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懵懂無知,讓異鄉打工的我輕易相信了張偉的甜言蜜語。張偉是一家快餐店的老板。同居了一年多,我才發現,大我11歲的張偉是有婦之夫!
我恨張偉欺騙了我,卻又離不開他。張偉也信誓旦旦地保證:“小娟,我一定和老婆離婚娶你!”我打掉牙齒往肚里吞,眼巴巴地等著張偉早日離婚。
一晃過了2個多月,張偉離婚的事絲毫未見動靜,我卻再次懷孕。張偉以前總是推說忙事業,讓我先后流產過兩次。醫生告誡說,再流產可能以后都會無緣做母親。我決定生下孩子。可張偉不管我怎樣苦苦央求,冷冷地扔下2000塊錢說:“小娟,做掉孩子,不然我們就分手!”這一次我沒聽從張偉的,而是回老家生下了女兒。
從此,張偉沒再聯系過我,手機號也換了。身患高血壓的母親受不了鄉親們的風言風語,一病不起。母親死后,父親罵我是“掃把星”,對我不管不問沒好臉色。我只好帶著不滿周歲的女兒背井離鄉去找張偉。
張偉矢口否認我們的關系,還以孩子不是他的為由,拒絕撫養。他老婆堵在店門口對我破口大罵:“不要臉的騷貨!為了錢什么事都做得出!誰知道這是你跟哪個男人生的野種……”我羞憤交加,悔恨當初不該那么輕率!而那個曾口口聲聲說愛我的男人對我們母女倆避而不見,躲得沒了人影。
我帶著女兒,日子過得苦不堪言。沒錢繼續租房子,女兒連買奶粉的開支都成了問題。萬般無奈,我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張偉被我告上了法庭,并通過親子鑒定證實了女兒是他的親生骨肉。當法庭判令張偉負有撫養女兒的義務,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到女兒年滿18歲為止時,我忍不住嚎啕大哭,親子鑒定為“野種”女兒討回了撫養費,也給一段無望的感情劃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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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親子鑒定結論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關鍵證據,有效地為林小娟的女兒討要撫養費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被告張偉與林小娟雖然不存在婚姻關系,但是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張偉,仍應當負擔女兒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直至子女年滿18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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