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嚴建飛,筆名于立生,男,余從略。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名譽權糾紛一案(粵0305民初5700號),具體答辯四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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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訟拙文《xxxxxxxxx》系新聞評論,非新聞報道,更非所謂“不實報道”。
《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消法》第15條規定用戶對企業產品有監督權利。本人集微信用戶與資深媒體評論員于一身,對微信提出批評,基于“防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樸素觀念和維護社會公益的價值理念,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屬正常公民權利行使行為。
最高法《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二、拙文不存在原告所指摘的“內容嚴重失實,存在大量主觀臆測、歪曲事實和惡意詆毀……表述”、“捏造事實”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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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原告對拙文摘要四處,逐一反駁如次:
1、關于“而使用微信辦公導致泄密案件的逐年遞增,同樣反映出工作中過于倚賴微信之弊,同樣需要扭轉糾偏”。
此句源出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公號2月22日推送報道:《警惕!已有多名公務員因微信辦公被處分!》,該報道列有案例多宗,“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遞增”系其第二段中原文。表述無出入。
2、關于“單是利用微信傳遞工作信息行為本身,就是存在一定安全風險系數的。”及“邏輯上,服務器方,只要想看,就有能力看。這也正是《保守國家秘密法》禁止利用微信傳遞國家秘密的原因。”
此處源出北京市委宣傳部主辦主流都市報《新京報》1月8日所刊題為《微信能看你的聊天記錄嗎?》報道中,網絡安全專家劉海及南洋理工大學互聯網專業博士后朱聰言論。系概括轉述。忠實原意,無任何篡改扭曲。
另:《保守國家秘密法》第48條第7款明確規定:“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余相關條款不贅錄。
3、關于“無論去年4月持續至今的封禁抖音,還是今年1月的封禁馬桶MT、多閃、聊天寶等3款社交APP,微信都招致涉嫌壟斷的詬病。”
此系現象描述,有對應的事實為支撐。
隨舉三例報道為證:南方報業旗下商業大報《21世紀經濟報道》1月19日所刊《社交網絡混戰:“復仇者聯盟”登場 補位微信還是狙擊?》中,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劉興亮稱:“國內的社交市場已經十分穩固,要想打破微信的壟斷地位幾率很小。”;中共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1月30日所刊報道《微信給抖音“亮紅牌”:是壟斷還是不正當競爭引發爭議》,亦進行問題聚焦;中國最高學府北京大學法學院官網新聞中心3月1日報道《“互聯網競爭新問題研討會”成功舉行》中,“有專家認為,如果按照歐盟查谷歌的思路,封殺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就沒有什么問題。”“有專家提出,互聯網雖然還在發展中,有些行為似乎的確難以定性,但是即使如此,類似的案件也可能存在壟斷問題。”等等。
另,《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3款明文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新聞評論,事實判斷部分,以媒體新聞報道為依托;新聞報道,則奉真實性、及時性為金圭玉臬,此系常識。社會公眾,以及評論作者,對新聞報道,即預設為真,除非該新聞已經辟謠,或者憑常識即可推定為假新聞,否則,概可援引傳播。評論作者之謹慎注意義務,到此為止,并無再行核實的額外要求。另外,新聞評論,并非論文,文體所限,以考慮受眾閱讀體驗之故,以及版面所限,凡各種方式援引新聞報道之處,無需皆加括號進行標注。此亦行業通例。拙文上述被原告指摘之處,皆言有所本,有來歷有出處,且是以權威、主流媒體《人民日報》《法制日報》《新京報》等未經辟謠之報道為根據,并無任何誹謗、詆毀、失實之處。原告“內容嚴重失實,存在大量主觀臆測、歪曲事實和惡意詆毀……表述”、“捏造事實”的指控,不符事實,不能成立。
三、不存在原稿所指控的鄙人于個人公眾號發文,“經各大網站轉載,在網絡上廣泛傳播”的情況。
實情是,鄙人投稿湖南省黨網《紅網》被采用刊發,引發連鎖效應,取得良好傳播效果。有鄙人郵件投稿信箱記錄為證。若徑自到個人微信公眾號選稿或轉稿,也不符合媒體采編常態流程規范,此亦常識。
鄙人只是先期貼草稿于個人微信公號留檔,閱讀量如原告證據頁最末頁頁尾顯示,區區“93人”而已。
個人公眾號草稿版本,與“各大網站轉載……廣泛傳播”毫無關系。關于此點,也作一澄清。
原告將拙文公眾號草稿版本,與“經各大網站轉載,在網絡上廣泛傳播”生拉硬拽到一起,不符事實,屬于無中生有,生造傳播鏈條。
若單以個人微信公號拙文草稿版本的名義告我,區區“93人”點擊量,幾無傳播效果、社會影響,沒法告;若以鄙人投稿媒體的定稿版本告我以及告刊稿媒體,既容易招致鉗制媒體輿論監督的指摘,且也難有勝算。但生拉硬拽,訴稱拙文微信公眾號草稿版本經“各大網站轉載,在網絡上廣泛傳播”,不符合事實。此點請法院明察。
四、原告自身微信公眾平臺設有稿件發布審核機制。《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也有明文規定,不得發布侮辱、誹謗及侵犯他人名譽權之內容。原告所指摘的拙文個人公號草稿版本,系經其審核通過發布,亦即默認不存在相關違規侵權內容,回過頭,再以名譽侵權訴我,邏輯上也不能自洽。
結論:
名譽侵權,須具備過錯、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四要件。本人依據權威媒體新聞報道撰寫批評文章,有根有據,具備真實性,無過錯;行使公民言論自由和用戶監督企業產品權利,不違法;原告所指控的拙文個人公眾號草稿版本,既經微信公眾平臺審核認可發布,且點擊量當時僅“93人”,難言對原告造成損害事實;更遑論之間還有什么因果關系?四大要件,概不具備。
鑒于原告訴狀,偷換概念,指新聞時評、批評文章為“新聞報道”“不實報道”,或存誤導;無中生有,生拉硬拽,違背常識,生造傳播鏈條,稱湖南省黨網《紅網》等各大網站,轉載鄙人點擊量僅區區“93人”的公眾號涉訟文章;出爾反爾,對經原告自身微信公眾平臺審核認可發布的拙文提起名譽侵權訴訟;欺軟怕硬,柿子捏軟,函告刊稿媒體刪稿后不告刊稿媒體,而不知會鄙人刪稿即徑直來告本人,選擇性興訟,惡意明顯;捏造事實,污蔑本人言有所本,依據《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權威媒體報道撰寫的嚴謹新聞評論,為“內容嚴重失實,存在大量主觀臆測、歪曲事實和惡意詆毀”“捏造事實”的“不實報道”;沒根沒據,就獅子大開口索賠100萬元巨額賠償,意圖恐嚇——即全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告已明顯涉嫌虛假訴訟、惡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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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本人提出兩項請求:
一: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二:所有訴訟費用,概由原告承擔,包括本人撰寫答辯狀的勞務費(稿費),以及交通費、住宿費等預期或會產生的合理必要支出。
法律依據:最高法《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22條:“……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此致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嚴建飛
2019年4月11日
證據清單: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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