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法治熱點,回應群眾關切。長寧區法宣辦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共同推出的“與‘寧’說法”欄目繼續與您相約。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之間“搭個便車”是常有的事,既方便又環保。然而,一旦發生事故,誰該負責?對此,長寧律師通過解讀民法典,揭開“好心搭載”背后的法律風險。
典型案例
在駕車回鄉途中,車主王某好意無償搭載同事張某。不料,王某在變道時未注意安全,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導致同事張某受傷。
經交警認定,王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隨后,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王某對張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是自己出于好心,分文未取不說,現在卻被要求承擔如此重的賠償,王某便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好意同乘”,雖有過錯,但屬于“一般過失”(日常駕駛中常見的疏忽),而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依據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定,應當減輕其責任。最終,二審法院作出改判:由駕駛員王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搭乘人張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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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不難看出,“好意同乘”本質上是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搭乘的好意施惠行為。該案件的判決說明,法律承認并保護了王某樂于助人的善意行為。
律師提醒
上海海耀律師事務所陳紅梅律師表示,法律有溫度,不讓“好人難做”,這有助于鼓勵社會互助,避免“各人自掃門前雪”的冷漠。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綜合考量了行為的性質、過錯的程度和社會效益,充滿了法律的溫情,實現了“情”與“法”的平衡,蘊含著深刻的法律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陳紅梅表示,對于日常駕駛中的小疏忽,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減輕責任,體現了公平,同時也警示所有駕駛員,無論是否無償,都必須恪守基本的安全駕駛義務。
“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則并非對安全義務的豁免。廣大駕駛員要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在駕駛過程中應保護好自己及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搭乘者亦應盡到主動系好安全帶、避免干擾駕駛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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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來 源|上海長寧
校 核|丁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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