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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還手,被判互毆,一起被罰
遼寧鞍山某醫院護士魏女士因勸阻患者家屬王某的吵鬧行為,雙方從口角升級為肢體沖突。監控顯示,王某先踢踹魏女士左腿致其輕傷,魏女士反擊未果后摔倒受傷。警方起初以故意傷害罪立案,但最終撤銷案件,認定雙方“互毆”,對魏女士處以5日行政拘留,王某則被拘留7日并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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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魏女士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但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駁回訴訟。
近年來,醫患矛盾引發的暴力事件屢見不鮮,護士作為醫療前線與患者接觸最頻繁的群體,往往首當其沖。其實有不少護士私底下都被同事/醫院“勸”告過,必須得忍,只不過身在其中,很難冷靜。今天給大家再分享一個案例,作為面對醫鬧的應對參考。
護士強忍,后續起訴,獲賠1.8萬元
另一鞍山市鐵西區醫大附屬第一醫院鐵西醫院護士徐某因抽血操作失誤,遭患者家屬李某掌摑及襲擊。徐某住院治療并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8萬余元,明確認定李某侵犯了徐某的生命健康權。
她們的做法,可能在護士當時的立場看,都沒有錯,但是導致的結果,完全不一樣。
兩起案件結果迥異:前者因“互毆”定性導致維權受阻,后者通過民事訴訟成功獲賠。
法律的傾向已經很明確:暴力情境下的應對方式與證據留存,直接決定維權結果。
醫鬧暴力相向時,護士該如何保護自己?
避免沖突,保留證據
沖突爆發時,避免情緒化對抗。若患者或家屬情緒激動,可暫時撤離現場,尋求安保人員或同事協助。
第一個案例中,魏女士與王某多次互相踢踹,導致警方難以認定單方過錯。若能及時脫離沖突中心/或者停止反擊,或可避免事態升級。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第一時間報警,要求調取監控錄像(如護士站、處置室等區域的監控),尋求身邊目擊證人協助提供證明。案例二中,徐某的醫療記錄、傷情鑒定及目擊證人證言均為勝訴關鍵。
此外,如果有受任何身體損傷,立即就醫并保存診斷證明、病歷、費用單據等,作為后續維權依據。
學習法律,正確維權
《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需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須適度。案例一中,魏女士的反擊被認定為“互毆”,部分原因在于雙方多次互相攻擊,模糊了防衛界限。
若遭遇單方面暴力,應盡量采取防御姿態(如遮擋、躲避),避免主動還擊,以免被認定為斗毆參與者。
事件過去后,可攜帶證據,申請從行政處罰到民事賠償
若對警方當時的處罰不滿(如案例一的“互毆”認定),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審查事實。
注意:行政訴訟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直接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如魏女士案中,法院未處理王某的刑事問題)。
民事索賠:堅決主張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受害人可要求施暴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案例二中,徐某通過民事訴訟獲賠,正是這一條款的典型應用。
注意:民事訴訟需提供完整證據鏈,包括傷情鑒定、醫療票據、目擊證人證詞等。
刑事追責:暴力嚴重時不可退讓
若傷情達到輕傷及以上,可要求警方以故意傷害罪立案。案例一中,魏女士的輕傷本應推動刑事追責,但因證據不足未能實現。此時,可聘請律師協助補充證據或申請檢察機關監督。
熟記這些條文,它們為護士撐腰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57條:明確保護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禁止任何暴力威脅。
《護士條例》第3條: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1179條:為遭受人身損害的護士提供索賠依據。
結語
護士的自我保護與維權固然重要,但根治醫鬧仍需社會多方努力:
醫療機構,應加強安保措施,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定期開展防暴培訓。
患者與家屬,應該理解醫療操作的復雜性,若對救治過程不滿,可通過投訴渠道理性表達訴求,而非訴諸暴力。
來源:能護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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