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運客車司機是職業駕駛人
肩負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的重任
本應嚴守安全準則、履行職業使命
但現實中卻有個別駕駛人心存僥幸
前夜開懷暢飲
次日自以“為精神狀態還可以”
便開車上路
結果親手砸了自己的“飯碗”
10月21日,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平班鎮路段,對一輛公交車例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身上散發著酒氣,便立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61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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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駕駛人羅某交代:前一天晚上跟親戚一起吃飯,期間喝了一些酒。第二天早上醒來時,感覺沒有哪里不舒服,精神狀態還可以,出車前還使用了自購的檢測儀器測試,未能測出酒精。所以就駕車上路,沒想到還是酒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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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將情況通報駕駛人所屬的公交公司,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羅某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并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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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營運車輛?
營運車輛,就是指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產生而獲得經濟利益。出租車、滴滴網約車、公交車、承包人員或貨物運輸的各類客車、貨車等都屬于營運機動車。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的危害
營運車輛駕駛人酒后駕車,不僅是置自身安全于不顧,更是置廣大乘客和貨物的安全于不顧,因此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相比非營運機動車而言,受到的處罰將更為嚴厲,并且會“飯碗”不保。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的違法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什么是”隔夜酒“駕車?
“隔夜酒”駕車就是駕駛人當天夜里或凌晨大肆喝酒導致第二天體內酒精沒代謝干凈,此時開車也可能屬于酒駕,甚至會出現醉駕。隔夜酒消除的時間與個人體質以及喝了多少酒都有關系。
嚴查酒駕醉駕
廣西公安交警時刻在線
請廣大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幸
以身試法
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同時,客貨運企業也應履行企業主體監管職責
做好駕駛人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
杜絕類似行為發生

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麻新宇
內容來源: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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