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 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林資規〔2025〕293號
各市(州)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省林草局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吉林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附件:293號附件.doc
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5年9月22日
吉林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
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發揮森林的生態、社會和經濟等多種效益,統籌推進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實現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保值增值和林區民生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省、市(州)、縣(市、區)屬國有林總場、國有林場、國有林保護中心及國有企業林場(以下統稱“國有林場”)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有償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是指國有林場所管轄范圍內的國有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國有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觀、林副產品等。
第四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是指國有林場通過簽訂有償使用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在一定期限內將一定范圍內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提供給單位、組織或個人使用(以下簡稱“有償使用者”),由有償使用者向國有林場支付租金等有償使用收益金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可持續發展原則,推動以國有林場為主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
第七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符合森林生態系統保護、森林分類管理和自然保護地管理等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二章 有償使用條件、方式、期限、范圍與類型
第八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條件
國有林場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權屬明確,并依法取得國家不動產權證書或具有合法有效林地權屬證明的,可以進行有償使用。凡存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爭議解決前不得進行有償使用。
第九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方式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的方式為出租、作價出資(入股)和特許經營。
第十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范圍
按不同森林類別,確定以下三種有償使用政策及具體使用范圍:
(一)優先利用類。主要是指人工商品林地。鼓勵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約化經營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開展林下經營活動,提高經濟效益。
(二)限制利用類。主要包括一般保護區域天然林和國家二級及以下公益林、自然保護地的一般控制區等森林資源。開展有償使用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1.一般保護區域的天然林,可在不破壞地表植被、不影響生物多樣性保護前提下,在天然林地適度發展生態旅游、休閑康養、特色種植養殖等產業。
2.國家二級及以下公益林在不影響森林生態系統功能,不破壞森林植被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生態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活動。
3.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可依據自然保護地規劃,依法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和景觀資源,適度開展生態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森林體驗等活動。
(三)禁止利用類。主要包括國家一級公益林、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和自然保護地的核心保護區,嚴禁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和有償使用活動。
第十二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類型
(一)林下種植(包括林下參等道地中藥材)、養殖、采集;
(二)林草種苗培育;
(三)生態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森林體驗示范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章 有償使用程序
第十三條 國有林場申請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應當報上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國有林場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活動,需要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估;按有關規定必須進場交易的,應納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實現市場化交易。有償使用者的確定應當符合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單位、組織或個人申請有償使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的,應當書面向國有林場提交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有償使用者情況、使用項目、范圍、方式等內容。國有林場對有償使用申請事項進行初審,對擬同意的申請事項報上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國有林場依照審核意見再決定同有償使用者是否簽訂有償使用合同。
第十五條 限制利用類森林資源有償使用,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程標準,由國有林場或有償使用者組織編制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論證。
優先利用類森林資源有償使用按照項目法管理的執行適度利用類要求;按照非項目法管理的,由國有林場依據有關規定,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報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與有償使用者簽訂有償使用合同應遵從法律、法規規定,合同內容應包含有償使用范圍、面積、方式、期限、經營類型,有償使用費用及支付方式、有償使用期間形成的森林資源資產和固定生產設施到期處置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續簽及終止、爭議解決方式等,同時應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災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責任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七條 涉及有關建設用地審批事項,須辦理相應用地手續,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相關費用。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的,須依法辦理采集證。
第十八條 國有林場勞動合同制職工可以通過組建合作社、租賃、入股等形式參與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
第十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合同簽訂后,在合同期滿前,未經有償使用者同意,國有林場不得將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國有森林資源提供給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使用。有償使用期滿,國有林場依法收回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權或依法依規續簽合同。同一項目繼續開展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的,原有償使用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條 有償使用者未經國有林場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有償使用合同內容,有償使用期間變更有償使用合同內容的,應重新報上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提前終止有償使用合同的,應書面告知國有林場。
有償使用者轉讓使用權的應事先取得國有林場書面同意,并向國有林場備案,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有償使用合同剩余期限。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事業性質國有林場,有償使用收入應作為政府非稅收入上繳同級國庫,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仍執行國有林場改革過渡期政策的事業性質國有林場及國有企業林場,有償使用收入與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優先確保兜牢國有林場職工基本民生底線,具體使用方式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按照平等協商原則,鼓勵林下參種植等經營主體在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同時,履行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安全生產等森林保護責任,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承擔造林、森林撫育采伐等生產任務。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國有林場有權解除有償使用合同,造成損失的,由有償使用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納入有償使用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進行保護監管,對有償使用者破壞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的行為,有權依法責令停止相關違法行為并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對已經發生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無償使用行為和有償使用不規范行為,要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重新梳理:
(一)依法糾正無償出讓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行為;
(二)限期整改違規抵押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行為;
(三)符合有償使用條件但價款過低的,國有林場與有償使用者應協商完善有償使用合同;
(四)按照清收還林、“誰造誰有”等有關政策無償使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完善林地使用合同。未簽訂林地使用合同的,不得補栽、補種樹木,采伐后國有林場收回林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收回國有林場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未經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調整已備案的國有林場經營范圍,不得改變隸屬關系。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每年1月31日前要將上年度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情況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國有林有償使用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印發的《吉林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指導意見(試行)》(吉林場〔2019〕5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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