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來東海,福如東海”。這是連云港市東海縣隨處可見的巨幅廣告。2010年8月,江蘇海上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土地出讓合同上簽下名字時,或許未曾料到,這份蓋有東海縣國土資源局公章的文件,會在15年后成為企業的“催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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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縣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海上海公司在江蘇土地交易網競得駝峰鄉西側150528平方米凈地,分A、B、C三塊宗地,其中商業用地占比超八成,住宅用地兼容商業配套,總出讓金2710萬元、契稅81.3萬元全額繳清,三本國有土地使用證也順利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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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政府承諾‘凈地交付’,我們拿著土地證等著開工,沒想到這一等就是十幾年。”海上海公司債權人陳剛的話里滿是無奈。如今,目前,僅A地塊64227平方米已交付建成東海汽配城,B地塊66091平方米仍未從村民手中完成征地,C地塊20210平方米的拆遷工作也尚未完成,兩宗土地上的農田和村莊依然如故,當地村民甚至不知土地已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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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房地產開發周期,若地塊按時交付,這里本應建成集市場與住宅于一體的商貿綜合體,而現實是企業因無法開展后續建設,資金鏈率先斷裂。
在資金困局下,海上海公司被迫通過民間借貸周轉,卻意外陷入了司法程序的“泥潭”。2021年6月,陳剛因1160萬元借款糾紛向東海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隨即查封了該企業490余套房產,這些房產的價值足以覆蓋債務本息。
但從立案到當年12月7日,時任執行局長沈桂林、副局長陸洪遠、現任局長劉勇、曹健、張現民等辦案人員始終未采取拍賣、抵債等處置措施,反而以“已窮盡財產調查為由”,于立案滿6個月之日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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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完全是故意拖延”,陳剛隨即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其中明確“終本”需滿足“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不能處置”,而法院明明掌握查封房產信息,卻為規避考核變相延長執行期限。更致命的是,類似遭遇并非孤例,上海包裝城公司、黃家善等債權人的3800余萬元本金,在年息18%至24%的復利累積下,至2024年2月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時,利息已飆升至8300余萬元,債務總額翻了近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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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本應是債務清算的最后防線,卻成了新的“漩渦”。2022年,海上海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平所控制的上海包裝城公司首次申請破產被駁回。
次年,該公司再次申請時,東海縣法院在未撤銷原裁定的情況下直接受理,最終經連云港中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陳剛拿出兩份裁定書,其中(2022)蘇0722破申65號裁定不準破產,而(2024)蘇07破終1號卻裁定破產,兩份生效法律文書內容截然相反。
更令人費解的是破產管理人的選定。法院指定的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江蘇分所與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均不符合申報條件。具體而言,上海錦天城不在江蘇省法院管理人名冊中,實際由南京分所代為履行職責;天職所近三年多次被證監局處罰,依據《破產法》相關規定本應被排除在管理人名單之外。債權人提出異議后,法院卻以“不存在違規情形”為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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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確認與財產評估方面存在的問題更直接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在2024年6月的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將浙江匯鑫建設有限公司價值1.7億元的工程款債權計入表決權范圍,該部分債權占申報債權總額的52%。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破產相關司法解釋,該債權對應的房屋已預告登記且交付使用,不屬于破產財產,匯鑫公司本無表決權。對于政府違約未交付的B、C地塊,管理人將涉及累計1億元違約金的資產僅評估為2000多萬元,同時急于出售A地塊房產,這讓債權人懷疑“有人故意壓低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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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上加霜的是,企業實際控制人陳平涉嫌拒不執行裁判罪的線索也石沉大海。陳剛舉報稱,陳平曾指使公司發函,要求購房者將240余萬元購房款轉入私人賬戶,此舉直接規避執行,但法院收到舉報后至今未立案調查。
一邊是企業因土地未交付而瀕臨破產,另一邊則是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官網展示的“優化營商環境”成果——2023年7月,桃林鎮政府為汽車循環綜合利用基地項目現場交地,并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交地確認書》。同樣的縣域,不同的企業境遇,更顯出海上海公司遭遇的荒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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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處理非法占地案件時有明確的執法行動和處罰決定,例如對江蘇某硅產業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廠房案作出責令退還土地和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持續推進批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工作,但截至發稿,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回應“為何15年未交付凈地”,法院對“消極執行”“違規受理破產”等問題也未作出解釋。
而海上海公司的破產清算仍在進行,債權人的8300萬元利息窟窿、1億元土地違約金,以及那份塵封15年的交地承諾,都在拷問著當地的營商環境與司法公正。“我們只想要回本該交付的土地,討回被拖延的公道。”陳剛的話,或許道出了所有受害者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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