當以簽證文件作為認定工程量及工程價款的依據,無需進行司法鑒定。(二)一、二審法院采信云南平商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商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甲公司已完工程量及工程款錯誤。平商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補正書》及《司法鑒定意見補正說明》違反鑒定規則、鑒定程序,鑒定結論與實際完工情況存在極大的偏差,不應得到采信。
乙公司提交意見稱,一、針對第一項理由:首先,甲公司提交的進度款審批文件,僅反映案涉工程的形象進度,并非甲公司實際完成工程量的結算文件;
本院經審查認為,綜合甲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甲公司施工完成工程款數額如何確定;二是案涉工程修復費用應如何認定和承擔。
一、關于甲公司施工完成工程款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甲公司主張應按施工過程中經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等各方確認的簽證文件認定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案涉《幕墻工程合同》中的確約定了,施工期間工程進度款按月結算,承包人必須每月20日前將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交送工程師,工程師于收到報告后7天內進行計量和計價;工程進度款按經工程師審定的80%撥付,但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和鑒定意見看,施工過程中根據形象進度撥付進度款,并不是實際核算確定的工程造價,故不能僅依據工程簽證文件確定甲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造價。因雙方對于工程造價并未進行結算且存在較大爭議,一審程序中,經甲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平商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等專業問題進行了鑒定,平商公司出具了鑒定意見。甲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了異議,但未能舉示證據證明鑒定意見存在不能采信或需重新鑒定的情形。在認定乙公司存在違約行為的前提下,一審法院采納鑒定意見中的第三種計算方法,即發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實際已完工程價款造價為54580776.52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甲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深圳某甲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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