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注冊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和"零容忍"監管政策的持續深化,上市公司面臨的證券刑事風險日益復雜化和隱蔽化。作為長期深耕證券刑事合規領域的法律從業者,我們觀察到當前證券犯罪已經呈現出"行刑交叉、全鏈條追責、多罪名交織"的顯著特征,對上市公司的合規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當前證券刑事風險的嚴峻形勢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環境發生深刻變化。根據數據顯示,2021-2023年期間,監管部門累計查處財務造假案件超過120件,罰沒金額逾80億元,部分典型案件涉案金額均超百億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證券法》的實施,大幅提升了證券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欺詐發行最高刑期提高至15年,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刑期提升至10年,罰金金額也取消了上限限制。監管執法力度也在持續強化,2024年證監會對42起操縱市場案件作出處罰,罰沒金額49.5億元,同比增長42.2%。
從案件類型分布看,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占比最高(74.6%),其次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8.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7.5%)、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6%)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3%)。
二、上市公司證券違法犯罪的主要類型與識別
1. 欺詐發行證券罪
該罪常見于IPO或再融資環節,典型手段包括:虛增營業收入、凈利潤、資本公積金;偽造應收債權債務;少計提壞賬準備或跨期確認收入;編造變造擔保材料;隱瞞重大事項如公司尚未建成投產等。
2.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此罪只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即實行單罰制。認定關鍵在于"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
3.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內幕信息認定的兩個典型特征:重要性(一旦公開足以影響投資決策或市場交易價格)和非公開性(在信息公開前通過交易謀取利益)。實踐中,掛名法定代表人及已離職工作人員基于實現股票上市流通目的,實施虛構財務報表并予違規披露行為的,均應承擔刑事責任。
4.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常見操縱市場行為包括:
交易型操縱:通過連續交易、約定交易、洗售等方式影響證券交易量或價格
信息型操縱:控制信息披露時點、內容,影響投資決策
幌騙交易操縱: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量申報后撤銷申報
蠱惑交易操縱: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
搶帽子交易操縱:公開作出評價預測的同時進行反向交易
5.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中介機構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且情節嚴重的,構成此罪。實踐中,非董監高的財會人員也可能承擔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責任。
表:五類主要證券犯罪的風險特征與處罰對比
罪名
高發環節
典型手段
責任主體
最高刑期
欺詐發行證券罪
IPO、再融資
虛增收入利潤、偽造債權債務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15年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持續信息披露
財務造假、隱瞞重大信息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0年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重大事件決策期
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10年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交易期間
連續交易、虛假申報、蠱惑交易
操縱行為實施者
10年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審計評估環節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10年
三、構建全流程刑事風險防控體系
針對證券刑事風險的特點,上市公司應當構建 "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應對" 的全流程防控體系。
1. 事前預防:合規體系構建與風險識別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與權責制衡
上市公司應當強化"關鍵少數"責任約束,建立明確的權責清單,避免"一言堂"式決策。建議設立獨立董事專項監督機制,對重大資金劃轉、關聯交易實行雙簽審批制度。
(2)構建業財一體的內控制度
建立從業務合同到財務入賬的全流程留痕機制。在銷售環節,同步留存物流單、客戶驗收單等原始憑證,以確保收入確認的真實性。
(3)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
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需嚴格執行"交叉驗證"程序。對異常財務指標(如存貸雙高、現金流與利潤背離)啟動專項核查,并通過第三方數據平臺驗證交易的真實性。
(4)建立刑事風險防范審計機制
定期開展刑事風險防范審計,重點排查虛增收入、虛構成本等高風險領域。對于涉及境外子公司、關聯方的交易,需聘請具備跨境審計資質的機構驗證資金流向,避免觸發騙購外匯罪。
2. 事中控制:風險監測與應對機制
(1)建立"紅黃藍"三級風險預警機制
對存貸雙高、異常關聯交易等財務指標進行動態監控。一旦觸發預警,立即啟動專項核查程序,將風險化解在萌芽狀態。
(2)強化信息管控與人員管理
明確信息知情人員范圍,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禁止限制轉讓期內進行減持。建立個人報告制度,要求關鍵人員報告資產及分布、證券賬戶及金額等情況。
(3)嚴格把控信息披露時點
信息形成后及時披露;通過大宗交易增減持行為超限要及時披露、報告。確保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避免選擇性披露或誤導性陳述。
3. 事后應對:行政調查與刑事風險處置
(1)行政調查應對策略
在證監會啟動調查時,迅速組建"律師+會計師+技術顧問"團隊,最短時間內完成內部自查。積極配合調查,爭取在行政調查階段化解風險,避免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2)刑事程序應對方案
如案件進入刑事階段,對行政調查獲取的言詞證據,要求偵查機關重新制作筆錄;對電子數據,申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哈希值校驗。引入金融工程專家,對"操縱市場的因果關系"進行建模分析,證明涉案交易未突破市場容量閾值。
(3)合規整改與修復
主動向監管部門提交《合規整改方案》,承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內幕信息防火墻。對于已經認定的違規行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和影響。
表:證券刑事風險全流程防控要點
防控階段
核心目標
具體措施
責任部門
事前預防
避免風險發生
完善治理結構、業財一體內控、中介機構管理、定期合規審計
董事會、合規部、內審部
事中控制
早期識別干預
風險預警機制、信息管控、人員管理、披露時點把控
風控部、信息披露部、財務部
事后應對
最小化損失
行政調查配合、刑事程序應對、合規整改修復
法務部、外部律師、管理層
四、行刑銜接機制下的特殊風險與應對
證券犯罪案件具有典型的"行刑交叉"特性,行政調查與刑事追責的程序銜接成為風險防控的關鍵環節。
1. 行刑銜接的當前困境
(1)移送標準模糊
目前對于"涉嫌犯罪"的判定缺乏量化標準,行政證據標準(明顯優勢證據)與刑事證據標準(排除合理懷疑)存在較大差異。司法機關因欠缺證券專業知識,往往對證監部門移送的案件"全盤接收"。
(2)證據轉化困難
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在調查手段、調查環境、人身羈押措施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導致行政調查程序中所獲取的證據并不能直接為刑事程序所用。言詞證據在行政調查階段往往并不是核心證據,但在刑事程序中卻至關重要。
2. 行刑銜接的應對策略
(1)爭取"行政處理”誤區
在涉嫌犯罪時,當事人錯誤的認為:如果在行政調查階段解決問題,案件就可能不移送刑事程序。于是在行政階段,對事實和證據并不重視,結果造成刑事案件移送后極其被動。積極整改、繳納罰款、賠償投資者等措施是前提,但并不能完全阻止刑事風險。
(2)注重證據銜接
在行政調查階段就注意證據的刑事合規性,確保調查程序合法、證據形式符合刑事證據要求。對于關鍵證據,提前進行刑事化固定和保存。
五、不同責任主體的風險防范重點
1. 對于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
(1)強化"關鍵少數"責任意識
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應當建立明確的權責清單,避免越權決策或干預正常經營。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發揮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制衡作用。
(2)謹慎擔任掛名職務
謹慎接受掛名法定代表人、掛名董事等職務,即使掛名也可能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承擔刑事責任。已離職人員如參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可能被追究刑責。
2. 對于中介機構
(1)堅守"看門人"職責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等應當保持獨立性和專業性,嚴格執行交叉驗證程序。對異常財務指標保持職業懷疑,啟動專項核查。
(2)完善內部質量控制
建立項目質量復核制度,明確項目負責人與復核人員的責任。對于高風險項目(如跨期收入確認、關聯交易),需提交合規委員會集體審議。
3. 對于中層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
(1)非董監高人員也可能追責
非董監高的財會人員如直接參與制假瞞報或提供虛假憑證資料,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不能以"執行領導指令"作為免責理由。
(2)強化合規意識
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對于明顯違法的指令,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上級或合規部門報告。
六、結論與展望
上市公司證券刑事風險防范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需要從制度建設、人員管理、流程控制等多個維度全面發力。面對當前"零容忍"的監管環境和日益復雜的行刑銜接機制,上市公司應當:
一是樹立"合規創造價值"的理念,將刑事合規融入企業文化和經營決策全過程,而非僅僅滿足于形式合規。
二是建立"全流程、全覆蓋"的刑事風險防控體系,從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到事后應對,實現風險的閉環管理。
三是重點關注行刑銜接領域的特殊風險,把握行政調查與刑事追責的轉換節點,爭取在行政階段化解風險。
四是強化"關鍵少數"的合規責任,實現從"要我合規"到"我要合規"的轉變,真正發揮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作用。
未來,隨著監管科技的不斷發展和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證券監管中的廣泛應用,上市公司證券刑事風險防范將更加注重技術賦能和實時監測。我們建議上市公司積極引入科技手段,提升風險識別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筑牢證券刑事風險防范的數字化防線。
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是信任,而信任源自每一份財報的真實性和每一次監管的嚴格執行。只有以強有力的法治手段斬斷造假利益鏈,通過切實可行的制度改革重塑市場生態,才能實現從"不敢假"到"不想假"的治理轉變,為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筑牢資本市場的誠信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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