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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動式壓力容器(罐車儲罐)能否改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如果允許,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移動式壓力容器允許改造為固定式壓力容器,改造應滿足《移動規》7.5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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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移動式壓力容器今年進行了全面檢驗,那么在當年還需要進行年度檢驗嗎?有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答:依據《移動規》5.18條,當年度進行定期檢驗的,可不再進行年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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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移動式壓力容器介質為氧氣的,劃類如何界定,是否為易燃或者易爆介質,還是按照助燃劃為無毒不易燃,有相關標準或者文件支持嗎?
答:見《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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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是一名基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5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對充裝氧、氮、氬、二氧化碳等工業氣體的非法充裝單位該取締該如何執行,能否沒收其充裝設備(低溫液體儲罐、壓縮機機、充裝管道、充裝秤等),若不能沒收,有什么手段可以取締以杜絕其再次違法充裝,消除安全隱患。謝謝!
答:建議爭取當地政府支持,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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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容器的年度檢查作業人員是否需要持證?
答: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進行年度檢查并出具檢查報告,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或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進行,這些人員無需檢驗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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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日常檢查中,監察人員發現一家氣瓶充裝單位(核準的充裝范圍內有液氧)內有一臺移動式壓力容器,儲存介質為液氧,現場檢查時該移動式壓力容器正在向液氧氣瓶進行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5.10規定“禁止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向用氣設備進行充裝”,監察人員當場下達了指令書(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移動式壓力容器向氣瓶充裝,現在有幾個問題向總局咨詢:
1.氣瓶是否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5.10中“禁止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向用氣設備進行充裝”當中的“用氣設備”?
2.對該充裝單位的處理,依據是什么?
答:《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號修改單規定,禁止移動式壓力容器向氣瓶進行充裝,處理依據是使用單位違反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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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是縣級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工作人員,目前轄區內發現一家使用單位將移動式壓力容器停放在工廠廠區直接與供氣管道相連供氣,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質檢特便字第3021號復函,第四條:除得到城市規劃、消防、安監、環保等相關部門書面同意外,移動式壓力容器不得停放到工廠或生活小區附近(非加氣站、非儲配站)與供氣管道相連供氣。目前使用單位未取得上述相關部門書面同意,請問應按照哪部法律哪條條款處理?
目前來看,特種設備安全法并無相應條款處罰,請總局領導明示指令書如何發放、行政處罰如何進行,謝謝!
答:移動式壓力容器臨時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應滿足《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修改單第5.17條,所述問題建議向當地安委辦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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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總局領導,我單位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流動作業特種設備的概念存在一些疑惑,對流動作業的定義不明晰。比如一臺叉車在其產權單位注冊轄區外固定使用,用了3年,然后搬去其他地方使用了,算不算流動作業,流動作業有沒有時間上的規定? 第二、是否可以理解為凡是注冊地和使用地不一致的叉車、移動式壓力容器、流動作業起重機械都可以定義為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都在產權單位所在地注冊?第三、我轄區一臺叉車其產權單位不在我轄區,但該單位在我轄區租賃一個倉庫,在倉庫內固定使用該叉車,該叉車能否算流動作業特種設備,在哪里注冊?
答:目前對于 “流動作業”并沒有明確定義。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如果無法返回使用登記地進行定期檢驗的,可以在異地(指不在使用登記地)進行檢驗。“流動作業”一般是按照設備的工作特性來說的,一般指叉車、流動式起重機、氣瓶、汽車槽罐、長管拖車等,工作場所一般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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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釋義》,氣瓶充裝活動是指利用專用充裝設備,將貯存在固定壓力容器中或氣體發生裝置中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充裝到各類氣瓶內的過程。現有一加氫站,暫無固定式儲罐儲氫,想直接使用長管拖車運輸氫氣到站場后,通過壓縮機升壓后對車用氣瓶進行充裝,并想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請問:
(一)其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代替固定式壓力容器進行氫氣儲存和充裝,是否滿足現行氣瓶充裝許可條件要求?
(二)利用移動式氫氣加氫設施,直接對氫能汽車中的儲氫瓶進行氫燃料充裝的行為,是否需要許可?
答:1.移動容器臨時固定使用可依照《移動規》5.17條臨時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的要求處理;2.不允許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向氣瓶充裝;3.氣瓶充裝站應取得充裝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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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日常工作中,就執行《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2011)第2號修改單“6.增加:5.17 臨時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應當滿足以下要求:(1)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2)滿足消防防火間距等規定的區域內使用,并且有專人操作;(3)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特總局領導請教如下:
一、根據《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2011)及修改單的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滿足一定要求可臨時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此“臨時”使用的期限有何規定;
二、根據第2號修改單中規定“滿足消防防火間距等規定的區域內使用,并且有專人操作”,此項要求是否由當地消防部門進行界定;
三、根據第2號修改單中規定“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此項要求所需配備的應急救援裝備是否由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進行配備。
以上問題,請總局領導答復,謝謝!
答:1、無明確規定,但不能長期作為固定式移動壓力容器使用;2、消防防火間距可咨詢當地消防主管部門。3、應急救援裝備由使用單位按照應急需要及其他安全管理部門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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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對于出廠沒有規定設計使用年限的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的氣瓶,只要檢驗機構出具合格檢驗報告,在檢驗有效期內,就可以正常使用嗎?
答:對于長管拖車上設計使用年限不清的氣瓶可以按照《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表3-5確定,對于長管拖車上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氣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E5.1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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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號修改單是否已經實施?
2、涉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原質監總局(2015)質檢特便字第3021號的復函從哪里能查詢到具體內容?現在是否有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號修改單 5.17明確: 移動式壓力容器臨時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
(2)在滿足消防防火間距等規定的區域內使用,并且有專人操作;
(3)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請問“依據什么能滿足消防防火間距等規定”?(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這項規定是否就不需要符合“原質監總局(2015)質檢特便字第3021號的復函”里第四條要求:除得到城市規劃、消防、安監、環保等相關部門書面同意外,移動式壓力容器不得停放到工廠或生活小區附近(非加氣站、非儲配站)與供氣管道相連供氣......?
答:1、未實施;2、移動式壓力容器臨時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應滿足《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修改單第5.17條,所述問題建議向當地安委辦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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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企業采用罐式集裝箱(僅有罐體本體,無行走裝置,且已以移動式壓力容器備案登記)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通過管網向用氣設備供氣,該設備位置長期固定,以汽車罐車向該罐式集裝箱補充氣體。
問題:1、是否允許以其它汽車罐車向該罐式集裝箱補充氣體,這種行為是否涉嫌以移動式壓力容器向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
2、該罐式集裝箱是否可以注銷其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以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形式辦理使用登記?
答:《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第1號修改單規定除應急救援情況外,禁止移動式壓力容器之間相互裝卸作業。2、可以依據《移動規》第2號修改單7.5條辦理改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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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5.13運輸過程安全作業(1)要求公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人員需要配備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資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實施意見》(市監特設〔2019〕32號)附件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換發對應表中壓力容器作業種類里只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請問汽車罐車隨車人員是要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作業證嗎?
答:按照《關于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的實施意見》(質檢特函[2012]36號)三(一)的要求,移動式壓力容器的隨車人員如持有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押運員證書,可不再要求配備持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資格的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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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公司是液氯和液氨的使用單位,不涉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根據《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6.2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證書,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中涉及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的只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請問我公司的卸載人員需要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的作業證嗎?
答: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要求,目前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僅“快開門式壓力容器操作(R1)”、“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R2)”、“氧艙維護保養(R3)”有作業人員資格許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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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6.3(6)“(6)充裝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對裝卸用管必須每年進行1次耐壓試驗,試驗壓力為裝卸用管公稱壓力的1.5倍,試驗結果要有記錄和試驗人員的簽字;”裝卸用管是指軟管嗎?輕烴卸車用萬向節鶴管必須按該條款每年進行1次耐壓試驗嗎?
答:參見《TSG R0005-2011》釋義,這里的“裝卸用管”是指充裝或卸載單位為滿足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裝卸要求而配置的裝卸管路的總稱,包括裝卸軟管和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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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根據《移動式壓力容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中的6.2對卸載單位的安全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
請問是將“接受卸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作為卸載單位還是將“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作為卸載單位?請問是如何確定的?
答:具體“卸載單位”可依據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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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我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考了一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證,請問在哪個網站能查詢到?
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可登陸“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網址:http://cnse.samr.gov.cn)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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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業是否允許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天然氣),通過減壓裝置及管網向用氣設備供氣(企業內部生產使用)?是否有法規要求?
答:請查閱《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5.10(5)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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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您好!如何理解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設計使用年限?是從容器生產日期開始還是從實際投入使用運行開始算起?依據是什么?
比如2013年生產的移動式壓力容器(LNG),設計使用年限為10年,2016年購買后投入使用,謝謝!
答:一般從實際投用日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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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現有的 TSGR0005-2011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章 充裝與卸載條文里面,在充裝和卸載環節均要求作業人員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證書;而現階段貴局發放的證書為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證;麻煩請問現有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證是否等同于前面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證書(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還是說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證僅適用于充裝環節,卸裝環節不需要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證。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應按《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要求取得充裝許可,具體可咨詢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若為充裝作業,需持R2證;若為卸載作業,未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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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單位預取“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根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充裝人員每班組不少于2人,檢查人員不少于1人。請問,充裝人員是否是可以業務外包人員,而非本單位職工?
答:所述不可以,充裝單位的作業人員應為取證主體單位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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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用于企業內部自產自用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液氨汽車罐車充裝),是否需要申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證。
答:僅從事非經營性充裝活動的不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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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無充裝資質單位進行移動式壓力容器之間相互裝卸作業行為(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1號修改單所述),能否認定未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行為?能否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處理?
答:移動式壓力容器之間不能進行相互裝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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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根據《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3號修改單表3-4,液化石油氣(UN編號1075)分為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我單位的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罐檢表的充裝介質為液化石油氣,安全閥整定壓力為1.73MPa),在全國絕大部分地方允許充裝,但在個別地方遇到地方政府監督部門檢查中,認為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不能充裝丙烷、丁烷。
特咨詢一下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罐檢表的充裝介質為液化石油氣,安全閥整定壓力為1.73MPa),能否充裝液化石油氣目錄下的丙烷、丁烷,懇請回復為盼!
答:可以,應滿足《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相關要求。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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